Jeremy Bentham认为,“人类天性趋乐避苦”是放诸四海皆准的法则,它规制了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Jeremy Bentham在《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中写道“They govern us in all we do, in all we say, in all we think.”(即“苦”与“乐”支配着我们的一切行为、言论和思想。)人类的家庭活动自然也受这一法则约束。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群体形式。家庭成员以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生活在一起,形成亲密的亲属关系。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亲属之间相互承担照料和扶助的义务。可以说,相互照料和扶助是家庭活动的核心内容。
如前文所述,任何理性的人在实施行为之前,都会事先预测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并对后果中“苦”的份额与“乐”的份额加以比较。如果确信快乐的总和将超过痛苦的总和,他将倾向于实施这一行为;如果预计痛苦的总和将超过快乐的总和,他便会倾向于放弃实施。同时,行为人经过计算,也可能尝试调整行为,以期尽量增加快乐、规避痛苦。负担照料、扶助亲属义务的人们也不例外。在扶养义务人的内心深处,一定会事先经历一次仔细的计算。他也会估量和权衡可能发生的“苦”与“乐”,以此决定是否履行扶养义务,或如果决定履行的话,以何种方式履行。
一般来讲,所谓照料和扶助主要是指向对方提供经济来源、给予劳务方面的扶助及情感上的陪伴。因此,对于扶养义务人而言,可能因照料、扶助他人而遭受“苦”,而“苦”的成因通常包括因提供经济资助而损失财物、因照料对方日常起居而身心俱疲,以及因在财物、劳务、时间和精力等方面的付出而被迫放弃追求快乐的机会,例如投资的机会、工作的机会、休息的机会、享乐的机会等等。当然,照料、扶助他人也会为扶养义务人带来“乐”,比如被扶养人在物质和情感上的回馈、践行道德义务后的安宁感,以及周遭人士和社会给予的积极评价等,都是扶养义务人快乐的成因。此外,扶养义务人还会预测其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后果。因为,拒绝照顾、扶助被扶养人也会为其带来相应的快乐和痛苦。其中,快乐可能因为得以避免发生财物、时间、体力、精力上的损失,而痛苦则可能来自于因违反法律而遭受的惩罚,以及因与道德规则相悖而遭受的谴责和负罪感。
根据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当扶养义务人确信在付出财物和劳务后获得的快乐总和将超过痛苦总和,或如果拒绝扶养,他所遭受的痛苦总和将超过快乐总和时,他才会乐于履行扶养义务。而对于绝大多数扶养义务人而言,是否能够得到物质回馈,以及能够得到多少物质回馈,是评价快乐或痛苦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诚然,善良的人们履行扶养义务的动力多是源自亲情和由此激发的责任感。但即便如此,如果怠于履责的义务人非但不受责罚,反而取得与其付出毫不相称的物质馈赠,那些悉心照料亲属的人们的内心想必会因为强烈的不公平感而感到痛苦。
因此,立法者应当充分运用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以法律的形式设立合理的财产分配制度,巧妙地引导人们为追求自身幸福而积极、主动地践行扶养义务。倘若法律未能给予履行义务者足够的快乐,或未能给予违反义务者应得的痛苦,则会变相促使人们想方设法逃避那些繁重不堪的义务。而对于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而言,合理的遗产分配制度应当是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