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为:
1.本标准所称的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2.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3.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一标准两办法”采用了正面定义和列举排除的方式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正面的定义界定了民办培训机构的核心要素:
国家机关之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区别公办与民办;
面向社会举办,以排除一些家教、企业内部培训等行为;
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既适用教育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培训行为,也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培训行为。
列举排除主要包括:
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培训(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例如包括机动车驾驶培训、私用飞机驾驶员培训等,分别由交通运输部门、民航部门等主管;
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人保部门管理范畴但适用其他专项规定的行为,即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
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该等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系以养护为主,和培训机构有明显区别,相关部门在进一步研究中;
单纯提供互联网线上教育培训的机构,具有跨地域性的特点,其监管重点在于网络安全等,相关部门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