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李鹏 律师
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的关键抓手。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是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协商程序。庭前会议主要是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题集中听取意见,以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集中,提高庭审效率。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根据规程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不是正式的庭审程序,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的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庭前会议也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休庭后,为准备再次开庭,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会议三日之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人员和主要内容等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之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根据规程第十条,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就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包括:(1)管辖权异议;(2)申请回避;(3)申请不公开审理;(4)申请排除非法证据;(5)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6)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8)申请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9)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出庭人员名单的异议;(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进行调解。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展示有关证据的目录,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仅就证据的名称、证明事项作出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庭前会议本身是为了提升正式庭审阶段的效率而设置的,因此,对于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以及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提出的各种申请,应当在庭前会议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可以就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意见交换,并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明确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