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赖以祥 律师
台湾地区自2002年起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购买不动产,主要之法令依据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下称“《许可办法》”)。又台湾地区自2009年起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政策,故自2009年6月30日起陆续放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购置不动产的相关限制,以下简要说明目前大陆地区人民投资台湾地区不动产之相关规定。
依《许可办法》规定,得为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包括:一、大陆地区人民。但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不得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二、经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三、经依公司法认许之陆资公司。
依《许可办法》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之不动产所有权或地上权,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单独取得一户,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取得前述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或地上权,于登记完毕后三年内不得移转或办理不动产所有权或地上权移转之预告登记。但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法院判决或依第十七条规定而移转者,不在此限。
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为供下列需要,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已登记之不动产物权:一、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二、从事工商业务经营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三、大陆地区在台金融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但是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从事有助于台湾地区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后,得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所谓整体经济之投资,指下列各款开发或经营:一、观光旅馆、观光游乐设施及体育场馆。二、住宅及大楼。三、工业厂房。四、工业区及工商综合区。五、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投资项目。至于所称农牧经营之投资,是指符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之农业技术密集或资本密集类目标准之经营或利用。
依《许可办法》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应事先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申请审核:一、申请人大陆地区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依前条规定经验证之证明文件。三、取得、设定或移转契约书复印件。四、其他经内政部规定应提出之文件。至于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之证明文件则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
以上所需文件都必须向大陆地区公证处办理涉台公证书,再向台湾之海基会申请验证。如业务需要经陆委会等机关核准,也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申请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经许可后,权利人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或权利人从事不符合申请目的之使用、或土地经划定属于不得移转之土地、或有其他违反法令之情形时,主管机关应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通知不动产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限期令权利人于一年内移转。如上述不符合规定之情形,为权利人明知或故意为之者,或其不动产物权之取得、设定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有立即影响者,内政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通知不动产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径为标售。
已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之陆资投资人在台湾购买不动产而向银行贷款时,比照台湾地区人民相关规定办理。至于在台无住所之大陆地区人民办理不动产物权担保放款,依《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规定,银行办理放款业务之核贷成数,不得优于适用相同利率期间、融资用途、担保品条件之台湾地区客户,且核贷成数以银行对于担保品估价50%为上限。
台湾地区现阶段仅开放大陆地区人民购买自住需求之不动产及陆资企业因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从事工商业务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或其他因业务需要得取得不动产,而且大陆地区人民或企业于购买不动产前必须取得许可。已取得台湾居留资格或登记证照之陆资投资人在台购买房地产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比照台湾地区人民申请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至于在台无住所之大陆地区人民购买不动产之核贷成数以银行估值50%为上限。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后,须于登记满3年才可以移转。因此,台湾地区虽然已逐渐放宽陆资入台购买房地产,但限制仍然不少,大陆地区人民及企业购买台湾地区房地产之前仍应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