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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成都两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之比较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金盈律师 何妍蕾律师 刘沂律师助理

 

导读

截止目前,已有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四川、湖北、上海、浙江九省市相继出台了与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地方性的实施细则出台速度呈现逐步加快的态势。各地实施细则的效力层级及规制重点各异,一般以原则性、全局性的指导意见为主。在非学历教育的准入上,上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出台了具体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虽然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场地面积、人员资格等办学条件均提出了操作性的规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上海市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同步出台,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相互呼应,在标准上坚持促进发展和办学质量安全的平衡,明确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教材备案承诺等制度;同时,对场地、师资、管理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安全。成都市对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外延采用列举方式予以界定,其中除了普适性的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等,还增加了具有时代特征的科普教育、营地教育,并建立了相配套的场地、人员标准和要求,也具有鲜明的特点。本所拟对上海市、成都市两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主要项目进行比较,并予以简要评述,供各位参阅。

 

 

1    

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

 

 

​上海市

成都市

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民办非学历的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成人助学等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区(市)县审批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简要评述

两地设置标准中的适用范围不仅明确了所规制的行为效力,体现了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性与预见性,同时也从不同侧面界定了所规制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且均采用了正面定义和反面列举的方式。存在的差别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在适用大类方面,上海标准大于成都标准,同时规范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而成都仅规范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二是在文化教育类方面,上海标准未对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涵进行细化,其具体范围根据学科类别和职业分类大典来确定,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成都标准对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范围进行了不穷尽的罗列,包括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指以团队形式开展体验式训练、历奇训练、拓展训练、研学旅行、露营等青少年户外培训的机构)和成人助学。其中,营地教育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以提升心理、生理、社交能力等综合素质为目标的培训模式,被称为“没有围墙、没有边界”的教育,其与传统的教育模式差别较大,以“体验式教育”为核心,不仅包括拓展训练、露营,更包括跨国游学等,对师资力量、场地标准、设施安全均提出了特殊性的要求。此次成都标准将其纳入可谓是一种创新,但未对其内涵作出界定,这对之后的实务操作会带来一些难度和不确定性。我们将持续关注。三是在排除项方面,两地具有共性,也存在差异,均排除了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上海标准还排除适用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等。四是在效力范围方面,上海标准对全市各区均具有完全的执行力,成都标准为指导标准,下属区(市)县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要求

 

​上海市

成都市

(一)法定代表人

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三)教学管理人员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同时配备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五)安全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培训机构的校长(经理)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能胜任工作,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宿管人员配置标准达到《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规范》(db51/t1959-2015)。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配置标准达到《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gb/t31710.4-2015)要求。

 

简要评述

1、关于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上海标准,校长(负责人)在学历上需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在职业资格上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还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成都设置标准要求培训机构的校长(经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因成都标准不适用于职业资格上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故没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的要求;

从职业经历要求上来看,上海和成都均要求机构校长(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除此之外,上海还对校长(行政负责人)有专职要求。

我们理解,上述差别的核心在于,成都标准在适用范围中涉及了营地教育,其与传统教育的差异决定了其对校长资质要求的不同。

2、关于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专职管理人员:

成都标准要求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而上海标准未对专职管理人员总数做规定,但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实践中,对于一些小型培训机构而言,3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标准设置相对要求较高,我们认为应当充分保证师资力量,对于管理人员的数量要求可以相对宽松。

教学管理人员:

根据上海标准,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成都标准要求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要求达到《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gb/t31710.4-2015)的标准。

我们认为,对于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期限,各地均有所下调,上海标准从原先的5年调整为3年,成都标准仅为1年。

 

 

   

师资人员  

 

上海市

成都市

​(一)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所开设的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专业实训课教师。

(二)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职业(工种)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

(五)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教练员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艺体辅导员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员和辅训师同时辅助培训,救生员应持有《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现场救护资格证》或取得bls、acls等国际认证。

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国内外的教师资格证或tefl、tesol、tesl、celta、tkt等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简要评述

专职教师:

上海和成都均规定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且上海标准还规定专职教师比例不得低于1/4。同时上海标准要求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所开设的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专业实训课教师。

我们认为,培训机构的核心为师资力量,按照规模设置专职教师比例更为科学合理。

师资人员资格要求:

上海和成都均规定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上海标准还要求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成都标准针对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要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员和辅训师同时辅助培训,救生员应持有《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现场救护资格证》或取得bls、acls等国际认证;针对外籍教师要求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国内外的教师资格证或tefl、tesol、tesl、celta、tkt等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我们理解,目前在各类培训机构中,外籍教师的人数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如何有效管理这部分人员,一直是困扰各地教育监管部门的问题。上海和成都标准均要求外籍教师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成都标准则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具体的证书资格,既保证了其身份的合法性,又确保了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场地要求  

上海市

成都市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场地面积要求

1.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当能容纳至少开设2个培训项目规模的培训量,并配备能满足实训需要的相应场地。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办学场所还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3.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二)消防安全要求

1.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2.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三)食品安全要求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四)设施设备要求

申办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设立食堂、小卖部的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艺体教育类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学科教育类、艺体教育类、科普教育类、成人助学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走道(外廊)净宽不低于1.8米,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的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及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训练基地,露营地应当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gb/t31710.4-2015)要求。

培训机构提供高中学生、成人学生或营地教育培训学生住宿的,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男、女生寝室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出入口分开设置,配置与培训项目、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盥洗室、厕所、值班室等生活和管理用房,设施设备、安全防范等达到《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规范》(db51/t1959 —2015)。

 

简要评述

在场地类型上,上海标准要求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成都标准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同时两地均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场地在消防、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等其他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在场地面积要求上,上海标准要求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成都标准要求学科教育类、艺体教育类、科普教育类、成人助学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走道(外廊)净宽不低于1.8米,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的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及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营地教育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训练基地,露营地应当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gb/t31710.4-2015)要求。培训机构提供高中学生、成人学生或营地教育培训学生住宿的,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低于3平方米。

两地在场地标准上存在较多差异,这和两地的城市建设和人文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而言,上海标准体现了由专业部门各司其职的制度起草思路,成都标准更多借鉴了消防、建设等部门的鉴定评估标准,对场地面积、建筑格局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走道净宽、单体建筑面积等。两地各有特色,关键还要看后续实务操作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