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所涉优惠奖励政策之分析探讨
我国《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法第60条规定“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该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因此,一方面,关于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的优惠奖励主要是荣誉方面的奖励,另一方面是相关政策物质上的奖励,而其中主要是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荣誉方面奖励政策措施
A、《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民办教育若干意见”)第(十四)项规定“…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B、《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该法第48条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由此,关于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公益性捐赠的荣誉方面的奖励政策措施主要是给予荣誉表彰,其次,对于捐资建设及开展资助等活动可以依法进行冠名。
2、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A、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B、《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法第6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国务院民办教育若干意见”第(十四)项也有规定“…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C、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因此,上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奖励政策通知更是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等的公益性捐赠加大了税收奖励力度。
3、关于其他税收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捐赠法”第26条规定“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获得所得税税收优惠奖励之路径探讨
A、虽然根据“捐赠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依法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等公益事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第52条规定“本条例第51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税法第6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的捐赠。”
由此,根据我国税法领域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有关公益性捐赠是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能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个人公益性捐赠也有类似规定,这似乎意味着企业或个人无法直接向教育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从而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此与“捐赠法”第10条的规定有措辞上的区别。
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一方面,企业或个人只有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有许多教育机构已依法设立专门的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如某学校教育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使捐赠者能享受税收优惠。
B、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再次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规定,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的条件等问题予以了明确。
由此,只有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确认的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时,捐赠人才能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面的优惠,上述规定中已有具体的程序要求。因此,无论是教育机构设立的基金会还是社会组织只有经过有关部门确认资格后,接受公益性捐赠时,捐赠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关于企业和个人对教育事业公益性捐赠的优惠奖励措施除了荣誉表彰外,主要是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措施,当然其最终实现捐赠后的优惠奖励需要注意其中的接受捐赠主体和路径的适法和合规。以上是笔者的一些观点,供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