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其中,对于市场监管机构做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合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原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也由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此外,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并管理。
根据已经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改革前的国家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的体系

改革后的国家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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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监管方式将作较大变动
1、中央层面的影响
改革前,存在同一事件多头管理、不同部门规章之间相互冲突、规定不一的状况。政府市场监管主体多元,机构重叠,职能分散,“九龙治水”,监管格局碎片化,各机构虽各有职责,但是仍存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边界模糊不清的状况。
改革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做到综合监管、统一登记,信息共享、综合执法,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从规模和职能上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会是几个部门简单的拼凑、对内设机构进行删减的简单合并,而是真正实现多部门的职能融合,业务流程的重建与再造。“三合一”机构改革必定会使得执法力度加大、密度加强,效率提高以及提高监管的统一性,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2、地方层面的影响
尽管中央层面的“三合一”机构改革细节还有待具体文件的出台,但在地方层面,自《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颁布后,部分省市已经先行先试了“三合一”的市场监管机构的改制,为全国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地方“三合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虽然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但监管方式已发生较大变化。
(1)监管的覆盖更全面
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成建制整合成市场监管局的做法充分利用原工商体系的完整性,解决了食药监在乡镇基层缺乏机构和队伍的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基本形成了“一个街镇一个监管所”的全覆盖格局。
(2)监管力度加大
随着执法协调性不断增强,综合执法的效果也逐渐显现。不同以往各个监管部门单独上门检查事项,现在一次上门即可完成原来多部门的检查,这种“集中化”执法使得企业不用多次疲于应对检查;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监管资源更集中,就意味着监管的力度会大大加强。
(3)监管效率提高
原有几个部门的监管业务数据整合后,可以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建设统一的综合监管业务平台,逐步实现监管联动、信息共享。比如2017年下半年,“上海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启动。原多个部门多个热线在新的公众诉求处置平台统一受理,实行了“公众诉求处置一体化”,有效提升了监管部门的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还高效地解决了存在已久的各部门相互推诿的顽疾。
以往工商、质监等都是分段监管,生产由质监部门监管,流通由工商部门监管。而在实际监管中,就容易出现职能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但在具体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往往是由流通环节产品问题追溯到生产环节,或者由生产环节问题追溯到流通环节。这涉及到不同部门移交、配合的问题,容易扯皮,降低了办案效率。而改革后,产品、市场秩序监管都在一个部门,对市场秩序的监管效率将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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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将会统一
1、执法依据的改变
改革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都有各自的政策法规和指导文件,里面的部分条款往往存在相互冲突、规定不一的状况。在以往三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下,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因此经常发生市场上针对某一现象有各种不同意见、执法标准或结果,但在执法方面却是空白区。特别是已经完成“三合一”改革的地方县市,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同,“一个孩子三个爸,各个爸爸都有自已的要求”,由于上级部门的执法依据不一致,让基层单位疲于应对,无所适从。
改革后,由于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应该会陆续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和指导文件来代替或修改原来三部门各自的政策法规和指导文件,使得监管和各相关法规之间的连贯性与联系性更为紧密,冲突和不一致的概率会大大降低。
2、执法程序的改变
改革前,原工商、质监、食药部门行政执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执法实际也有差异。工商局的执法程序是按照工商总局令【2007】28号,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而食药监局是按照食药监总局令【2014】3 号,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质监局是按照质检总局令【2011】137 号,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然三个《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是以《行政处罚法》为标准进行制定,但仍然存在些差异,比如立案时间和整改通知书的形式。此外对于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认定,原来三个部门也常常存在分歧。
改革后,同样为了统一监管和执行,面临行政执法流程的再造,想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会出台新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外,“三合一”后在行政诉讼、复议的程序上也会更加清晰和便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企业也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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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应积极应对改革
1、“三合一”新的市场监管管理模式带给企业的好处在于大大提高了效率。这一体系不仅实现登记许可“一门受理、一表申请、一口办理”,还对企业其他诉求处置实现一体化处理。市场监管的高效同时也离不开企业的配合,对于企业而言,要及时了解和关注相关行政法规、政策等的变动,莫让监管部门的高效成为空中楼阁。
2、企业要具备更强的风险意识,注重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企业文化。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公司要树立“风险无处不在”的理念。随着“三合一”新的市场监管管理模式的形成,对于企业无疑将加大执法力度,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时刻具有风险意识。
3、企业应适时修改合规的风险评估机制,不能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照搬,要广泛、持续地收集与企业风险相关的内部、外部信息,结合新环境、新监管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不合规的企业行为,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纠正措施。
“三合一”市场监管机构改革既是机遇,也是风险和挑战。市场监管机构改制是国家基于大市场发展进行的调整,此后的市场有序性、监管的一致性会得以提高,但是对于不合规、不合法甚至擦边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反应和查处速度、力度将会更大,行政监管的网络也会更加密集,企业经营过程中需更加注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