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邬晓嫣 律师
201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中一审审结的离婚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并制作可视化图表。图表所体现出的信息量巨大,金茂所家事团队的邬晓嫣律师为您带来独家解读。
1、逐年走高且居高不下的离婚率

这一点从司法及国家统计的大数据中可以很明确地得出相应的结论。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经法院一审审结的离婚案件为124.38万件,2013年到2016年逐步走高,2017年的司法数据报告更是已突破140万大关。(见下图,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网)

此外,结合民政局的离婚数据(见下图,2016年度全国离婚登记为415.82万对,2017年的数据尚未出炉)

两者相加,2016年全国离婚总计在555万对以上,2017年的数据只会多不会少。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2年至2016年间的结婚登记数据,从1323.59(万对)一路下滑到1142.82(万对),降幅高达13.65%。
是什么原因让国人的结婚意愿下降,而离婚率却上升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2、女性自我意识攀升,对婚姻中的不满之处容忍力减弱

在中国有句鼓舞了几代女性的话:“妇女能顶半边天”,其实中国妇女顶起的天空面积远超世界平均水平,甚至超越发达英美国家。去年有一张很火的美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对各国劳动参与率的统计图表显示,2010年时中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已经接近70%,而英美发达国家中妇女劳动参与率最高的加拿大也只不过是60%出头,美国和英国更是连60%都不到。(见下图)

这个成因比较复杂,是由我国的劳动力结构的历史因素、工资和福利政策、教育和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等多方面原因共同决定的。
造成的现状就是女性对于家庭经济的参与度较高。很多女性自身经济能力并不亚于丈夫,或者女性收入虽比不上丈夫,但丈夫的收入不足以独立支撑,必须太太一同工作,以两份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
现在70后到95前的女性从小到大接受的学校社会教育是男女平等的理念,自我意识普遍较强,而其一旦对于家庭经济的参与度高,就会更重视婚姻质量,也会更多地谋求在家庭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也就更有底气主动离开有问题的婚姻关系。
3、年龄相近的夫妻更容易离婚

年龄相近的夫妻,彼此间在包容和迁就方面可能不如年龄相差大的夫妻,在生活中产生摩擦和冲突后,如果没有相互的磨合和妥协,就容易造成纠纷和争议,导致感情破裂、婚姻终结。
当然,这个数据中没有体现出相关的离婚人群的年龄特征,就笔者的经验来看,80后到95前的独生子女人群可能是主体。很多适婚年龄的独生子女,在其成长经历中,集家庭万千宠爱于一身,容易形成个人的自我中心,又缺乏与年龄相仿的兄弟姐妹相处经验,不太懂得换位思考和如何解决家庭中的人际冲突,较易出现婚姻问题。
4、七年之痒和三年之痒

从司法数据来看,婚后2-7年是离婚高发期,但确切地说,三年之痒和七年之痒的具体理由可能仍有较大的差异性。个人比较希望今后能看到各离婚高发时间段内离婚理由的交叉统计数据。
就个人经验而言,三年之痒以婚姻磨合期及生育期的各类家庭矛盾引发的婚姻危机居多;而七年之痒更多是家庭经济、教育、人际关系等因素诱发,以及因婚姻经营不善、沟通不良、缺乏新鲜感造成的出轨等。
5、诉讼离婚的必然特点和司法层面的保守取向


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比例高,是诉讼离婚的必然特点。
我国离婚途径有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双方具有离婚合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能协商一致,自然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而如果双方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这种情况还是较为多见的),就必须对簿公堂。
常见的情况是,哪怕被告方在之前的非诉讼谈判中表露过离婚意愿,在诉讼中也往往表达不同意离婚,以此博弈原告方作出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上的让步。
当然,从法院层面,如无法定离婚理由,原告的第一次起诉,往往是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这种偏于保守的价值判断是可取的,事实上确实有很多离婚案件是冲动起诉的结果,经过法院驳回而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很可能挽救其婚姻。现在有些基层法院在婚姻案件中试点引入调解模式和心理疏导,于司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很不错的举措。
6、离婚理由盼细分

当然,感情不和是最主要的离婚理由。
感情不和,内涵可能很广泛:三观不一致是感情不和、生活习惯无法磨合是感情不和、沟通不良是感情不和、婆媳翁婿矛盾常导致感情不和、子女教育问题也会导致感情不和,甚至性生活不协调也往往使得感情不和。
个人还是比较期待以后的司法数据能够对离婚理由作进一步的细分,以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研究分析。
7、家暴案件统计:南部数据高,男对女居多,司法认定上仍以身体伤害为主



有点出乎意料的是,我国南方部分地区的家暴指数居于前列。一般认为北方大男子主义传统比较强,有“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说法,可能也是出于刻板印象。现在司法数据表明,广东、贵州、广西的家暴指数较高,需要当地的法律共同体成员们作更多的努力哦。
家庭暴力以男性对女性进行实施居多,这一点基本没有大的疑问。男性的体能优势以及部分地区仍然保留着的强大传统男权思想,应该是决定性因素。
当然,现阶段司法层面认定家暴,仍以肉体上的殴打即身体伤害为主。虽然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精神侵害如冷暴力、限制经济等情况,一方面在诉讼中往往较难举证,另一方面确实在司法层面也很难得到认可和处理。
结 语
法治的完善是不断自我总结再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参与者,我们将继续期待并投身其中,希望在明年的司法数据中能看到更多的进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