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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i机器人诉苹果Siri的核心专利解析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人   王峥

 

 

 

 

一、案件情况简述

 

小i机器人与苹果Siri之间的专利纠纷可谓旷日持久、跌宕起伏。许多关于本次专利纠纷的报道,都指向了小i机器人背后的公司——上海智臻公司。该专利纠纷案件事件发展过程如下:

2012年6月,上海智臻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聊天机器人发明专利向苹果公司发起挑战,认为苹果的人工智能虚拟助理,即Siri技术,侵犯了上海智臻公司的专利。

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上海智臻公司的该项聊天机器人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判定此项聊天机器人专利全部无效。如果该聊天机器人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则上海智臻公司将失去专利侵权诉讼的请求基础。

2013年9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上海智臻公司的聊天机器人专利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该专利无效案件入选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请识别图中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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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21307号决定有效。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且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决定,并且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上海智臻公司的聊天机器人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此外,著名大律师斯伟江是本案上海智臻公司的代理律师。

2015年6月,上海智臻公司向中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做出立案决定,受理该再审申请。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将提审该专利无效案件,再审期间中止北京市高院判决的执行。目前该聊天机器人专利依然处于有效状态。

从2012年上海智臻公司向苹果公司发起专利诉讼之后,六年时间的诉讼全都围绕上海智臻公司的该项聊天机器人专利是否有效展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聊天机器人专利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聊天机器人专利无效,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聊天机器人专利是否有效进行再审的审理。上海智臻公司的该项聊天机器人专利是六年以来全部诉讼的核心。下面我们将对该项聊天机器人专利进行解析。

 

2、小i机器人核心专利的技术方案

 

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于2004年08月13日,由上海赢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袁辉共同申请。于2009年07月22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后,专利权人变更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更方便的理解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技术方案,笔者根据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说明书制作了如下附图1:

附图1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的逻辑结构如下:

聊天机器人系统包括:用户1和聊天机器人9。

聊天机器人9包括:机器人服务器2、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服务器4、游戏服务器5、对话数据库6和信息数据库7。

机器人服务器2包括:通讯模块21、过滤器22、对话模块23和查询模块24。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的连接关系如下:

用户1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者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9连接。具体地,聊天机器人9通过通讯模块21与用户1进行通讯。

以聊天机器人9包含的机器人服务器2为例,机器人服务器2的一端通过通讯模块21与用户1连接,机器人服务器2的另外一端分别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服务器4和游戏服务器5。

 

在机器人服务器2中,通讯模块21与用户1连接,过滤器22与通讯模块21连接。过滤器22还连接对话模块23和查询模块24。对话模块23连接人工智能服务器3,查询模块24连接查询服务器4。

人工智能服务器3还连接有对话数据库6。查询服务器4还连接有信息数据库7。

为了更方便的理解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技术方案,笔者根据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说明书制作了如下附图2:

附图2

 

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技术方案的工作流程如下:

通讯模块21将用户1发送的用户语句发送至过滤器22进行判断,过滤器22判断后有如下两种情况:

如果用户语句是格式化语句,过滤器22将格式化命令语句发送至查询模块24,查询模块24通过查询服务器4访问信息数据库7。例如,用户按照确定格式发送“天气:上海”字样至聊天机器人,聊天机器人查询上海天气后返回给用户。

如果用户语句是自然语句,过滤器22将自然语句发送至对话模块23,对话模块23用于将自然语句转化为格式化语句,也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对话模块23转化自然语句成功,将转化后的格式化语句发送回过滤器22。

如果对话模块23转化自然语句失败,将自然语句发送至人工智能服务器3,人工智能服务器3访问对话数据库6。

 

以上就是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核心技术内容。而关于对话模块23怎样将自然语句转化为格式化命令语句,以及人工智能服务器3如何工作等,在该项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即人工智能技术的关键部分并未披露。

以上内容是对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说明书内容的总结。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用于划定保护范围,是侵权判定的核心依据,以下对聊天机器人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解析。

 

三、小i机器人核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该聊天机器人专利共有11项权利要求。其核心的独立权利要求求1,要求保护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至少包括:

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会话,其特征在于,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查询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和游戏服务器,并且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

在侵权判定中,如果苹果公司的Siri助手的工作原理符合上述权利要求1的全部描述,则可以判定苹果公司侵犯上海智臻公司的聊天机器人专利。

然而上述权利要求1具有重大缺陷,根据其表述,过滤器在判断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后,会将区分结果发送至以下三个服务器: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而根据其说明书记载,过滤器在判断后,只会根据区分结果向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发送信息,并没有向游戏服务器发送区分结果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明显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还造成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理应不被授予专利权。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过滤器有两路输出,即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但是该两路输出要转发至三个服务器,即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以及游戏服务器。而根据前述说明书的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即使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并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因此,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由于权利要求2至8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包含这一具有缺陷的技术特征,因此也都不清楚。

权利要求9是独立权利要求,但是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也包含这一具有缺陷的技术特征,因此也不清楚。

由于权利要求10至11是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包含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包含这一具有缺陷的技术特征,因此也都不清楚。

可见,该聊天机器人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由于包含了具有极大缺陷的技术特征,导致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不清楚,因此理应被全部无效。

此外,关于游戏服务器,该专利的说明书仅在说明书第5页记载了“4.游戏互动。在机器人中我们特别倡导互动性,机器人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然而上述表述不属于技术方案,而属于技术效果,即聊天机器人能够实现诸如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等互动游戏,然而怎样实现这类互动游戏,该专利的说明书也没有具体披露。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对于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论证如下:

“1、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除了交互式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询信息、做游戏等”。由此可知,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相应的,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也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功能。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阶段的审查中,智臻公司也认为游戏功能是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例如,根据本专利审查文档的记载,智臻公司认为,因为游戏服务器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导致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基于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才对本专利进行了授权。因此,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本专利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然而,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过滤器对用户输入语句进行判断,判断为格式化语句的则通过查询模块24输出到查询服务器4,而判断为自然语句的则通过对话模块23输出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3或查询服务器4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5中。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21307号决定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以及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但是,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该技术方案,也没有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原审判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游戏服务器,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本院不同意原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这样的语言分析模块或装置,更未记载如何对相关的语句进行分析处理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到游戏服务器。而且,如上所述,根据本专利授权历史档案,智臻公司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也是充分考虑了智臻公司的上述陈述,因此,不应认定游戏功能属于附加功能。此外,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依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确定的内容,即,说明书记载的信息量应当足够充分,或者至少应当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来具体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但原审判决却认为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内容就属于公开充分,而不考虑这些内容是否已经在说明书中被教导、记载或指引,这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因此,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也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

上海智臻公司的聊天机器人专利由于具有权利要求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实质性缺陷,理应被全部无效。而这样一份具有实质性缺陷的专利,不但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而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不但维持该专利有效而且还以维持有效的决定将该案评选为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也维持该专利有效,其专利审查的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