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台资企业大陆债权融资途径与方式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施君  律师   万波  律师

 

2017年年底商务部台港澳司披露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9月,大陆累计批准台商来大陆投资项目10.1万个,实际使用台资660.66亿美元,粗估创造大陆1100万个就业岗位。目前,台湾地区是大陆第二大投资来源地,大陆是台湾地区最大的投资目的地,台资企业对大陆的投资增加,资金需求不断增长。这就更加需要两岸资本市场积极合作,从而更好地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融资。本文通过对融资渠道的分类,分析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主要区别,重点介绍台资企业在大陆的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融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管计划、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种可选途径与方式。

 

1

融资渠道的分类

 

 

融资途径按来源来分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包括投资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东增资扩股、留存收益等;而外部融资则指内部融资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

外部融资主要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大类别。股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私募的方式增加资本,借以融资,无需还本付息,但需要分配红利,主要包括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等。债权融资主要是指企业从外部借款,按期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债权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管计划、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交易场所也可能涉及中国银行间市场(NAFMII)、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地方股权交易所等。

 

2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主要区别

(一)风险不同

对融资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债权融资相比,融资企业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负担的,与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债权融资面临的财务风险较高。

(二)融资成本不同

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债权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权的募集费用一般也高于债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权融资成本。

(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

债权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增募股本的方式进行融资,现有的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随着新股的发行或投资者的引入,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数目将增加,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股价下跌,进而对现有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

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注册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权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债权融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杠杆收益,无论企业盈利多少,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债权人事先约好的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而且利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当企业盈利增加时,企业债权融资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杠杆收益,而且企业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以便更加灵活主动的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使其资本结构趋向合理。

 

3

债权融资渠道综述

 

债权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台资企业在大陆的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融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管计划、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多种可选途径与方式

(一)银行融资(贷款、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

银行融资是企业最经常使用的融资方式,银行融资期限比较灵活,相对操作手续简单,但一般要求企业有比较好的商业信誉、稳定的现金流、足够的资产抵押或者可靠的担保。大陆政府高度重视台资企业贷款工作,1980年就率先推出大陆银行对台贷款政策,多年来积极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为台商银行融资提供便利,比如大陆对台资银行业务范围放宽,台商可以利用海外资产进行抵押,或者母公司在海外增信;又比如上海市台办和上海银行签署多轮《支持台资企业发展金融合作协议》,推动上海银行成为全国首家在总行层面成立港台业务部管理、协调全行港台业务发展的中资银行,在专项授信、信息共享、推进两岸产业合作、探索对台金融合作与创新、扩大合作服务对象等领域开展深入合作。

特别是2018年2月28日,大陆颁布实施《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其中规定“12.台资银行可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这意味着,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今后台资银行也可与大陆银行一道,为有需求的企业(包括台资企业)提供中长期融资服务。

2018年6月1日,上海颁布实施《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二十)支持台资银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场和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16日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扩大发行主体范围,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台资公司依法也可成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

2015年5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范的债券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及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在市场化机制安排上,一是降低私募债券发行转让门槛,不设发行人财务指标等量化条件;二是交易所转让核对的关注点是信息披露完备性,并不对发行人经营能力、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三是存续期不对定期报告和评级报告作强制性披露要求,仅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四是允许采用非标准化产品设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选择权条款、增信措施等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灵活自由选择。在风险防控方面,一是采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投资,仅允许具有一定风险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并同次债券的投资者人数限制在200人内;二是强化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安排,全面规范受托管理人职责及持有人会议程序,最大化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三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原则与披露要求,进一步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四是优化私募债券停复牌规定,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异常交易行为。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品库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中期票据(MNT)、非公开定向债权融资工具(PP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都是债券技术和政策导向相结合的创新型产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权融资工具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权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负责注册发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作为其中最主要的两个品种,主要区别在于发行期限的不同:短期融资券为1年以内;而中期票据为1年以上、不超过5年,通常为3-5年居多。发行机制安排上:一是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二是财务上要求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拥有连续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是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债权融资工具具有自身优势,一是融资成本低、利率随行就市;二是注册周期短,材料报送至获得注册通过1-2个月,可分期滚动循环发行,择机发行;三是募集资金用途广泛,不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资金用途,只要求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四是通常不需要设定任何抵押物。

(四)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以缺乏流动性但又可以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为支持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目前,中国大陆的资产证券化有四大发展模式。第一类是由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是由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第三类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支持票据(PRN);第四类是由保监会主导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第四类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则适用于保险机构发起设立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可采用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主要是第二类的ABS和第三类的ABN和PRN。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大陆ABS市场共发行508个产品,发行总额为8506亿元,基础资产涉及应收账款、委托贷款、信托受益权、两融债权、票据收益权、收费收益权、PPP收益权、REITs、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融资、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资产类型。

(五)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通常是指委托人基于对管理人(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准资产证券化的资管计划项下,对于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人而言,管理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属于私募,但区别于传统的资管计划,其附有评级机构的债项评级、律所的法律意见支持等原因,也可被认定为标准化产品,成为众多机构投资人“非标转标”的重要资产转换工具,也成为机构投资人资产配置的重要标的之一。

(六)融资租赁

台湾融资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1973年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公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机器设备租赁办法》,1974年国泰信托与日本东方租赁合作成立了岛内首家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其后历经了高速增长到行业低迷,1995年进入稳定发展时期,目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融资租赁,二是经营性租赁,三是分期付款业务,主要面向消费领域,四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随着大陆经济的崛起,台湾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寻找机会投资内地,譬如中租迪和投资设立的仲利国际租赁、裕融投资设立的格上汽车租赁、和润投资设立的和运国际租赁、富邦与中信合资设立的中信富融租赁、以及永丰金、台新等租赁公司。台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十分注意和银行业务之间的差异化,注重自身专业的租赁资产管理能力、营运能力建设,可以作为台商重要的差异化外部融资渠道之一。

近些年,大陆的融资租赁业总体更是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和业务总量,都在快速增长,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测算,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0600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同比增长13.7%。融资租赁具有的独特的优势,一是直租方式非常适合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融资;二是回租方式下可以盘活企业固定资产;三是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通常承租人无须另行提供租赁物以外的其他抵质押担保。

2017年大陆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概况

 

2017年底企业数

2016年底企业数

增加数

同比增长(%)

金融租赁

69

59

10

16.9

内资租赁

276

204

72

35.3

外资租赁

8745

6873

1862

27.1

总计

9090

7136

1954

27.4

(七)商业保理

台湾地区的商业保理发端于1986年,中租迪和应收账款管理公司于是年开办保理业务,次年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台湾“财政部金融局”发出通函要求岛内各银行必须持照才能办理应收账款承购业务。从1998年起银行纷纷介入,迎来了台湾地区保理高速发展的繁荣期。从2001起,台湾地区取代日本坐上全球出口保理的第一把交椅,长达7年之久。

自2012年底商务部开始在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大陆的商业保理行业从注册企业量、保理业务量、融资额度都取得了很大的增长,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商业保理注册企业数量突破7000家。保理,是指卖方基于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予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系统性服务。根据商业保理企业对卖方是否享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若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应收账款,保理商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并清偿剩余未偿还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及相关保理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商业保理企业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对卖方不享有追索权。商业保理以受让应收账款、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方式为企业盘活应收账款,适合中小企业借助债务人信用实现自身融资;即使企业没有融资需求,商业保理企业还可以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账款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从财务报表的反映上看,通过保理业务,企业在内部账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须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从而优化企业财务报表。

 

 

 

 

随着《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实施及政策完善,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共同努力,一起为台资企业在大陆融资开创更好的条件、营造更好的环境,进一步提升台资企业在大陆融资服务。这将对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合作,深化两岸经济交流,促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