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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陆资涉台商事争议在台争议解决机制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陈瑞琦  律师

陆资涉台投资及商业交易往来频繁,对涉及台湾商事的争议,需要了解台湾争议解决机制,以预先选择争议解决机制或在发生纷争时选择适合的争议解决机制。陆资发生在台进行争议解决主要原因,包括:(1)陆资入台投资企业或陆资分公司、办事处在台湾产生的商事争议;或是(2)陆资与台湾企业进行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商事争议。 

陆资在台可能选择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其中协商机制为争议当事人相互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方案。调解机制包括在法院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经由第三方促使争议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仲裁机制则由双方事前合约或争议发生后约定仲裁,在台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诉讼机制为陆资在台湾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由台湾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协商机制及调解机制主要仍为争议当事人相互讨论达成一致方案,而仲裁机制及诉讼机制则涉及第三机构的判断或判决,程序较为复杂,以下对于仲裁机制及诉讼机制进一步论述。 

陆资与台湾企业可以事先于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合意约定仲裁,由台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目前台湾的仲裁机构包括中华仲裁协会、中华工程仲裁协会、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等,当事人可以依据商业及程序考虑合意选定适当的仲裁机构,目前一般商事争议选择中华仲裁协会仲裁比例较高。 

另陆资与台湾企业亦可于合同上约定以台湾法律为准据法,并合意选择管辖法院,一般管辖法院选择会以台湾企业住所地为主,或是有些企业会选择管辖台北市的地方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台北市管辖法院包括台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一般选择台北地方法院较为常见。若是涉及陆资与住所地在新竹的台湾科技公司进行商业交易,双方可能选定新竹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另若双方未合意约定管辖法院,除专属管辖案件外,在台湾提起诉讼,则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另要讨论台湾仲裁判断及法院确定判决执行力的问题,在台湾执行仲裁判断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前段规定,仲裁人之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断,须申请法院为执行裁定后,方得为强制执行。法院确定判决可以依据台湾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规定向台湾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判断在大陆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法院之确定判决在大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故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下,台湾仲裁判断及法院确定判决在两岸皆可被执行。 

综上所述,陆资可以于涉台商业投资或交易进行时,选择在台进行争议解决,除协商或调解方式外,也可以用合约方式预先安排仲裁机构或合意管辖法院,以约定仲裁或约定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选择对自己比较适合的机构及程序。企业选择约定仲裁或约定诉讼方式,主要是以其商业考虑及程序便利为主。仲裁方式时间进行较短,为一裁终局,且可约定采用衡平条款,适用衡平原则,其法律适用较为弹性;诉讼方式进行时间较久且程序较为繁复,台湾一定民事诉讼标的以上争议金额,为三审判决确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且法院判决需严格适用法律。若以较短时间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或若要适用衡平原则考虑,建议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涉台商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