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徐丽锦 律师
去年二月,吴先生一家和几位朋友相邀一起去某蹦床中心游玩,一行数人统一买票后即入场玩起蹦床,正玩得高兴时,谁料吴先生的腿被卡在了蹦床边缘的缝隙中不得动弹,吴先生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见吴先生摔倒,场馆的保安即过来询问,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吴先生的家人和朋友自行呼叫了120急救车,将吴先生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吴先生胫腓骨干骨折、右踝内侧副韧带损伤,伤得比较严重,医生说吴先生今后很有可能不能再进行剧烈体育运动,这对热爱运动的吴先生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打击。
吴先生治疗告一段落后,与场馆方就赔偿事宜沟通了数回,但双方想法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吴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做什么高难度动作,摔倒受伤是蹦床的设计存在缺陷,责任应在于场馆方。因此,吴先生决定委托律师起诉场馆方。
要求被告场馆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抚慰金,如果构成伤残的,还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
对事实经过无异议,但作为经营者,其在园区电视屏幕上有播放安全告知,有张贴安全须知,在活动区域有人巡逻,事发后工作人员也及时到场处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只应承担20%到30%的补偿责任。
① 购买门票的收银小票和发票;
② 原告受伤时视频、原告家属和场馆工作人员谈话录音;
③ 医疗发票、诊断报告、出院小结;
④ 护理费发票;
⑤ 劳动合同、纳税清单、考勤记录、收入证明、工资条等误工费证明材料;
⑥ 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发票;
⑦ 鉴定意见书;
⑧ 关于蹦床场所的国家标准(GB/T20051-2006,GB19079.23-2013)。
被告证据
① 活动同意书;
② 墙上张贴的安全提示照片一组;
③ 蹦床合格证。
法院调查
原告去被告处游玩,购票入场后在正常使用蹦床过程中右腿被卡在蹦床边缘的缝隙中,致右腿受伤。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原告伤后构成十级伤残,一期治疗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今后若行内固定取出术,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理由:
1、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系体育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原告前往被告处游玩,在正常使用娱乐设施的过程中因被告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即蹦床的边缘存在缝隙,导致原告右腿卡入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在运动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3、关于各项费用:①医疗费,被告对总额无异议,但应扣除统筹支付部分;②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反映原告确因事故发生产生收入损失,但单位发放奖金的损失从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确切金额,因此法院酌情确定;③交通费、律师代理费,法院亦酌情确定;④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告伤情,且并未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主张此费用依据不足,不予准许。经计算,各类费用合计为20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后 续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主要针对责任比例和误工费的计算提出异议,但最终经法院调解,以场馆方承担19万元的赔偿金额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被告场馆内的蹦床周围未设安全网,被告虽然提供了蹦床的合格证,但该合格证已是多年以前的且系蹦床供应商单方制作的合格证,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亦无法证明安装时是带有安全网的;其次,从原告受伤过程来看,原告确实没有进行任何违规动作,属于正常使用蹦床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被告庭审时亦承认了这一点,被告尽管提供了场馆内张贴的一些安全告知照片,然而撇开原告并没有被一一提示不说,即便是确实收到这样的安全告知,原告的行为亦没有违反任何安全告知事项,因此原告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亦就失去了可以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
被告提出上诉后,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而一审的事实审查亦较为清楚,因此在二审法官进行释明的情况下,双方权衡利弊,才达成了这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