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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转载热潮下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倪晨飞  律师

 

近期,国家版权局在北京约谈了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微信、网易新闻、新浪新闻、腾讯新闻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几个月前,国家版权局曾会同其他各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把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随着互联网及移动设备的不断发展,作品的传播越来越依靠于网络,网络转载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网络转载版权(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那么我们如何认识网络转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避免相关风险呢?笔者为大家做了些整理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网络转载相关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共享性和开放性,越来越多的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上,在方便公众的同时,未经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肆意转载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特别是近几年来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的自媒体,由于版权意识的薄弱及对流量的需求,往往存在大量网络转载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数据,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联合其他各部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以来,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6103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5636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535件。然而这些案件只是网络转载侵权的冰山一角,由于互联网侵权人的虚拟性、地域的无限制性、取证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等导致维权的成本高昂,著作权人往往就选择忍气吞声,从而更加纵容了网络转载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转载的合法合理性

(一)“无限制”网络转载“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三类“作品”不受版权保护:第一类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第二类是时事新闻;第三类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类“作品”比较特殊,立法机关希望这些“作品”能够快速广泛的传播,因此在网络转载过程中并不需要得到任何授权即可转载上述“作品”。

(二)“有限制”网络转载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网络转载中主要会涉及到如下几类作品:(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6)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转载限制是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牺牲了作品著作权人一定的权利,来获取公众对于作品的有限度的合理使用。

三、什么是网络转载著作权侵权

网络转载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网络转载前应事先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通常做法为跟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并约定相应的报酬。现在有些网站、公众号、自媒体运营者经常会打着“学习”、“分享”、“欣赏”的名义,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网络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来获取网络流量,这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认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在转载前应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四、网络转载相关热点浅析

(一)网络转载和网络转发的区别

网络转发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上提供的分享传播技术入口,比如通过微信平台上的“分享至朋友圈”的功能分享到个人朋友圈。由于是通过平台技术的转发,其实质就是作品的“搬运工”,因此会完整的保留作品原有的发表形式,包括作者署名、作品的完整性等等。其他用户点击进入所浏览到的内容及页面也是作品著作权人网络传播的页面和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转发一般不会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网络转载是将他人作品转载到自己的平台上,标以自己名字、原作品著作权人或者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标以自己名字或者匿名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这种行为肯定已经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同时可能对权利人的荣誉权、名誉权造成侵害。比较有争议的是网络转载已经标明作品转载来源,甚至附有原创作品的发布链接,转载人已经标明原作者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我们倾向于仍然构成侵权,首先此类网络转载前未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其次作品著作权人因此而丧失了部分报酬利益;最后网络转载平台利用了他人作品而使自己获利,增加了流量。

(二)传统报刊转载与网络转载的区别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对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与传统报刊获得法定许可不同,网络转载经历了从法定许可到授权许可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将网络转载也纳入了法定许可的范畴。但后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规定>》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却又将网络转载划出了法定许可的范围,这意味着网络媒体不能在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就转载该作品。无论著作权人是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都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三)表情包网络转载著作权问题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大家所推崇,表情包不仅仅被用于平常的网上交流,同时也大量的穿插在各类文章中,借此增加读者的阅读兴趣。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如英法美等国要求作品须依托有形载体,因此表情包技术上属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数字作品,可通过网络复制传播,具有美术作品属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依其素材来源和创新程度的高低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卡通形象为元素的原创动漫表情包;另一类是基于现有素材进行汇编、改编或改造而成的表情包(非原创表情包)。

原创表情包例如炮炮兵、蜜桃喵、嗷大喵等凝聚了创作者大量的时间、精力,创作者对表情包拥有完整版权,具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非原创表情包如果只是对视频截图、照片拼接或简单标注文字而不做其他处理的,我们认为这种非原创表情包不具有创造成分,不符合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创作者不享有上述表情包的版权,但是这种以视频截图、照片拼接而成的表情包可能会侵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著作权,甚至是明星艺人的肖像权。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目前不少网络自媒体发布的许多文章中都配有此类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亦属于营利行为,构成对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制作者、表演者著作权或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当然,如果网民只是在聊天中使用此类表情包,属于个人使用的范畴,不存在营利目的,则不构成实质的侵权。

五、如何避免网络转载风险

网络转载应当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未经授权不得直接转载他人作品,那么实践操作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一)找对权利人

找对权利人看似简单,实则存在多种情况。网络转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如果仅仅是获得作品刊登平台的运营企业的许可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不一定。网络平台上的作品主要有三类形式:第一类是外部作品创作者投稿的作品;第二类是运营企业职工根据公司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第三类是职工依靠运营企业资源而完成的作品。第一类毫无疑问著作权许可人为作品创作者。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第二款规定为(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第二类的著作权许可人为职工,第三类才是由运营企业拥有作品著作权。

(二)正确转载作品

在获得权利人许可后,网络转载并非就可以“任性”,依法转载他人作品时,要主动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避免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不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随意删减作品内容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尽量在转载处注明联系方式

若在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时,转载人应在转载页面中以醒目的方式注明联系方式,方便权利人联系。虽然这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是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表明转载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侵权的故意。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行,法律给予创作者的保护力度也日益增强,原创作者的版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网络转载越来越频繁的当今社会,作为作品使用者更应该关注转载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