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蔡果 律师
事件起因
2019年1月底,陆续有新闻报道,我国知名游泳运动员在2018年9月的一次赛外检查时,与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发生冲突,且检查没有完成。IDTM公司将事件提交国际泳联处理。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以下简称“FINA”)在其位于瑞士洛桑的总部举行了听证会。2019年1月3日 ,FINA反兴奋剂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该运动员没有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则。[1]
若不了解国际体育组织的争议解决程序,也许会对FINA的决定大舒一口气。但是,关注并深研这一领域的法律人却不敢高枕无忧 - 因为在法律层面,FINA做出的决定并非最终定论,悬在头上的还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orld Anti-Doping Agency,以下简称“WADA”)享有独立上诉权。根据《FINA宪章》和《国际泳联兴奋剂管理规定》第13条,WADA于一定期限内有权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对FINA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果WADA于期限内提起上诉,且CAS认定自身有管辖权,则有关该事件的争议仍将继续:CAS将组建仲裁庭,重新审视有关该事件的事实和法律(De Novo Review),并独立做出裁决。CAS裁决有可能支持FINA的决定,也可能推翻该决定并做出CAS仲裁庭认为适合的决定。 CAS的裁决是终局的,理论上没有再上诉的空间,除非因为程序严重违法或违反瑞士(CAS仲裁地为瑞士洛桑)公共政策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
2019年3月13日,WADA年度研讨大会在瑞士洛桑拉开序幕。 主管(Director General)Olivier Niggli (上图)在新闻发布会上确认 ,WADA已就国际泳联2019年1月3日决定向CAS上诉。[2] 若CAS接收了该上诉,其后进行的程序实质上是一个仲裁程序,按照《国际体育仲裁规则》(Code of Sport-related Arbitration)进行。CAS将会按照该《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组建仲裁庭,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开庭听取双方陈词,最终做出裁决。裁决生效后,国际泳联有义务遵守,国际泳联下辖的成员单位和运动员也必须遵守。和商事仲裁一样,缺席程序、缺席开庭并不会影响程序正常进行,但缺席方却失去了为己方立场据理力争的机会。
相比民商事争议解决,体育争议解决在国内算是小众领域,不为人所熟知。普通民商事争议是以诉讼和仲裁并重(结合调解);体育争议解决很有特色的一点,是以仲裁为支柱。反映在各项法律法规最为成熟的足球领域,《国际足联章程》第15条和第23条规定了各成员协会、各洲足联需促成利益相关方(比如职业俱乐部)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首选形式。[3] 《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确立CAS为解决FIFA管辖下足球运动各方(比如球员、各国协会、俱乐部以及FIFA自身)等争议的机构。同时,FIFA还确认,其内部做出的决定(比如球员身份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可以且仅可上诉至CAS。[4]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际足联章程》第59条还明确禁止其辖下洲足联、各国足协及俱乐部将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除非另有规定);[5]要求在各国足协的章程和规则里确立对诉讼的禁止,以及通过仲裁解决争议。[6] 《国际足联章程》第59条对诉讼的“禁”,对仲裁的“立”,可谓是体育推崇仲裁最鲜明的例证。
和足球类似,水上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国际泳联(FINA)也在其宪章“FINA Constitution”(2017年版)确认了CAS对FINA内部决定(比如兴奋剂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排他上诉管辖权。[7]
正是因为国际泳联、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和规则中推崇仲裁(国际足联几乎是强制仲裁),仲裁逐渐成为体育(特别是国际体育争议)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随着各国际体育组织,特别是“大户”国际足联纷纷将CAS作为本运动最高争议解决机构,自1984年设立至今,CAS从国际奥委会一个曾经的下属机构脱胎换骨,蜕变为国际体育名符其实的最高裁判者。2003年,瑞士联邦法院在Larissa Lazutina 和Olga Danilova 案(有关这两名俄罗斯越野滑雪运动员的盐湖城冬奥会参赛资格)中,仔细审查了CAS及其管理机构(ICAS)的结构和内部运行,确立了CAS是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的仲裁机构,确认了CAS裁决的公信力,从而进一步巩固了CAS作为国际体育最高裁判者的地位。CAS所做的裁决,经年累月,为国际体育界所广泛承认,CAS实际上承担了解释并固定”国际体育法“的角色。
CAS作为一个仲裁机构,在国际体育大家庭中承担释法甚至”立法“职责,无疑促 成了仲裁成为体育行业青睐的争议解决形式。但CAS的权威地位并非仲裁受到青睐的唯一原因。简言之,体育争议优先选择仲裁解决:
其一,为适应此类争议对快速、灵活的需求,尤其是体育赛事进行时争分夺秒解决争议(例如参赛资格争议)的需求;
其二,相比法院诉讼,仲裁当事人原则上对裁判者(仲裁员)有一定选择权,有空间选择熟悉某项运动特性或某专门事项(如兴奋剂管理)专家进行裁判;
其三,体育的迷人之处在于其超越国界的世界性,只有在各方面(比如合同、纪律、道德以及反兴奋剂事项)统一适用通行的规则,各国运动员才可能同场竞技,才能促成国际体育交流(例如球员的国际流动)。内国法院显然不可能对上述事项达成一致——由CAS作为上述事项的最高裁判者,肩负释法、统法的工作再适合不过。
再回到本文开篇的现实案例 – WADA是否上诉成为了左右事件结果的关键。如果WADA偃旗息鼓,则FINA于2019年1月3日做出的决定将成为事件的最终定论,尘埃落定;如果WADA在期限内做出有效上诉,将事件送入国际体育最高裁判者CAS,则子弹还在飞 – 不管是当事人运动员和FINA,还是关心中国体育的普通人,都还得捏一把汗。
WADA的强大介入权力源于《世界反兴奋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第13条。根据本条,WADA有权对签署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国际体育组织所做出的兴奋剂相关决定向CAS上诉,且不必遵循该组织内部的复核程序(如有)。 FINA是《世界反兴奋条例》的接受者和签署者,FINA《兴奋剂管理条例》(“FINA Doping Control Rules”)前言即明确,国际泳联《兴奋剂管理条例》是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实施。FINA《兴奋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赋予了WADA向CAS上诉FINA反兴奋剂委员会决定的权力,且不必用尽FINA内部复核程序。
在本系列的后续文章里,我们将会介绍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发展历程,CAS仲裁和调解程序,以及和中国有关的案例,敬请关注。
引用:
[1] 2019年1月27日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原文见:https://sports.qq.com/a/20190127/004630.htm。
[2]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swimming-doping/doping-wada-appeals-over-swimming-federation-decision-on-sun-yang-idUSKCN1QU2S8.
[3] Articles 15(f) and 23(f) of the FIFA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memberassociations and Confederations must in their statutes require that allrelevant stakeholders recognize the jurisdiction and authority of CAS and givepriority to arbitration as a means of dispute resolution.
[4] Article 58(1) of the FIFA Statute provides that appeals against finaldecisions passed by FIFA’s legal bodies and against decisions passed byconfederations, member associations or leagues shall be lodged with CAS within21 days of receipt of the decision in question.
[5] Article 59(2) of the FIFA Statute.
[6] Article 59(3) of the Statute.
[7] Article C 12.11.4 of the FINA Constitution (2017) provides that “theonly appeal from a decision of the Doping Panel, the Disciplinary Panel or theEthics Panel shall be to the 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