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 律师
2019年4月9日,因为车子刚买就发生发动机漏油,一名女硕士坐在西安一家4S店大堂里一辆奔驰车的引擎盖上,“哭闹式”维权。
此事一时掀起全国性的舆论热潮,把长期以来汽车销售领域潜伏着的一些问题,突兀地暴露在国人面前。然而令无数网民始料未及的是,4月16日晚,女硕士突然“刹车式”地以换车、退“金融服务费”并外加补偿的方案和4S店握手言和。
她的维权目标实现了,但汽车销售领域长期困扰公众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应有的廓清,多少带有点遗憾。
公众关心的问题,最核心的是两个:新购家用汽车退换货的条件和所谓“金融服务费”的合法合理性。
4月18日晚,笔者接受了“澎湃新闻”记者采访,对这两个问题发表了意见,总的观点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女硕士那种发动机漏油的情形,不在退换车范围,她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金融服务费”,也无权再要回。4月20日,“澎湃新闻”刊发了此次采访报道。现将该两个观点展开解释如下:
一、新购车的退换条件
从法律关系上讲,已经从4S店购车的消费者若意图退车或者换一辆同型号的车辆,前提条件是需要将已经和4S店达成的汽车购销协议“废掉”,途径有三:解除购销合同、认定合同无效、认定合同可撤销。
汽车购销的情况千差万别,而女硕士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尽管她实现了自己的维权目标,但从规范的角度,她实际上并没有法律赋予和保护的退换车辆的权利。
因为双方至今没有提及购销合同中是否约定过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本文对“约定解除权”不作讨论,仅讨论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都是比较苛刻的。就本案而言,其实就涉及一个问题:对于女硕士而言,接受这部奔驰车——也就是不换车,是否就意味着这次买车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里涉及一个具体含义不那么明确的概念,即所谓“合同目的”。什么是“合同目的”?每一份合同的目的当然都不一样,所以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来界定其内涵。
私家轿车首先是交通工具,买车的最基本目的是用来代步。至于购买高档次的车,比如奔驰,买家还期望这个品牌代表的较高品质和其所承载的无形价值。但问题在于,车子是批量化产品,购买私家车,并非个性化色彩特别强烈的消费行为,在法律和规则领域,所能认可和保护的购车的“合同目的”,不能被过度个性化地界定,除非,买家和卖家专门就此达成过合意。
本案中,车子的问题是发动机漏油,如果4S店拒绝换车,女硕士是否就达不到其“合同目的”了呢?如果给换了发动机,女硕士是不是还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呢?根据司法实务经验,这些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女硕士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即会否定她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女硕士可能会说,换了发动机,车子就贬值了。如果这话成立——也应该成立,但这不等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车子还是车子,开还是基本一样地开,只是存在了瑕疵,特别是“感觉”很不一样了。而所谓“感觉”,因为主观性很强,法律无法给予面面俱到、人人满足的保护。
本案可能还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这是一部“部门规章”,严格来说不是“法律”。所以,如果纠纷提交到法院,法院通常不会援引其中的规定来认定应不应该退车。进一步而言,如果根据这个《规定》应该退车,4S店也愿意,那是意思自治,权利自由处分,但如果4S店不愿意退,那也是它的权利——来自居于上位的《合同法》赋予的权利。
进一步的问题还在于,按照《规定》,奔驰车如果属于“燃油泄漏”的情形,则女硕士有权退车,但现在实际问题是“发动机漏油”,两者显然不属于同一个概念,故女硕士不能据此获得退车的权利。
这个《规定》,在这次舆论漩涡中广受诟病,有的专家还称其为“4S店的保护伞”。但如果站在汽车购销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乃至发展繁荣汽车产业的角度看,还不能轻易对这个《规定》作出如此评价。这部《规定》,对退换车确实规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这起事件中,广大公众基本持“应该退”立场,原因是刚买的新车就出现了发动机漏油,从“常理”来讲就“应该退”。但遗憾的是,根据《规定》,这种情形还没有达到退车的条件。
法律应该平等保护有关利害各方,部门规章自然不能例外。对退车设定很高甚至近乎苛刻的条件,应该说和汽车这个特殊的商品有关。
众所周知,一辆新车销售到客户后再退回经销商,就属于“二手车”了,即便根本看不出有什么折旧。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严苛规定,经销商一般不敢将该车再次作为一手新车售卖。而根据汽车市场特有的行业惯例,二手车的售价要大幅度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将车辆退货的“门槛”设定得较低,对于经销商而言,是“不能承受之重”。进一步而言,因为退车而发生的损失,实际上最终还是会在所有售出的车辆中分摊,也就是说最终买单的还是消费者,那么,汽车的售价不得不较大幅度提高,而这又是不利于汽车市场和产业的健康发展的。这也应该就是现行的《规定》将退车条件设定得大部分公众都认为偏高的深层次理由。退换车的条件设定在哪个“点”上的基准,其实是为了实现消费者和经销商乃至生产厂商各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从这个角度而言,即便这次女硕士维权事件引发对于汽车退换货条件的规则修改,相信也不会较大幅度降低其“门槛”。
二、“金融服务费”合法性分析
在此次女硕士维权事件中,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曾在热线电话里回复咨询时说,在该省付了“金融服务费”的购车人都可以去4S店“协商”退回这笔钱。但该局随即更正说,他们没有正式发布过这样的文件。
这个“朝令夕改”,令众多想去退回“金融服务费”的消费者,乃至4S店都无所适从。可见,“金融服务费”的属性,还是比较复杂的。
至少在这次女硕士维权的案子里,“金融服务费”名不副实。这笔钱,是4S店之外的另一家公司,在车辆贷款放到4S店之前,为购车人向4S店进行垫资而向购车者收取的报酬。尽管事后该公司还将其中大部分以其他名义支付给4S店,但就女硕士而言,这笔钱是支付给另一家公司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笔钱体现为服务报酬,但无法回避的是其中也带有短期借款利息的色彩。
问题是,无论服务报酬还是借贷利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并没有违反所谓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垫资服务协议”并非当然无效。这也足以注解近年来国内这类纠纷案例中,法院绝大多数都判决不支持购车人的退款请求这一事实。
需要特别补充说明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是明令禁止向客户收取“金融服务费”的,但对于像女硕士案件中的那家第三方公司,这样的禁令并不适用。很多人说,国家规定银行都不准收取“金融服务费”,凭什么这些公司可以?这个理解是错误的,这也是很多消费者在看待“金融服务费”问题时容易滑入的误区,因为,从民商事权利角度而言,遵循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而不是“有授权方可为”,后者,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一个新闻是,西安女硕士维权事件刚刚平静下来,湖南一家奔驰4S店便高调宣布将“金融服务费”收取比例从3%提高到6%,大有“逆流而动”的底气。这至少从反面印证了这个收费还不在违法范围。
“羊毛出在羊身上”。“金融服务费”本质上是当前汽车销售领域竞争激烈、利润率摊薄这一现实背景下的产物,是厂家和经销商,当然也包括第三方机构,维持正常的盈利水平不得不采取的变通途径。如果把这个费用直接添加在车价上,消费者便不会觉察到任何不合理之处,但因为竞争激烈,价格大战正酣,所以出现了收取“金融服务费”这样“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现象,当然,第三方机构因提供了垫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不在此列。
三、结语
此次女硕士维权案,最大的“贡献”是以极大的号召力在短时间内将国人的注意力集中到了汽车销售领域,其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得到广泛和深度检视。有关职能部门,肯定会以此为契机,深入研究其中的相关问题,直至上升到立法层面的探讨,以期既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能促进汽车产业的稳步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女硕士还是立了功劳的,尽管没有满足公众的全部期待。
因为女硕士实现了本不受法律保护的诉求,所以,对于她此次维权的价值判断,就变得多元、多角度和复杂了。当然,那是另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