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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律师 陈超逸 律师 杜逸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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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市场监管
1.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服务指南》
2. 北京市监局等部门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3.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 广州市21部门联合发布首批“无事不扰”监管事项清单
5.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行政处罚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规定
6.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7.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8. 浙江省发布六起整治恶意索赔典型案例
9.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四起规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
二、 食品安全
1.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食品销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3.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4.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三、 广告合规
1.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2. 上海市监局公布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护老”典型案例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三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四、 反不正当竞争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
2.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3. 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 最高法发布规范平台经营典型案例,披露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
5.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市首例AIGC商业秘密侵权案
五、 知识产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法配套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 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
4. 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 市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服务指南》
2026年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服务指南》,部署构建全流程信用修复服务体系。
《指南》围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提出要求:强化事前预防,开展信用修复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推送失信预警;推动事中快办,精简材料、压缩时限,推行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建议书“三书同达”,依托全国统一平台实现“一网通办”;注重事后回访,对提交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撤销修复决定并依法惩戒,建立需求台账、销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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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监局等部门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6年9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于上期简讯报道。
《办法》共7章28条,明确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价格违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安全生产等六大类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分三级,按已执行罚没款的5%、3%、1%计发,最低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单案上限100万元,内部举报人上浮10%;对网约配送员等举报无证餐饮外卖、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可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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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网络虚假宣传等痛点:要求预付式消费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停业或者迁移经营场所须提前三十日告知,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禁止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细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提示义务,要求盲盒等随机销售显著公示抽取规则、概率等关键信息;并创设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特色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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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21部门联合发布首批“无事不扰”监管事项清单
2026年8月24日,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广州市“无事不扰”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
首批清单由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等21个市级部门联合制定,包含761项监管事项,覆盖227个监管业务领域。纳入清单的事项投诉举报量少、风险较低,可通过大数据比对、远程监控、书面核查等非现场方式完成监管,原则上不再开展常态化实地检查。广州同步建立约4.6万户“无事不扰”监管对象清单,形成“守信减负、失信加压、风险分级、精准施策”的闭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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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行政处罚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规定
2026年8月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系全国省级层面首部系统化、全流程规范普通程序“简案快办”的专项制度,明确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普通程序案件,在依法不予处罚、仅处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以及罚没款金额较小等情形下适用简案快办;对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当事人可免去法定等待期,实现“即认即决”,并设置反悔转回机制;同步推行执法办案、文书制作、送达、支付、归档全流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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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6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聚焦灭火器、棉絮、建筑保温材料等与群众安全密切相关产品,包括湖南长沙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灭火器案(罚没16.63万元)、四川隆昌查处销售以假充真化纤棉絮案(罚没56.29万元)、江苏常熟查处生产不合格建筑保温材料案等,持续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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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6年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价格竞争秩序、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部署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此次公布的案例包括安徽蚌埠查处销售不合格头盔案(低价销售并冒用CCC认证标志,网销金额约101万元,已移送公安)、四川宜宾查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违法案等,聚焦头盔、电动自行车等民生重点产品,通过行刑衔接打击“低价—劣质—虚假认证—多店引流”违法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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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发布六起整治恶意索赔典型案例
近日,浙江省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恶意索赔)综合治理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包括谎称外卖吃出玻璃渣敲诈多家餐饮门店并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团伙捏造“食品中吃出异物”敲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300余起、付费教学组织“组团”恶意索赔、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医疗文书高额索赔、“碰瓷式”索赔流窜作案等类型。浙江依托行政与司法协同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对恶意索赔乱象开展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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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四起规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四起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涵盖行刑衔接打击职业索赔团伙(以“工单轰炸”相要挟,团伙累计恶意投诉举报590余次,4名嫌疑人被刑拘)、假借消费者名义团伙化恶意索赔烘焙电商构成敲诈勒索、滥用投诉举报及行政复议权利不予支持、非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过期食品恶意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等类型,厘清合法维权与恶意牟利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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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
1.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食品销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2026年9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三类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清单逐一明确三类主体的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管控措施、管控目标和管控频次,作为《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0号)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4号)的配套文件,推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由“底线防守”向“精准防控”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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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就《办法》与GB 7718-2025的关系及标签标示规则等作出35项解答。
问答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设置独立区域标注并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动物源性食品名称应体现主要原料,使用牛肉、猪肉两种原料制成的肉丸不得称“牛肉丸”;食品包装不得以文字、图像误导性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对标识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如“零添加”)的食品,实施之日后不得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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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6年9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共7起。
案例覆盖AI虚拟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会议营销虚构普通食品治愈“三高”、微信社群帮助虚假宣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多种违法类型,系2026年4月以来“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和“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果。其中北京昌平AI虚拟人直播带货案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北京市查处的首个此类案件,明确AI虚拟人并非虚假宣传“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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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聚焦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涵盖电商平台制售假蜂蜜、伪劣驼奶粉,通过直播电商、社交平台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减肥咖啡,以及伪造、买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外卖”店铺转售牟利等模式,体现“四个最严”要求,并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推动平台治理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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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合规
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2026年7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
《指引》从适用范围、广告发布要求、负面清单三方面规范食品广告活动,列明15项负面清单,包括严禁“特供”“专供”“内供”等暗示、禁止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禁止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食品外观效果等,并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酒类广告设置专项条款,同时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及互联网平台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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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监局公布网络食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护老”典型案例
2026年8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共7件。
案例包括闵行区查处6家食品经营主体通过私域直播、社群营销虚假宣传系列案,杨浦区查处组织员工假冒医学生身份、虚构实验数据设计制作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及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浦东新区查处虚构“兵团”背景销售保健食品案,金山区查处AI非真人直播虚假宣传酸奶功效案,以及黄浦、徐汇、长宁等区查处无依据宣称功效、私域社群暗示疾病治疗功效等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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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第三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三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共6起。
案例包括:骆驼奶粉宣称“富含长寿因子、抗衰老、降脂降压”等疾病治疗功效,处罚款1万元;普通食品茶饮宣称“润肠通便、改善失眠”等功效;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且未标注审查文号;拼多多店铺普通食品、日用品宣称疾病治疗功效;广告经营单位未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等,均依据《广告法》等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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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反不正当竞争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
2026年9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英文版《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5)》。
《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价格违法案件4.1万件、罚没款24.8亿元;查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近1.5万件、罚没款6.15亿元,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查办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案件近4000件、罚没款2.6亿元;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立案近6000件,退还企业超13亿元。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已于9月8日在2026年全国公平竞争大会上发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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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2026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案例包括:上海杨浦查处前研发人员离职创办企业使用原单位固态热调制器技术秘密案(“个人泄露+企业牟利”全链条追责);江苏溧阳查处重型机械领域通过购买图纸、外协泄密、招揽离职员工等多渠道侵犯技术秘密案;杭州查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AI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集成方案构成商业秘密,罚款35万元);杭州查处纳米合金粉末高温成型技术前员工泄密案(行民衔接维权);淄博查处员工窃取核心技术违规申报专利致商业秘密公开灭失案(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重庆两江查处短剧剧本遭制片助理下载泄密案(数字文创创意纳入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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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9件。
案例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以及一般条款适用等问题:明确登记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所获报酬可视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础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4458万余元);恶意“转码重构”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提供抢单“物理外挂”、利用AI虚构测评文章搭车引流、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误导公众、恶意剪辑测评视频及发布不实比较广告贬损竞争对手等行为,分别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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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发布规范平台经营典型案例,披露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
202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披露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的判决结果。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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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市首例AIGC商业秘密侵权案
2026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全市首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
案中某微短剧出海领域企业员工在职期间私自拷贝自研AIGC商业软件并破解配套数据库,离职后创办新公司继续使用该软件承接竞争业务牟利。执法部门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还原“拷贝—破解—跨公司复用—持续获利”完整证据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并在行政执法层面首次确认AIGC商业软件可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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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知识产权
1.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法配套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1月12日。
为配合新修订《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落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条,主要包括新旧法衔接规定和商标法修订内容配套规定两方面,就修订后商标法施行过渡期内的商标申请、审查、异议等业务处理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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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1月12日。
《指南》立足国内实际需求,聚焦审查实践突出问题,先行就与新修订商标法直接相关的内容予以细化,确保与上位法修改相协调,持续提高商标审查审理质效。该指南与《施行修订后的商标法相关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日发布,共同构成新商标法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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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
2026年8月31日,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五五”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版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专项工程。
《规划》提出到2030年版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国际合作深入推进等目标;部署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版权保护生态、健全版权服务机制、构建版权国际合作新格局、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环境五方面重点任务,并设立版权法规规章修订、重点领域版权秩序治理、全国统一著作权登记平台建设等10个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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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亦属公之于众,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将“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并增加但书规定,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其成果,但未经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明确为纸质报刊及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同时明确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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