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Newsletter for Marketing Compliance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合伙人 陈超逸 合伙人 杜逸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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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市场监管
1. 市场监管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 北京市监局就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3.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二、 食品安全
1. 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问答
2. 九部门联合发文,规制恶意索赔,加强零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3.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4. 国务院食安办发布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创新案例
三、 广告合规
1.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2.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3. 山东市监局发布广告市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四、 反不正当竞争
1. 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发布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2.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
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化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件
4. 深圳中院等三单位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五、 知识产权
1. 商标法修订通过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3.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4. 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
5.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6. 最高检发布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一、市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6年7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8月7日。
征求意见稿拟修订现行暂行办法,明确监督抽查坚持问题导向,抽样与检查贯通,对“三无”、无CCC证书、无生产许可等情形要求固定证据并移送。单列网络抽查章节,细化抽样记录、样品查验和结果公开规则,公开范围增加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并规定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可处罚。另统一整改复查时限为60日内、再次复查90日内,复查聚焦不合格项目;建立同一年度避免重复抽查规则及豁免情形;完善复检名录、异议处理和样品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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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监局就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26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举报奖励含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适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传销直销、安全生产等重大违法行为;实名、匿名及内部举报人均可申请。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分三级,按已执行罚没款5%、3%、1%计发,最低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单案上限100万元,内部举报可上浮10%;对网约配送员等举报无证餐饮外卖、违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可奖励200元至500元。办法并规定奖励条件、不予奖励情形、申请时限、复核程序和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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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2026年7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8月4日。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从五方面修订:扩大调整范围,增加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治理、新业态平台按服务类型承担义务、平台关联主体责任及域外适用;健全平台责任制度,新增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许可等处罚,对特别严重违法可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增设约谈整改、专项调查、警示函及查封扣押、查询账户等执法措施;明确线下线上归口一致、平台经济协调机制、分层分级监管和地方责任约谈;完善禁限售商品管控、公示信息真实义务;增加电子商务磋商争端解决、国际条约适用及反制措施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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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
1、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问答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该办法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答明确,食品委托生产系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并交付食品的行为;细化商标授权、特许经营、集团内部委托、联名款、多重委托等适用边界。办法要求委托方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并具备监督能力,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生产许可、产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双方建立资质查验、合同报告、原辅料控制、标识审核、监督检查、检验留样、召回处置等制度。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紧邻标注委托方、受托方信息,食品实行“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不合格食品由委托方依法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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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部门联合发文,规制恶意索赔,加强零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
近日,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工作新目标。围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存量增量协同优化、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力争到203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供给优质、业态多元、智慧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零售体系,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零售场景,推出一批融合创新的业态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零售企业,推广零售好经验好做法,使线下零售成为购物休闲、沉浸体验、娱乐社交的承载之地,线上零售成为商品丰富、品质优良、规范经营的购物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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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7月25日。
《指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广告活动,明确广告应真实合法,产地、规格、成分、主体资质等信息应与实际及许可文件一致;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引用语等应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按审查内容发布。文件同时细化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平台经营者责任,并列明负面清单,禁止宣称“特供”“专供”等、虚构检验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变相发布特医和保健食品广告等;酒类广告另禁诱导饮酒、出现饮酒动作及宣传相关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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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食安办发布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创新案例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布《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创新案例(第一批)》。
首批案例涵盖食用农产品追溯、食用植物油生产、学校食堂信用管理、跨部门协同监管、网络餐饮社会共治五方面。温州依托“浙食链”推进准入准出、检测追溯和快检体系数字化;福州以电子台账、智能流量计、AI监控强化食用油生产监管;广西建立学校食堂“双轨责任、双维指标、双向应用”信用管理;大连推动市场监管与海关联合抽查、结果互认;常州上线“随手拍”闭环处置机制,并将监督结果纳入商户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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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合规
1、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指南》明确“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等概念及一般性原则,规定广告主应对引证内容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实验测量、统计调查、文献资料等不同情形,细化引证内容规范要求,并分类说明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广告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列举借绝对化用语等使消费者对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错误认知的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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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6年7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及仿古瓷直播营销,主要违法情形包括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或治疗功效、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广告引证“全国销量第一”内容虚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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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市监局发布广告市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广告市场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聚焦食品(保健食品)药品、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等重点民生领域,部署开展广告提示性用语乱象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普通食品疗效化宣传、广告引证内容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广告。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包括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光健未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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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不正当竞争
1、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发布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规范》界定网络测评活动范围,明确消费者针对特定产品发布消费体验信息不属其调整对象;要求测评样本应为市场可购普通商品且来源可追溯,存在委托、赞助或利益关系的应显著提示。涉及产品功能、性能测试的,应委托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明示测试依据并留存样本及数据;食品检验检测不得使用非标方法。未开展测试仅凭主观体验评价的,应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等内容;附加购物链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应显著标明“广告”。《规范》还禁止以不同标准比较同类产品、断章取义检测报告、虚假描述或恶意诋毁,并要求平台加强内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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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部署开展信用赋能整治“内卷式”竞争专项行动的通知》。
专项行动自5月至12月开展,重点在直播带货、外卖行业及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等高发领域实施“双随机”专项抽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结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分类处置,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工具,从严从快查处相关违法失信案件;对涉及“内卷式”竞争的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从严实施信用修复,不适用“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同时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相关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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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化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件
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严厉打击节庆、展会、论坛、榜单评价等市场化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持续强化市场化活动清理规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选取六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此次发布共6件案例,涵盖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勒博意利(广州)品牌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荣(北京)展览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传世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心虚假宣传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大国大礼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勇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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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中院等三单位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共8件案例,涵盖商业秘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及行刑衔接。案例涉及源代码、算法、技术图纸、客户交易信息、硬件设计方案等,明确以非法复制、电子侵入、翻拍转存、披露使用等方式获取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涉及算法构成技术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应以载体图纸为限、竞争对手员工内外串通获取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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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知识产权
1、商标法修订通过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公布。
新修订商标法共九章八十七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调整包括: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明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的商标使用;细化恶意注册、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禁止规则;将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明确电子文件视为书面形式,可撤回申请并可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规定误导公众使用注册商标、恶意申请、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的处罚;完善侵权查处措施、行政执法与刑事移送衔接、惩罚性赔偿、合理开支及正当使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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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通过后,历时5年多,作为其配套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须于8月1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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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2026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
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划,并就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作出部署,包括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供给,深化权益分配改革,加强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提升转化运用效能;建立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会议同时听取服务业扩能提质和“六张网”规划建设督查情况汇报,研究优化社会保障体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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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
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
《中国版权保护与发展状况(2025)》含中、英文版本,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综述著作权法及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版权政策、司法解释等制定和修改情况;二是概述版权主管部门、文化执法部门在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新业态版权保护、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等方面的保护与监管工作;三是介绍版权登记、集体管理、版权交易及版权产业发展情况;四是梳理参与国际事务谈判、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缔结、开展海外维权合作等国际交流合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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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修订部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6月10日。
修订涉及两项裁量基准:一是重复专利侵权处罚事项,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将原四档罚款调整为六档,按及时改正、违法所得、社会影响、重复侵权次数和拒不改正期限等情节,罚款区间细化为2万元至20万元,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处罚事项,补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作为依据,删除与上位规定竞合条款,按不同违法情形设置警告、通报批评及1000元至10万元罚款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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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检发布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此次发布5件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案例明确,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商标系恶意抢注、未实际使用,仍提起诉讼并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认定构成恶意诉讼。相关监督方式包括在线索移送、依职权启动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等;处理结果包括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撤销原判、罚款、赔偿合理费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以及对关联恶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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