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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全文解读 ——立法主旨、核心条款与高频疑问解答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春燕 律师  茅丽婧 律师  王雨诗 律师助理

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以第841号令公布《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新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为上位法,重点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这一长期存在监管空白的领域作出系统性规范,涵盖备案管理、准入条件、行为负面清单、法律责任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为便于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理解新规要义,本文从“立法主旨—核心条款—普遍性问题”三个层面作通俗解读,供市场主体参考。

一、立法主旨:为什么出台这部规定?

新规第一条开宗明义:为“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而制定。结合条文体系与监管实践,本次立法主要回应以下几类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中介市场良莠不齐。部分机构以“包过”“保签”等虚假、夸大宣传招徕客户,甚至协助伪造申请材料。

(二)境外机构绕开境内监管。一些境外公司(含港澳台地区企业)通过境内代理、合作方,实质在境内开展招揽、代收费用、代办材料等活动,规避本地监管。

(三)个人信息在中介环节被泄露、违规出境。护照、身份证、资产证明等敏感信息在中介流转中缺乏保护。

(四)资金通过非合规渠道出境。借助“分拆购汇”“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刑事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新规确立了“备案准入 + 行为负面清单 + 多部门协同 + 行刑衔接”的监管思路:先把中介服务机构“管起来”(备案与准入),再划定不可触碰的“红线”(禁止行为),最后以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兜底,形成闭环。自2026年9月15日起,境内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将不再是“无人管”的灰色地带。

二、核心条款解读:新规究竟规定了什么?

(一)中介服务全面纳入备案管理(第七条)

• 机构备案(新设机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 人员备案:从事该服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 既有从业者过渡期(2026.9.15前已从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中介服务的,应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之日起90日内补办备案。

• 配套办法待出: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制定,目前尚未出台,建议持续关注。

(二)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第八条)

新规对中介机构设定了五项准入条件,可概括为:

1、依法设立;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具备熟悉出境入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人员,以及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4、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此外,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最关键的一条红线在第八条末段——“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这也是新规限制境外主体境内展业的核心依据。

⚠划重点:对境外机构(含港澳台)而言,第八条末段是核心红线——若想在境内展业,必须把中国侧中介职能交予已备案的境内机构,自身仅作境外后端服务,否则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在境内提供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管协同与保密义务(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外事、教育、司法行政、人社、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制度,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并公布违法信息与不良记录。同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

此外,新规第十六条专门要求主管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公众发现违规中介可依法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移送有关单位。

(四)中介机构的“六条禁令”(第十条)

新规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中介机构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夸大、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2、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或手续;

3、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4、超出备案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5、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6、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另设特别条款: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或手续的,中介机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五)不实申请材料的责任(第三条、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并配合主管机关核实。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申请材料者: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以虚假材料、虚假陈述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处罚。

(六)不准出境 / 不准入境制度(第四、五、六条)

• 中国公民因骗证、非法出入境受行政拘留的,可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起6个月至3年内不准出境;

• 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可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内不准出境;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可能危害国家产业、技术安全的,可决定不准出境;

• 外国人虚假申请签证或受相关处罚的,可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入境;

• 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应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与救济途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可不予告知)。

(七)出境安全风险防范(第二条)

国家建立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外交、文旅等部门及驻外机构应及时发布国外安全提醒与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对准备前往最高风险等级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高发地区的公民,必要时予以劝阻。

(八)法律责任“双罚制”(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七条)

• 违反备案/准入规定(第七、八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违反“六条禁令”(第十条):有违法所得且超2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吊证、吊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刑衔接: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程序: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 个人责任: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九)个人信息与数据合规(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第十条)

新规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中介机构的必备管理制度,并将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列为禁止行为。但需注意:新规本身并未设置个人信息出境的完整规则,相关义务主要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上——包括取得单独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安全评估/保护认证出境,以及境外接收方指定境内代表等。中介及合作方在跨境传输客户信息时,应同步满足个保法要求。

三、普遍性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新规主要管谁?

【答】新规第七条将“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纳入监管。换言之,移民咨询、签证代办、居留手续办理等都被纳入。新规主要管在境内从事上述服务的机构与人员;对境外企业、机构,则明文禁止其在中国境内直接提供此类服务。

【问】境外公司(含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能否直接在境内招揽客户、收取费用?

【答】第八条末段明确:“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形式上,若签约、收款、履约均在境外,且境内无办公场所、无员工、无分支机构,合规风险相对较低;但若通过境内代理方实质开展招揽、代收费用、代办材料、使用统一品牌与话术等行为,监管机关可能“穿透形式看实质”,认定为在境内提供服务。建议境外主体做好合规隔离,避免与境内经营实体在人员、品牌、收款账户上产生混同。

【问】在境内做移民、签证中介,需要什么资质?

【答】需在设立后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满足新规第八条五项准入条件(含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出境中介的,还需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书。
重要提醒:无论冠以“商务咨询”“律所”“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等何种名义,只要实质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同样落入备案与准入要求,不能以名称规避监管。

【问】个人购汇、把资金汇出境有什么限制?

【答】依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个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不得通过分拆、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移民、投资等资本项下用途须通过合规渠道办理。借助“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买卖外汇,司法实践通常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论处;中介机构若明知仍协助客户以非合规渠道出境资金,存在共犯与连带风险。(注:5万美元额度来自外汇管理规则,并非新规新设,但新规的行刑衔接条款显著增加了相关违法成本。)

【问】中介把我的护照、资产证明传到境外,合法吗?

【答】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个人信息出境通常需满足:取得单独同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安全评估/保护认证;境外接收方还应指定境内代表。新规亦将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列为禁止行为。如您发现中介违规传输或泄露信息,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问】中介机构有哪些“红线”绝对不能踩?

【答】核心是第十条“六条禁令”,其中风险最高、监管重点打击的是:以“包过”“保签”等虚假、夸大宣传招徕客户,以及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违规办证。前者涉嫌欺诈,后者可能触及骗取出境证件罪等刑事犯罪,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重点。

【问】违规了会怎样?

【答】行政层面: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个人最高1万元,机构可达5万元并按违法所得倍数加罚)、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刑事层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国人,还可能被决定1至5年不准入境。

【问】新规施行前(过渡期内),相关主体应做哪些准备?

【答】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限期备案,已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务必在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完成补办备案;二是开展合规“体检”,梳理合作协议与佣金收款账户,审查是否存在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规避监管的情形;三是规范宣传,全面审查宣传物料与品牌使用,删除“包过”“保签”等违规表述;四是完善数据合规,补全个人信息出境合规条款,健全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五是审查合作结构,评估境外合作关系是否触碰第八条末段红线,避免被“穿透”认定为境内经营;六是持续关注细则,密切跟踪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后续出台的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问】发现中介违法违规,个人客户可以怎么做?

【答】可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向移民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新规第十六条已要求主管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若自身信息、资金受损,还可依法主张民事赔偿,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选择中介时,务必核验其是否已备案、有无资质,切勿轻信“包过”“保签”等承诺。

四、结语

新规释放出明确的监管信号: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将告别“灰色地带”,走向规范化、可追溯、强责任。对中介机构而言,备案与合规是必答题;对境外主体而言,境内展业的边界需要重新审视,合规隔离刻不容缓;对个人客户而言,选择有资质、守规矩的中介,保护好自身信息与资金安全尤为重要。

出境入境管理无小事,守法合规方致远。

(本文为普法性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业务涉及跨境架构、资金与数据合规的,建议就个案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