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褚琪 律师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EPC+O,即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由相应主体受业主委托,承接工程项目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全部建设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一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绩效保障及资产管理等。
近期,有客户的水务项目需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也有业主客户的施工+运营项目允许联合体形式参标,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团队总结以下经验,供参考。
二、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具备相应资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者确定资质等级。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不得增减、更换成员,否则投标无效;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投标。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由设计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需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共同签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联合体作为总承包方,需遵守工程分包、转包的强制性规定。
三、联合体参标EPC+O模式的注意事项
联合体投标模式下,又加上基建和运维,联合体需承担全过程、整体性责任,以及需同步承担设计、施工、市场、运营及政策等多类风险;履约的建设交付、运营运维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的阶段,还涉及到权责划分与风险边界界定,复杂程度增加,建议重点关注:
(一)资质合规
1、EPC+O项目覆盖设计、施工、运营三大核心环节,联合体成员资质需满足专业互补、等级匹配、无资质冲突等要求。
2、设计单位需具备与项目规模匹配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需具备对应施工总承包资质,运营单位需持有相关运营资质或同类项目运营业绩证明。
3、同一专业成员组成联合体时,整体资质按资质等级较低一方确定,不得以高资质成员资质掩盖低资质缺陷等。
(二)投标合规
1、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联合体需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完成组建,资格预审通过后,不得增减、更换成员,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文件需内容完整、形式规范,同步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方、成员分工、权责划分、连带责任承诺等核心内容,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在EPC+O项目中,设计、施工任一环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不得以“一体化发包”为由规避招标,防范合同无效风险。
(三)牵头方选定
1、牵头方作为联合体核心,承担统筹协调、对外沟通、履约管理等关键职责。
2、优先选择具备工程总承包业绩、较强项目管理能力、充足资金实力及丰富运营协调经验的单位担任牵头方,实务中通常由施工单位或综合实力较强的设计单位出任。
3、牵头方享有项目人事任免、资金管控、决策主导等相应管理权限,同时需承担主要协调责任及兜底责任,避免出现权责失衡情形。
(四)运营能力审查
1、运营阶段履约能力是EPC+O模式与传统EPC模式的核心区别,需重点审查联合体的运营资质、过往业绩及责任划分机制。
2、明确运营阶段责任主体,可由联合体中专业运营单位独立承担,亦可由联合体共同承担,防止运营阶段发生责任推诿情形。
四、联合体协议的签署要点
联合体协议是划分内部权责、防范内部纠纷的核心法律文件,需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业主,核心条款如下:
1、明确牵头方及成员单位名称、资质、法定代表人,约定牵头方职责,如统筹协调、对外沟通、文件签署、工程款代收代付等。
2、逐条细化各方在设计、采购、施工、运营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责任边界、费用承担比例,避免权责模糊。
3、约定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责任划分标准,如按过错程度、工作比例等,明确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及追偿程序。
4、约定工程款统一收付或共管账户管理模式等,明确费用报销、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防止财务纠纷。
5、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中标后生效)、期限(覆盖建设及运营全周期),明确协议解除的情形及后果处理等。
五、结语
鉴于 EPC+O 模式下联合体各方需就项目全程向招标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合作风险传导性极强。建议各方在遴选合作对象时,优先选择业内熟知、经营诚信、履约能力与责任担当过硬的主体组建联合体,从源头规避因合作方失信、履职不力引发的连带追责风险,保障项目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