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黄朝为 律师
近日,金茂所接受上海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一件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中为受援人提供辩护。该案系因琐事发生酒后冲突,其中一人因被殴打导致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案由进行刑事立案,将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两名人员均列为犯罪嫌疑人。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核实与比对,金茂所承办律师指出,本案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受援人击打被害人面部的客观证据,而综合所有证人证言,被害人倒地并非由受援人击打造成,被害人倒地前已受到来自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头面部击打,被害人自述倒地后始终采取双手护头的防卫姿势,受援人此后的脚踢动作难以直接踢到被害人的面部。承办律师还指出,本案中人身损害鉴定意见并未体现被害人鼻骨骨折是多次击打共同作用造成的可能性,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此次斗殴中处于激愤状态,实施击打的次数和烈度均明显占绝对性主导因素,而且数次击中被害人的头面部,此外,涉案殴打发生之前,另有一位曾系统接受拳击训练的外国侨民也用力推过被害人面部,这些直接指向被害人面部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鼻骨骨折的可能性明显更高。基于上述理由,承办律师向公诉机关明确提出,本案认定受援人构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而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受援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与受援人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提醒受援人,虽然承办律师认为在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援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但对受援人在被害人已遭受较严重殴打的情形下仍加入对其殴打的行为,即使公诉机关对其作出刑事案件不起诉决定,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金茂所长期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承办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以共建法治社会的认识,从专业角度着力,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服务受援当事人,获得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