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文章
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多维规制体系研究(上篇)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许智尧 律师  苏明珠 律师

摘要:在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与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其面临的清算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聚焦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构建资产处置、债权清偿与责任规制三维协同的新型清算体系。通过对不动产分层处置、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创新模式的剖析,结合资产评估准则与司法规范,深入探讨清算价值评估调整机制,重构环境治理费用超级优先权等债权清偿规则,建立董监高勤勉义务审查等责任穿透制度。研究表明,多维规制体系可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清算效率,平衡各方利益,为完善企业清算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资产处置;债权清偿;责任规制

限于篇幅,本文全文整理为上下两篇陆续推出。本文为上篇,主要分析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探讨资产处置创新模式与评估体系的重构。

引言

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关乎经济活力与社会稳定。据工业与信息化部数据,截至2022年末,中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200万户,比2018年末增长51%。2022年平均每天新设企业2.38万户,是2018年的1.3倍。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然而,受经济下行压力、融资环境紧张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来自上海三中院的数据显示,上海破产法庭自2019年02月成立以来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占到86.8%;浦东法院2023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小微企业占79.2%,但清算效率低下、资产价值贬损严重、债权清偿不公等问题突出。

传统清算模式难以适应中小微企业“轻资产、高创新”的特点,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商业物业等新型资产处置,以及环境治理、职工权益等特殊债权清偿方面存在制度缺陷。构建科学合理的清算程序多维规制体系,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债权人利益、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以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为研究对象,构建“资产处置-债权清偿-责任规制”三维协同的多维规制体系。研究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处置创新模式:分析不动产分层处置、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处置方式的运作机制与实施效果;

2.债权清偿顺位重构:探讨环境治理费用超级优先权、股东债权双重降档等规则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路径;

3.清算责任穿透规制:建立董监高勤勉义务审查、税务风险追溯等责任追究制度。

研究方法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规范分析法:梳理我国现行企业清算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构建理论分析框架;

案例分析法:选取长三角地区中小微企业清算典型案例,分析多维规制体系的实施效果;

比较研究法:对比国内各地区中小微企业清算制度差异,借鉴先进经验。

一、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小微企业清算的特点与挑战

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资产结构、债务关系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其清算程序呈现出资产结构轻型化,表现为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占比低,知识产权、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占比高。一般来说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远高于大型企业;其次是债务关系简单化,因为多依赖民间借贷与亲友融资,正规金融机构债务占比相对较低,且往往存在股东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现象;还有利益相关者单一化,职工人数较少,债权人结构相对集中,但涉及较多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债权人。

这些特点给清算程序带来了特殊挑战,首先是资产处置难度大,无形资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快速变现能力差,如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为61.4%、57.8%和36.7%;其次债权清偿矛盾突出:职工债权、民间借贷与金融债权的清偿顺序争议较大,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最后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财务制度不规范,董监高的履职痕迹难以核查,责任追究缺乏依据。

1.2.现行清算程序的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企业清算制度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但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性规定不足,存在以下制度缺陷:

1.2.1.资产处置机制僵化

现行的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单一的清算价格法,但未考虑中小微企业资产特性,如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专业方法,导致价值严重低估;处置方式以拍卖的传统方式为主,缺乏REITs 份额置换、售后回租等创新模式,难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1.2.2.清算程序成本过高

现行清算规则主要针对大型企业而设计,适用于中小企业时则产生了过高的成本,遏制了中小企业利用清算程序退出市场的动机和行动,导致大量“僵尸企业”,阻碍了破产法目标的实现。

各国破产法普遍要求债务人主动进入清算程序并提供详尽财务信息,而中小企业恰恰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以及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准备相关文件。准备申请材料将产生高额的费用,客观上阻碍中小企业申请清算的积极性,影响了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的要求虽然低于债务人,但考虑到时间成本、清偿率和其他债权人可能的“搭便车”情况,债权人同样缺乏动机启动清算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受理、债权申报期限、破产宣告、程序终结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限要求,使得破产程序参与方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上述时限的要求更适合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破产,却不适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且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2019年有关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办理破产案件平均时间为1.7年,浙江部分地区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时间约为290天。相比中小企业的资产现状,如此长的审理时间显然毫无必要。

现行清算程序任命管理人、成立债委会以及表决规则降低了清算程序效率,这些规则适用于有足够的资产、债权人积极参与表决程序的大型企业清算。上述规则迫使中小企业需要聘任外部专业人员,这方面所产生的费用甚至超过许多小企业的资产。许多中小企业资产较少,甚至无产可破,无法支撑行政成本和清算费用。中小企业的债权人往往人数较少,由于清偿率极低,债权人大多也不愿意参与债权表决等相关程序,导致难以通过资产处置或分配方案。

为了确保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现行破产法确立了诸多资产处置的规则,如由中立的管理人拟定财产变价方案,以竞价的方式出售资产等。《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除债权人另有决议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采用拍卖形式,而为了顺利进行拍卖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中小型企业的资产构成决定了其应当采取更灵活的处置方式,管理人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无疑将分走原本就不多的资产。此外,中小企业主实际上更了解其资产潜在的买家,让其来处置资产更有利于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此类企业事实上也无需通过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来确定资产处置方案。

1.2.3.清算责任规制缺失

目前在清算程序中董监高的特定义务主要源于《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要求董监高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第三人谋取利益,确保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发生冲突,实质上仍缺乏明确的履职清单与核查标准。此外,税务风险追溯期过短且核定方法不科学,难以有效追征企业历史欠税,破产企业历史欠税的追征率较低。

1.3.多维规制体系的构建必要性

针对上述问题,构建中小微企业清算程序多维规制体系具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性:通过创新处置模式与科学评估机制,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同时平衡各方利益关系,重构债权清偿顺位,优先保障环境治理、职工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理限制股东债权。强化清算责任约束,建立穿透式责任规制,明确董监高勤勉义务与税务风险追溯机制能有效遏制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二、资产处置创新模式与评估体系重构

2.1.不动产分层处置模型

2.1.1.商业物业REITs份额置换

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募集资金,以能够产生相对稳定收益的不动产为主要投资标的,由专门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REITs在国外发展相对成熟,并且在较长时期表现出高收益、低回撤的特征。从境外主流REITs市场美国、日本、新加坡的经验来看,上述国家在推出REITs时经济发展进入调整期、城镇化发展到较高水平、住宅市场到达顶部并逐步走弱而商业地产供给充足。从发展现状看,美国REITs市值全球占比逾六成,以权益型REITs为主导,底层资产以零售和住宅为主。亚洲市场REITs 市场起步较晚,底层资产多元化。

2018年上半年,中国REITs发展保持积极前进态势,相关政策利好不断。1月末,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召开,会上提出研究出台公募REITs相关业务细则。02月上旬,深交所发布《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0年)》,提出全力开展REITs产品创新。04月下旬,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将重点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以其持有不动产物业作为底层资产的权益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多类型具有债权性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发行REITs。该文件是国务院提出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之后,两部委联合下发的第一个落地文件。

商业物业REITs份额置换是指将破产企业的商业物业资产注入REITs产品,以REITs份额作为对价分配给债权人,实现资产处置与债权清偿的有机结合。其操作流程主要包括:首先,资产筛选与评估: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商业物业,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准价值;其次,REITs产品设计:与证券公司合作,设计以该物业为底层资产的REITs 产品,确定发行规模与份额价格;最后进行份额置换与分配:债权人以其债权额按比例换取 REITs 份额,可选择持有获取分红或在二级市场转让变现。

实施的优势在于具有价值发现功能:REITs 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可充分挖掘商业物业的潜在价值,相比传统拍卖,变现价格平均提高20%-30%; 提升流动性:REITs 份额可在证券市场交易,解决了商业物业变现周期长的问题,平均变现时间从12个月缩短至3个月;通过REITs 的份额化设计,将单一物业的风险分散到众多投资者,降低债权人集中持有的风险。

2.1.2.工业厂房“售后回租+优先认购权”组合方案

工业厂房“售后回租+优先认购权”组合方案是指将工业厂房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同时与投资者签订回租协议,由破产企业或新投资人继续租赁使用,赋予原企业或职工优先认购权的创新处置方式。工业厂房"售后回租+优先认购权"组合方案作为一种创新性资产处置模式,通过产权交易与租赁安排的有机结合,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价值。该方案的核心在于将工业厂房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的同时,建立长期回租机制并赋予原使用者优先回购权利,形成资产流动性与经营稳定性的有效平衡。其核心要素包括:售后回租安排以及优先认购权:确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调整机制,确保厂房的持续利用;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原企业或职工可按约定价格优先购买该厂房,保障产业延续与职工就业。

此种方案适用于特殊行业的工业厂房,其厂房专用性较高,如精密仪器制造、生物医药等,此类厂房二次转让难度大,售后回租可维持其使用价值;存在持续经营可能:破产企业的核心业务仍有价值,通过回租可实现产业延续。

从实施价值来看,一方面维持产业生态:避免因厂房处置导致产业链断裂;同时保障职工就业,回租安排使企业得以继续运营,80%以上的职工得以保留岗位,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提升处置溢价,组合方案考虑了厂房的持续使用价值,相比单纯出售,处置价格平均提高15%-20%。

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需要构建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在信用风险方面,建立包括不低于交易额20%的履约保证金和AAA级机构担保的"双担保"机制,配套设置租金监管账户作为应急储备。定价机制采用动态调整模型,以评估值和三年平均收益值的较低者为基准,综合考量CPI变化、行业景气指数和地区GDP增速等因素,同时设定不超过基准价25%的涨幅上限。法律层面则通过明确优先认购权的形成权属性、设计包含意向通知、价格协商和正式行权三个阶段的行权程序,以及约定强制仲裁条款等方式,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2.知识产权托管平台与证券化

2.2.1.商标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

商标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在破产清算领域展现出独特的价值。该模式通过将商标权未来可预期的许可使用收益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化产品,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受偿渠道。在具体操作层面,这一过程需要经过三个关键环节:

首先,专业评估机构需要对商标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无形资产评估准则,重点考察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历史收益表现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收益法因其能够反映商标权的持续获利能力而成为最常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将为后续证券化提供重要的价值基础。

其次,在基础资产构建阶段,需要对商标权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科学预测。这包括分析现有许可协议的执行情况、潜在被许可人的市场容量以及行业平均许可费率等数据。通过建立合理的预测模型,可以确定基础资产池的规模和结构,为证券化产品设计提供依据。

最后,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并发行不同层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常见的结构化设计包括将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其中优先级证券享有固定收益和优先受偿权,而次级证券则承担较高风险但可能获得超额回报。在收益分配顺序上,通常优先保证证券投资者的本息偿付,剩余部分再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然而,这一模式也存在多重风险需要防范。其法律风险在于:商标权的权属清晰性、许可合同的有效性是关键,需确保商标权无争议且许可协议合法合规;市场方面,商标权的市场价值波动可能影响现金流稳定性,需通过信用增级措施如超额抵押、差额支付等降低风险;操作风险: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现金流预测等环节存在操作误差,需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2.2.2.专利资产“基础许可费 + 超额收益分成”机制

专利资产“基础许可费 + 超额收益分成”机制是指在专利资产许可使用中,先收取一笔固定的基础许可费,再对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进行分成的价值实现方式。在清算中,该机制可实现专利资产的持续增值。

2021年0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为积极鼓励建设高效创新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健全秩序井然、规范得当的市场运行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的创新,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新模式。

实施专利资产“基础许可费 + 超额收益分成”机制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价值保障角度看,基础许可费设定了专利资产变现的最低门槛。例如,某核心发明专利可以设定50-100万元的基础许可费,这部分收益将优先用于债权人清偿。这种安排确保了即便在专利实施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能获得基本的价值补偿。

从价值提升维度看,超额收益分成机制为债权人参与专利后续商业化成功提供了可能。当被许可方利用专利获得的利润超过约定阈值时,债权人可按约定比例(通常为10%-30%)分享超额收益。这种安排不仅提高了专利资产的整体变现价值,还使债权人能够从专利的后续成功应用中持续获益。

从社会效益层面看,该机制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它促使被许可方更加积极地实施专利技术,避免优质专利资源的闲置浪费;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了产业技术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该机制的成功实施需要配套制度的支持。在政策层面,国家已出台相关文件鼓励知识产权融资创新;在操作层面,需要建立专业的价值评估体系、完善的合同约定机制以及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通过多方协作,这一机制有望成为破产清算中处理专利资产的重要选择。
2.3.清算价值评估调整系数体系

在资产清算过程中,评估价值的调整系数体系是确保清算价值合理性的关键环节。由于清算通常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往往与账面价值或持续经营假设下的估值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类调整系数对于保障债权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至关重要。本部分将从快速变现折扣系数、批量处置溢价系数以及法律及环境成本调整系数三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

2.3.1.快速变现折扣系数

快速变现折扣系数反映了资产在强制清算条件下因时间压力、市场限制等因素而可能发生的价值折损。该系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资产类型、市场行情和处置时间要求。

从资产类型来看,通用性较强的资产(如标准化的存货、通用机械设备等)由于市场需求稳定,流动性较高,其快速变现折扣相对较低,通常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相比之下,专用设备或行业特定资产(如定制化生产线、特殊用途房地产等)由于适用面较窄,潜在买家有限,往往需要较大幅度的折价才能实现快速变现。

市场行情对折扣系数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当某类资产的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状态时,买方议价能力增强,导致快速变现折扣进一步扩大。例如,在房地产行业低迷时期,商业物业的快速变现折扣可能显著高于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水平。

此外,处置时间的紧迫性也会直接影响折扣幅度。如果清算程序要求资产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变现(如1个月内),相较于较宽松的时间安排(如3个月或更长),卖方往往需要接受更高的折让以吸引买家。研究表明,极端时间压力可能导致折扣系数比正常情况高出10%-15%。
在确定快速变现折扣系数时,可采用多种方法相互验证。市场法通过分析近期类似资产的快速变现案例,计算实际成交价与正常市场价值的比率,从而得出参考范围。专家打分法则依靠专业评估人员的经验,综合考虑资产特性、市场环境及时间因素进行评分,最终确定合理折扣区间。此外,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模型法逐渐得到应用,该方法通过构建回归模型,将资产类型、市场指数、处置周期等变量纳入分析框架,从而拟合出更为精准的折扣系数。

2.3.2 批量处置溢价系数

与快速变现导致的折价不同,批量处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溢价效应。这种溢价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交易成本节约、资产协同效应以及投资者需求满足。

首先,批量处置能够显著降低单位资产的交易成本。在单独处置模式下,每项资产都需要独立承担拍卖佣金、评估费用、法律顾问费等交易成本。而当资产作为整体打包处置时,这些固定成本可以被更大基数分摊,使得单位资产的净收益提高。

其次,某些资产组合可能产生协同效应,使得整体价值高于各部分简单相加。例如,制造业企业的全套生产线设备若被拆散单独出售,其总收益往往低于整体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因为后者可以获得完整生产能力,避免了设备不匹配、技术衔接等问题。

最后,批量处置提供的完整资产包更能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在房地产领域,一个包含土地、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完整项目比分散资产更具吸引力,投资者愿意为此支付一定溢价。

计算批量处置溢价系数时,经验系数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分析历史交易数据,可以总结出不同类型资产组合的典型溢价范围。现金流折现法则从财务角度出发,比较批量处置与单独处置两种模式下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差异,从而量化溢价比例。此外,市场比较法通过选取可比案例,分析其批量交易价格与理论单独处置价格的差异,为当前评估提供直接参考。

2.3.3.法律及环境成本调整系数

在清算价值评估中,法律及环境因素常常被低估,但这些潜在成本可能对最终可分配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该调整系数主要涉及三类成本:
环保治理费用是最常见的调整项。根据现行法规,企业在清算前必须完成环境治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壤修复、污染物处理等。这些费用往往金额较大且具有优先扣除权,必须在评估中予以充分考虑。例如,某化工企业的清算案例中,仅土壤修复费用就占到了资产总值的相当比例。

法律纠纷成本是另一重要考量。如果资产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争议,则需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预估可能的赔偿金额或法律费用。这些或有负债应当从资产价值中相应扣除,以反映其真实可收回价值。

此外,合规成本也不容忽视。对于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资产(如未通过安全认证的设备、违反环保规定的设施等),必须预估使其达到合规状态所需的整改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这类成本可能高到使资产实际价值为负。

确定法律及环境成本调整系数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对治理责任的具体要求;其次是评估准则的规范指引,如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对特殊事项调整的规定;最后是实际案例的参考价值,通过分析类似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对这些成本的处理方式,可以为当前评估提供有益借鉴。

综合来看,清算价值评估调整系数体系的科学构建,需要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对市场动态的敏锐把握。只有全面考虑各类影响因素,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才能得出公允合理的清算价值,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0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9〕38号)

02.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REITs项目资产评估研究报告》2023年8月

03.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

04.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05. 苏洁澈,次多《我国中小企业简易清算程序完善研究》,《东南学术》2023年第2期。

06. 张鉴:《公司清算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政法与哲学研究》第30卷第6期。

07. 陈颜冰:《应用和解程序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实务问题初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08. 北京破产法庭:《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十问十答,https://mp.weixin.qq.com/s/xgOUx7DkXvSYj1Y7aN65pA

09.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