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邬晓嫣 律师 王慧婷 律师
前言:案件背景
2024年2月,娃哈哈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宗庆后因病去世,此后其女宗馥莉逐步推进整合,陆续接手宗庆后名下多家公司。2025年5月,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原宗庆后名下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由宗馥莉接任法定代表人一职,并出任公司董事长。
然而,宗庆后的辞世不仅牵动着中国饮料业巨头娃哈哈集团掌舵人的更替,更触发了家族内部的遗产继承纷争。2025年7月,一场错综复杂的继承大战曝光于公众面前,记者自香港高等法院获知,三名自称是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美籍人士——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和宗继盛(Jerry Zong)于2024年12月向香港法院起诉宗馥莉及一家离岸公司(建浩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申请临时禁令,阻止宗馥莉处置该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香港法院业已发出临时禁令。同时根据媒体报道,该三名非婚生子女也已在杭州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宗庆后名下的娃哈哈集团29.4%股权。
由于相关诉讼的很多信息暂未释出,本团队只能仅就现有资讯及中国内地现行《民法典》关于婚姻、继承相关的规定,对本案作一初步分析。本文将从以下五点来进行相关的讨论:
一、是否存在有效信托;
二、是否存在遗嘱及遗嘱是否有效;
三、若存在法定继承空间,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四、法定继承所涉及的遗产如何确定;
五、案件走向预判。
一、是否存在有效信托
根据目前公开的相关报道:
1、原告(被告宗馥莉三位同父异母的弟妹)称宗庆后生前于2003年(具体时间上不同信息源有不同说法)指示其下属在香港设立一个总额预期达21亿美元的家族信托,以其在娃哈哈集团的分红转入,现该账户余额为18亿美元。
2、原告认为宗馥莉从该信托账户转出110万美元(亦有信息称是108万多美元)是恶意侵占信托财产,并申请香港法院的禁令阻止宗馥莉处置该账户内资金。
3、宗馥莉抗辩称原告所谓的“家族信托”根本不存在,她本人从未收到任何关于设立该信托的指示,对于110万美元的转账,宗馥莉解释为支付娃哈哈越南工厂设备的尾款。
为什么我们要先讨论信托的问题呢?因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将其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基于信赖交由受托人持有,受托人按照约定令受益人享有相应的衡平权益的一种财产管理机制,即法律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受托人的。如果宗庆后的家族信托有效设立,则该信托内的资金就不是其遗产,而是属于家族信托的财产,只能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其他继承人无权进行继承。
在本案中,该信托的有效性需要通过香港法院进行认定。此前有媒体消息,香港汇丰银行称宗庆后未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该信托计划。对此,有香港律师和英国律师指出,很可能香港汇丰银行只是信托账户的托管方而非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可能正是建浩企业有限公司。香港的信托立法本质上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判例法原则,是允许以口头形式设立除不动产外的财产的信托的,前提是需要满足“三确定性”的要求,即设立信托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的确定性和受益人的确定性。
1. 意图的确定性
委托人必须具备明确且真实的意图,将自身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该财产进行保管和运作,从而确立一种财产权分割的法律关系。
结合当前公开的在案证据,原告方提交了宗庆后指示下属在香港设立信托的邮件截图及娃哈哈前财务总监的证人证言。至于能否依据这两项证据认定宗庆后具有明确的设立信托意图,尚需等待更多案件详情披露后才能展开讨论。
但就宗庆后这样一位成功的企业家而言,在过去这么多年里,都没有通过书面信托契约对家族信托进行严谨且细致的规划,这无疑是极为不合理的做法。而这一做法使得宗庆后是否具有明确设立信托的意图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2. 财产的确定性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存在依赖于信托财产。若无信托财产,信托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根本无法维系。信托财产不仅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核心客体,更是受益人受益权的依托,同时也是受托人实现信托目的所必须管理和处分的对象。因此,在信托行为发生时,信托财产必须确定。
依据现有的相关报道,设立信托的资金或许源于娃哈哈公司未来的分红。这便产生了一个状况,即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并不明确。宗庆后的指示也许仅仅是达成了在未来设立一个信托的意图,并非真正、切实地设立了信托。
此外,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将面临被击穿的风险。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基础在于,其必须是委托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资产。所以后续关键的一个环节是厘清相关账户内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宗庆后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便相关资金确实属于宗庆后个人财产,但若在运作过程中与娃哈哈公司或建浩公司的经营资金发生混同,也将导致信托财产边界模糊,难以清晰界定的问题。更进一步而言,即便该财产归宗庆后个人所有且未与相关公司资金混同,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宗庆后如何将巨额资金转至香港账户,也存在合规性方面的疑问。
同时还需要考量,宗庆后当时是否与施幼珍尚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他们尚属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宗庆后在设立该“信托”时是否经过了配偶施幼珍的同意?如果未经过其配偶的同意,则该份“信托”的有效性仍然存在瑕疵和风险。
3. 受益人的确定性
明确受益人是设立信托所达成的关键效果之一。信托的设立要求必须存在确定的受益人,或者至少划定清晰的受益人范围,唯有如此,信托才具备可执行的效力基础。尽管受益人并非信托合同签订时的直接缔约方,但信托一旦依法成立,受益人便自动成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当事人,依法享有受益权。
根据报道,三位原告均明确表示自己是该信托的受益人。然而,依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我们尚无法确定宗庆后信托意图中的受益人是否已被明确指定。若指示模糊不清,这一问题仍可能引发争议。
即便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信托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设立,三位非婚生子女也未必能够自由支取账户内的资金。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财富管理工具,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有权附加生效条件。
此外,宗馥莉从属于建浩公司的汇丰银行账户内转账110万美元用于支付境外货款的行为将如何定性,也取决于信托是否有效设立。如果涉案信托尚未有效设立,要看建浩公司在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是否属于宗庆后的遗产,还是该公司的独立财产,有待于香港法院作出认定。若为宗庆后的个人遗产,且相关遗嘱有效的情况,宗馥莉有权继承宗庆后在境外的所有资产,因此可以合法支取账户内的资金。若为宗庆后的个人遗产,但遗嘱无效,则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若为建浩公司的独立财产,宗馥莉作为该公司董事,将公司财产用于海外业务拓展,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涉案信托有效设立,那么宗馥莉的转账行为可能就定性为侵占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即使没有委托银行或专门的信托机构,没有书面的信托协议,信托也有可能有效设立,要看原告在后续能否充分举证该信托具备“三确定性”。如果家族信托被认定不存在或无效,且建浩公司内的资金为宗庆后的个人合法资产的话,则相应的资产将作为宗庆后的遗产进行处理,这就引出了下面的这个问题——是否存在遗嘱及遗嘱是否有效?
二、是否存在遗嘱及遗嘱是否有效
(一)对于本案,我们首先要看是否存在遗嘱。
根据媒体报道,宗馥莉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提交了宗庆后于2020年订立的遗嘱,称该遗嘱明确指出,“境外资产均由宗馥莉继承”(下称“2020年遗嘱”)。而据2025年7月24日财新网的最新报道,宗庆后生前另立有一份公证遗嘱(编号:(2024)浙杭东证字第1056号),显示娃哈哈集团29.4%的股权及其收益被确认为宗庆后的个人财产,明确指定上述股权在其去世后由宗馥莉继承。(下称“2024年遗嘱”)。
由此出现一个问题是在系列的相关争议中宗馥莉手上出现了两份遗嘱。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两份遗嘱处理的是不同的资产,2020年遗嘱针对海外资产,2024年针对境内资产,那么两份遗嘱是分别、并行发生效力(如果被确认为有效且是最后一份的话);另外一种可能是两份遗嘱所涉的资产相同或部分相同,那么可能存在其中一份有效且最新的遗嘱效力覆盖另一份的情况。鉴于宗馥莉是在2024年至2025年的诉讼中于香港法院出示的2020年遗嘱,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
(二)2020年遗嘱是否具备有效性。
鉴于宗庆后为著名企业家,其个人资产在境内外多个国家和地区均有布局,存在多个遗产争议的司法管辖地,对于其遗嘱的有效性,各司法管辖地的法律适用规定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性,即该遗嘱在管辖地法院会适用哪国法律来判断有效与否,这需要看当地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这就产生了不确定性。
根据此前公开的信息,宗庆后仍为中国国籍,在我国境内自然是适用《民法典》规定;而在香港及其他潜在可能发生争议的资产所在地,则要看当地的法律对于相关争议适用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当然,我们作为国内的律师团队,只能探讨根据《民法典》该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有消息称,原告对宗馥莉所提交的该份遗嘱提出质证意见,指出遗嘱见证人为两位娃哈哈集团的高管,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宗庆后订立遗嘱时未有家人在场,因此不符合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鉴于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原告认为该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要看该遗嘱是采用何种形式订立。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法律规定,遗嘱存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么,宗庆后所留下的这份遗嘱究竟属于何种形式的遗嘱呢?
倘若宗庆后留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那么是否有见证人并非形式要件,即使两位娃哈哈集团高管可能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也不会影响该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只要该遗嘱内容合法,确系宗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时其神志清晰,并由其亲笔书写、签名,且注明年、月、日,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两位娃哈哈集团高管可能仅以证人身份在场,旨在证实宗庆后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且遗嘱确由其本人亲笔书写。
如果宗庆后的遗嘱属于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其他形式遗嘱,那么就需要考察两位娃哈哈高管是否合格的见证人,就需要结合以下因素来判断:第一、见证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能够行为能力人;第二、是否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第三、能够准确理解并见证遗嘱内容;第四、全程在场见证。结合本案,原告可能会针对见证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见证人不可以是继承人本人或其亲属;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继承人聘请的保姆、管理的职工、委托的律师等受继承人管控或者支配的人;与继承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朋友、邻居或其他人员,均有可能被视为与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两位高管是否属于前述与继承人宗馥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他们是否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尚需结合更多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才能够进行进一步认定。
如果法院最后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则会按照宗庆后生前所订立的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依法判决。若遗嘱中有未约定的财产部分,则会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宗庆后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如果宗庆后订立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者宗庆后未对其名下除“境外资产”外的其他财产进行安排,那么宗庆后的遗产或其未作安排部分的遗产将依法定继承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
(三)2024年遗嘱是否具备有效性。
对于网传的继承公证所依据的宗庆后于2024年所订立的遗嘱,其编号为(2024)浙杭东证字第1056号,如果传言真实,明显并非年初订立。而宗庆后去世时间为2024年2月,2024年遗嘱的订立时间与其过世时间可能非常接近,则对于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时被继承人是否有能力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可能后期会被置于法律的放大镜下进行审视。
当然,我们现在无法确认这部分信息的真实性,且待观察,再作后续的分析。
三、谁是合格的继承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中,继承编所指的子女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父母
在查询公开资料后,我们无法确定宗庆后的父亲宗启騄和母亲王树珍是否仍然在世。因此,在此暂不将二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讨论。
(二)配偶
关于宗庆后的配偶,目前存在较大疑点。我们将从以下四种情况展开讨论:第一种情况,宗庆后离世时其配偶仍为原配施幼珍;第二种情况,宗庆后已与施幼珍离婚且未再婚;第三种情况,宗庆后在与施幼珍离婚后,又与杜建英在国外领证结婚;第四种情况,宗庆后与杜建英也已离婚,且未再婚。
在第一种情况下,施幼珍作为宗庆后的配偶,在去除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作为配偶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后,剩余的一半属于宗庆后的遗产部分。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宗庆后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证据证明在宗庆后生前尽到主要赡养和照顾义务的,可以主张适当多分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在第二种情况下,假设宗庆后离世时属于单身状态,那么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子女。关于子女的继承问题,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若是网络传闻的第三种情况,宗庆后与杜建英已经在国外登记结婚,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会得到中国内地的认可,这就是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了。在实质问题上,中国法律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效力采取“原则承认+例外排除”的规则。具体而言,只要该婚姻关系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要求,并且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便予以承认。但是,若该婚姻关系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重婚、未达法定婚龄、违背一夫一妻制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则不予承认其婚姻关系。在形式问题上,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认定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如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证件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所以说,如果宗庆后与杜建英真的在国外领证,他们二人是否能被中国内地认定为夫妻关系,还需要结合当时二人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具体判断。若满足上述条件,杜建英与宗庆后确系夫妻关系,则与第一种情况一致。
第四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一致,且这两种情况均能合理解释为何此次是由三名自称为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人士提起诉讼,而杜建英并未以配偶的身份作为原告参加本次遗产继承诉讼。
(三)子女
宗馥莉作为宗庆后的婚生女儿,毫无疑问具备继承人身份。关键需要探讨的是,三位自称是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宗继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和宗继盛(Jerry Zong),能否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及除三原告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所以三人若被法院认定为宗庆后的非婚生子女,则同样具有合法的继承资格。然而,具体能够继承到多少遗产份额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在此仅讨论非婚生子如何证明亲子关系这一问题,不作其他赘述。
根据目前公开信息,三原告已向杭州法院申请调取宗庆后于2023年留存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血液样本进行DNA亲子鉴定,而DNA亲子鉴定结果是法院认定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子关系的最直接证据。当然,被告宗馥莉方有权提出抗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例如指出血液样本并非属于宗庆后、血液样本来源不合法、血液样本保存条件不达标或者超期保存、DNA亲子鉴定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在该案件中,属于较为少见的保留了被继承人血液样本,可以对此进行DNA亲子鉴定的情形。在实践当中,我们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被继承人去世且未留下任何DNA信息,那么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参与继承的案件中,应如何推定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所指的必要证据,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被继承人生前的陈述、支付抚养费的详细记录、聊天记录、合影、知晓当事人家庭情况的证人证言等。同时,非婚生子女有权申请与被继承人的亲人进行亲缘鉴定,从而来间接证明亲子关系。然而,被继承人的亲人是否有无义务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缘鉴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当面临被继承人的亲人拒不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缘鉴定的情况时,法院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使之达到内心的确认,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推定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是,由于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与伦理性,又与财产紧密相连,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因此,法院对亲子关系的推定仍持审慎态度。
根据凤凰网财经7月16日的报道,宗庆后除上述三名非婚生子女外,可能还有其他三名子女的说法。若该报道属实,那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法院在发现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时,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追加。
四、法定继承所涉的遗产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目前,虽然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21亿美元的信托和29.4%的娃哈哈集团股权上,未来不排除会在宗庆后的其他遗产部分展开全面的争夺。
(一)21亿美元的信托
如前所述,若香港法院最终认定21亿美元的信托无效或未生效,建浩公司的香港汇丰银行里的余额18亿美元,有可能后续会作为宗庆后的遗产进行分割。
(二)29.4%的娃哈哈集团股权
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三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原宗庆后名下娃哈哈集团公司的29.4%股权享有继承权,目前该部分股权估值超200亿人民币。
《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假设三名原告被确认为宗庆后的亲生子女,那么他们是否能够依照自身诉求顺利继承股权呢?首先,需审视宗庆后所留遗嘱中是否对其名下股权有所安排,若存在相关安排,则应严格依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其次,若宗庆后未对其名下股权做出任何安排,或相关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则须依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处理。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在宗庆后去世后,其所持有的娃哈哈集团公司的股权已转移至宗馥莉名下。而财新网最新的报道证实,上述股权是通过公证遗嘱继承变更到宗馥莉名下。
若还有其他继承人能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推翻上述遗嘱,那么这29.4%的股权仍有可能依法定继承重新进行分配。然而,三名美籍非婚生子女能否顺利继承其应得份额的股权,仍将受到公司章程与政策的制约。娃哈哈集团作为一家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基于法律框架下的合规要求,其对外籍人士的持股比例可能存在特定限制,由三名美籍人士直接继承可能触发政策红线。此外,出于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深层考量,为避免非婚继承人介入核心管理层引发的治理冲突,极有可能将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益折价给予三名非婚生子女,而非直接让其继承股权。
(三)其他遗产
除上述已产生法律争议的财产外,宗庆后可能存在的遗产其实远不止于此。据公开信息披露,除其在娃哈哈集团公司的股权外,宗庆后名下还涉及多个BVI离岸投资公司(包括建浩公司)及离岸公司在国内投资控股的一系列娃哈哈旗下企业。
此外,对于宗庆后生前在境内外的其他形式的遗产,如有证据证明,法定继承人也有权向法院主张。
如果存在其与合法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外他人的赠与,理论上其配偶有权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返还的资产中属于宗庆后的部分亦属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依法继承。
(四)宗庆后的遗产客观上存在缩水的可能
2025年6月6日,在娃哈哈争产案被爆料之前,新华社旗下的《经济参考报》整版刊发《国有股东和职工权益涉嫌受损,娃哈哈“体外”迷局待解》的长文,揭示了娃哈哈集团在宗庆后去世后,围绕公司控制权、利润分配及国有资产权益保护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指出娃哈哈体系存在利润被转移至由管理层控制的体外公司,导致国有股东的权益严重受损的问题。后续国有股东是否可能维权乃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缴,尚未可知,如有则可能会使得宗庆后的个人遗产发生缩水。
五、案件走向预判
作为长期关注家族财富传承与纠纷解决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基于对娃哈哈继承案的公开信息分析,结合过往的办案经验,推测本案最终可能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结案。这一结局不仅符合效率要求,避免漫长的司法程序对家族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家族隐私,减少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宗氏家族的核心利益与娃哈哈品牌的商业价值。从法律风险、商业逻辑到社会影响的多维度审视,调解已成为本案最具合理性的解决路径。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沟通、协商,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