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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解读:婚姻登记迎来重大变革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许智尧 律师

2025年04月0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05月1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向便民化、规范化和数字化迈进。本文将从实务角度解读《条例》亮点,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核心修订内容解读

1.1.简化登记材料

新条例取消了户口簿作为结婚或离婚登记的硬性要求。结婚登记时,居民仅需提供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登记也只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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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15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1.2.“全国通办”,打破地域限制

旧版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必须在一方户籍地进行。对于那些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情侣而言,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意味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因为请假困难等问题而推迟登记。新条例全面推行“全国通办”,依托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以及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内地居民可以在全国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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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10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3.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助力幸福婚姻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庭的交融,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关系和问题。旧版条例虽提及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但缺乏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新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着力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引入专业的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人员。婚前,为新人提供关于婚姻责任、家庭规划、沟通技巧等方面的教育;婚后,为夫妻提供家庭关系调解、矛盾处理等服务。婚姻登记机关也被明确要求切实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帮助新人更好地理解婚姻的内涵,提升夫妻之间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幸福婚姻奠定坚实基础,从源头上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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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17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1.4.新增反拐反家暴措施,保护弱势群体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妇女遭受拐卖、绑架后被迫结婚,以及婚姻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新条例新增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一旦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者察觉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受害人获取救助。这一规定填补了旧条例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空白,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为那些身处困境的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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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1.5.治理高额彩礼入法,引导正确婚恋观

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一些地区彩礼金额不断攀升,给双方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甚至因彩礼问题导致婚姻纠纷不断。新条例首次将“治理高额彩礼”写入法规,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推动移风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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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1.6.信息核验与信用惩戒,保障登记合法合规

为了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需通过全国联网系统,仔细核验当事人身份及婚姻状况信息。同时,对于出具虚假证件或声明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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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23条: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关于涉外婚姻的重点内容

2.1.放宽涉外婚姻登记地限制

新条例对涉外婚姻登记进行了重要调整,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结婚或离婚,统一由省级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办理,不再强制要求回内地居民的户籍地办理,这使得涉外婚姻登记的管理更加集中化、规范化。但指定机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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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第2条第2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2.涉外婚姻登记材料优化

在材料要求方面,增加了部分涉外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材料,如加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允许电子化提交,但核心文件(如无配偶证明)仍需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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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三、新规下的风险防范

3.1.婚前财产协议需更精细化
登记流程简化可能让部分人忽视财产约定。建议婚前购置房产、股权等高价值资产的人群,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归属,避免未来争议。

3.2.警惕“假离婚”风险

离婚登记便捷化可能诱发“假离婚购房”等行为。需注意:一旦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上婚姻关系即解除,后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若约定不明,极易引发纠纷。

3.3.电子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纠纷中,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尤为关键。新规实施后,建议养成重要沟通留痕的习惯,以备诉讼之需。

《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与保障,但便利化的程序仍需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同步。它从多个方面为民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人性化的婚姻登记服务,同时也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引导和保护。在新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建议大家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准备好所需材料,确保登记过程顺利。

合伙人许智尧律师,工作经历28年,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高级研修班结业,本所首位台籍合伙人律师,企业破产管理人,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个人会员、律师专业委员会会员与干部,苏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理事。主要从事金融资本、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与家族传承,数据入表与合规,及两岸法律相关事务等。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许许道来戏史说法”持续创作各类(如企业经营、家事法商、知识产权等)普法系列文章,透过历史人物风趣对话导入,辅以相关经典案例,让读者能够轻松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本所律师联合撰写《外商投资法律实务》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