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笔者处理因相邻方施工造成己方所有的建筑物地面沉降开裂的纠纷。客户前期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均未果,便委托笔者提起诉讼。该类案件因涉及施工、建设等多方主体,责任认定较为复杂,笔者结合代理过程将相关司法实务问题整理分享如下。
二、诉讼准备
(一)案由及当事人
此类案件一般属于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一般侵权类案件,应由权利人即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以对建筑物造成损害的实际侵权行为人即相关实际施工单位等为被告,一般包括相邻项目的业主、总包、设计、监理、勘察单位等。
如需避免一开始波及面太大,所有权人也可先以业主和总包为被告,待因果关系鉴定结果作出后,在确定地面沉降开裂的原因后,再视情况追加其他相应责任人为被告。
(二)管辖法院
如前文所述,此类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应适用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即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鉴于项目需要现场勘测、鉴定等,建议向侵权行为地,即项目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一般来讲,该类诉讼一般是所有权人在先行维修后向侵权人主张费用,即主张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建议视因果关系鉴定结果、维修方案的难度、时间以及涉及的维修金额等具体情况调整诉请。
如尚未经因果关系鉴定确定责任方,且维修方案难度大、时间长以及涉及的维修金额较高,笔者建议可以先行主张行为之诉,即诉请:
1、消除因施工造成建筑损害带来的地面的开裂、破损、松动、翘曲、沉降等危险;
2、恢复建筑物及地面原状;
3、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4、承担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
待起诉后,可根据具体的被告应诉情况、鉴定结果等来调整诉讼请求。
如因果关系鉴定确定责任方,鉴定机构确认维修方案及维修金额后,原告可以诉请责任方承担地面损坏的经济损失,并按鉴定机构作出的维修方案修理,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
(四)证据
法院裁定侵权案件一般需考察的构成要件以及为满足前述构成要件所需要尽到的一般证明责任。
构成要件上讲,一般侵权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具备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如果原告诉请多个相关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涉及共同侵权,那么除以上构成要件之外,法院还会考察如下要件: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可以是行为上的共同,也可以是意思上的共同。
为满足前述构成要件所需要尽到的一般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损害事实的证据:地面沉降、开裂前后的照片、视频、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2、侵权行为的证据:被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记录,证明其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3、因果关系的证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建筑物地面沉降、开裂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主观过错的证据:被告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如未取得必要的施工许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
三、施工造成相邻地面沉降开裂纠纷中,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作用及实操建议
(一)法院常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及责任承担
【案例01】上海某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职业装有限公司、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某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xx位置的厂区内场地是否存在下沉、开裂,下沉多少;并且明确下沉、开裂的原因进行鉴定后,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同测司鉴[2015]建鉴字第1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新建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对邻近围墙有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判断其施工造成的影响大小。此外,原告的南侧地坪有明显开裂、下沉情况,但无法推定地坪开裂、下沉的具体时间及施工对其影响的大小,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新建办公楼建造之前原告厂区地坪、厂房检测的相关数据,导致无法判断其厂区内地坪开裂、下沉的时间及施工对其影响的大小,难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厂房、地面原状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02】 湖南某某工业研究所、湖南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11民初****号
【法院裁判认为】湖大公司、睿哲公司分别依据法院的委托,对因果关系、加固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等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两个鉴定机构和相应的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法院均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具体的整改措施,某某研究所与某某地产公司、中建三公司应参照湖大公司出具的《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措施进行加固、修复,彼此进行协作与配合,积极消除挡土墙的安全隐患。对于因整改所需的费用,睿哲公司已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即涉案挡土墙加固方案的工程造价为580565.4元。
【案例03】湖北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鄂12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某某置业公司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时,因该项目楼盘紧邻周某某、叶某某房屋围墙,在开发该项目基坑施工建设过程中,引起相邻房屋墙体开裂,经鉴定为“由于相邻基坑施工距离较近,根据基坑与鉴定房屋的距离位置关系,基坑支护中桩施工及相应的施工抽水对鉴定房屋的地基土造成扰动影响,并引起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墙体拉裂等损坏”,某某置业公司对造成周某某、叶某某房屋应当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周某某、叶某某的房屋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鄂新造字【2020】152号鉴定,结论为:周某某私房加固工程鉴定造价为230244.77元,周某某、叶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共37000元,对该损失某某置业公司应予赔偿。
(二)据此,此类案件从达到最终目的角度需进行如下几项鉴定:
1、因果关系鉴定
一般为通过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受损害建筑物地面是否存在下沉、开裂,下沉多少;并且明确下沉、开裂的原因。其中由原告提供被告建造之前的相关数据,包括地面开裂、下沉的具体时间及施工对其影响的大小等。
2、邀请法院至现场进行勘察
尽量争取法院实地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有利于法院认定自由心证。
3、维修方案鉴定
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维修方案作出鉴定。
4、维修金额鉴定
委托评估机构对维修方案的维修金额作出评估,以确认维修方案所需金额。
四、小结
以上可见,如存在在建筑物相邻建筑施工情况的,不动产权利人需意识到存在施工造成相邻地面沉降开裂纠纷的可能性,注意保留证明建筑物地面原状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如发现建筑物因相邻建筑施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地面沉降开裂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进行证据固定,要求相邻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地面沉降开裂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损害的因果关系。若相邻人拒绝进行鉴定,不动产权利人亦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为今后索赔作准备。
如与侵权人协商无果或向有关主管部门诉说无果,笔者建议权利人以前文所述思路为参考诉讼解决,通过充分的准备和合理的策略,为自己争取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