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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律师 陈超逸 律师 杜逸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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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市场监管
1、市监总局: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近期将上线
2、上海市监局发布实施方法 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规范“职业闭店人”等问题
食品安全
1、市监总局发布两项食品安全执法指南
2、海关总署拟修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海关总署拟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告合规
1、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广告经营提示
2、上海市监局明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
3、市监总局曝光一批广告导向违法典型案例
4、市监总局曝光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5、杭州市监局公布一批网络直播营销治理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
1、市监总局、国家知产局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
2、市监总局、国家知产局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3、国家知产局修订行政复议规程
4、上海市监局公布“守护知识产权”行动典型案例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涉知识产权参考性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
1、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订 强化平台经营者与大型企业责任
2、市监总局公布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市监总局公布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
1.市监总局: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近期将上线
2024年1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文章表示,正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开发建设,预计将于2024年底或2025年初上线。
统一平台建成后,将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方面的优势,为经营主体提供违法失信信息查询、信用修复申请服务。经营主体只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统一平台,即可一键获取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全方位了解自身信用状况。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e2c717d45c68457788aaf4a6e413a5c6.html
2.上海市监局发布实施方法 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2024年11月29日,上海市市监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4日。
《实施办法》明确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详情请见: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1209/d6042e9a74814115a25c7820957deb59.html
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规范“职业闭店人”等问题
2024年1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二十九条,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程序,加强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细化公司另册管理制度,明确另册管理的对象、程序、后果以及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明确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利用从事公司登记、备案代理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6580c00811be45bfa304c1273b74e294.html
食品安全
1.市监总局发布两项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
其中,《通用指南》对食品安全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和技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案指南(一)》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等6种基层常见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调查内容及技巧、案件定性及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748dab527b7143989e4b31dda04e6449.html
2.海关总署拟修订《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5年1月3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19日。
《规定》修订后共四章三十条,主要增加基于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结果,批准官方推荐企业名单注册的条款;增加《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相关条款,并明确《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必须随附境外官方检查报告及推荐函;拟充分利用暂停、整改、撤销等惩罚性手段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进口食品被反复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惩戒;拟优化不同类型企业注册申请和管理模式,优化境外企业注册申请条件和材料等。
详情请见: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6297231/index.html
3.海关总署拟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1月20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27日。
《公告》共十条,明确企业办理食品进口商备案仅需填报《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取消3份备案材料;将食品进口商备案填报内容由20项精简至16项,企业只需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联系人、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填报内容由20项减少至最少10项,企业仅需填报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详情请见: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6326885/index.html
广告合规
1.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广告经营提示
2024年12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广告经营活动工作提示,以规范京津冀地区广告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示要求,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始终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4/art_7f9b004a61e34654952b520d9416534e.html
2.上海市监局明确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
2024年11月29日,上海市市监局发布《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根据《通知》,如下为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详情请见: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41205/25195b19d8f3417c9dda040b090df80b.html
3.市监总局曝光一批广告导向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一批广告导向违法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7件。在案例七中,义乌市珈蓝弥朵饰品有限公司在推广手工艺品、饰品的过程中,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含有“它对应的就是我们的心轮,就是这个的话是行走的速效救心丸......很多人做过那个心什么脏手术的,他就会带澳玉。有很多东西真的不是靠药去治好的,而是靠很多东西去补好的”等没有科学依据、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广告,易误导消费者作出非理性的行为,甚至可能产生影响治疗、贻误病情等严重后果,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后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b8baa5a064fd44fd835092ea279c55a8.html
4.市监总局曝光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10件。在案例9、河南省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一穗玉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中,河南一穗玉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化妆品“C咖牌氨基酸+白泥温和干净不紧绷双管洗面奶”广告,违法使用“销售第一,全国全网”等绝对化用语,且相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河南省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9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zgD41wdMhCqOdwfPHrJlhg
5.杭州市监局公布一批网络直播营销治理典型案例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直播营销治理典型案例。在案例三上城区局查处杭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中,上城区局调查查明,杭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某款按摩精油产品,宣传具有4项专利,实际只取得2项,并且宣传时未标明专利种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25日,上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Mr7IQcoNXJLfjoK2Bxa_cQ
知识产权
1.市监总局、国家知产局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
2024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规定》共十条,明确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44ab94682af94fa78b9249aa4dabab90.html
2.市监总局、国家知产局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2024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二十四条,明确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上述主体的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具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拥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具有出具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辨认意见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事实提出异议的,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不得仅以权利人辨认意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没有权利人辨认意见也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zfjcs/art/2025/art_307c8233e0e3432a9c7d1c73a68968b5.html
3.国家知产局修订行政复议规程
2024年12月30日,国家知产局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程》共五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复议工作的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受案类型和前置范围;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要求,并规定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渠道提出复议申请;完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并细化材料补正要求;明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适用情形以及审理的程序要求;明确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明确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及效力;对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详情请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1/art_74_196991.html
4.上海市监局公布“守护知识产权”行动典型案例
2025年1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守护知识产权”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和申请代理领域违法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为群众提供更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营造鼓励创新发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现公布“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在案例4中,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上海川野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ANESSA”“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经查,2023年2月至2023年3月,当事人从张帆处以每瓶38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80000余瓶“安热沙防晒霜”,分别销往上海巨石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杭州谚语方舟有限公司。因巨石阵公司和谚语方舟公司发现商品与正品特征不符,将商品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在明知该批次商品与正品不符的情况下,仍通过社区团购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超过13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资生堂公司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安热沙防晒霜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ANESSA”“安热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5.5万元。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O5kaqTIu17RZ4j7ijHm5UQ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涉知识产权参考性案例
2025年1月23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28次会议讨论决定,将“钉某科技公司诉贺某餐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3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二批(总第二十六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知识产权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在参考性案例175号钉某科技公司诉贺某餐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裁判要点为: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其注册商标抗辩,而原告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区分被告商标使用形态确定原告商标驰名的时间节点。被告原样使用注册商标的,应以被告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被告非原样使用注册商标的,则应以被告非原样使用行为发生之时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1qerOgsbP_2sEv0O9ZDF8g
反不正当竞争
1.反不正当竞争法拟修订 强化平台经营者与大型企业责任
2024年12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对平台经营者、大型企业的责任予以强化,增加了有奖销售违法情形等,并重点完善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规则等内容。草案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属于混淆行为;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公平竞争秩序;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为中小企业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强迫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等等。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3oHPyIOUXBH-_YLiB4kTqA
2.市监总局公布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0日,市监总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7中,自2019年以来,杭州杉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利用破解某平台快递的电子面单系统等非法技术手段,获取了某网络交易平台大量商品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经营性数据,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交易信息,在其经营的网络刷单网站将商家商品订单替换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小额礼品进行发货,并将小额礼品的物流信息同步至商家的店铺后台替代商品物流信息,从而实现以“拍A发B”的方式达到增加商品销量的目的。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非法获取他人经营性信息52万余条,提供“拍A发B”刷单服务589874单,累计交易额10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72.5万元罚款。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fG_XDcAGvCPW_dQqpsh8bQ
3.市监总局公布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24年12月31日,市监总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五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连续多年部署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SCTuNCkgmw4Y0_dJulxs3Q
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该院近年来聚焦民生、新业态新模式、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等领域,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了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引导市场主体注重市场信息真实和交易过程自由,有力维护了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市场竞争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最大限度维护竞争自由、促进竞争活力。
在案例1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某公司作为小红书网站及APP的开发经营者,通过多年培育平台用户的内容分享社区,构建了以用户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内容,吸引消费者、经营者与平台用户之间进行有效互动联系,形成的可持续流量变现和商业宣传市场知名度等竞争优势属于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优某公司通过经营的云媒易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种草通告任务”,为相关商家招募相关博主报名在指定平台完成种草图文的发布事项,帮助商家选择已入驻云媒易平台的小红书博主(达人)私发种草订单,并通过微信等方式自行承接商家代写文案、招募博主、执行发布等代执行投放的全流程服务。其前述行为所涉及的宣传内容均为商家产品体验评价,采取的方式是由商家对产品图片、宣传资料进行预设后再交由接单“达人”直接发布提前编写好的推广文案或体验笔记,所作出的体验评价均为良好体验结果,与真实产品体验相比明显存在差异。优某公司帮助提供或直接提供并非真实产品体验的推广文案或体验笔记,有违小红书平台在先形成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规则,容易导致小红书社区相关阅读公众基于对小红书博主在先真实体验的认知程度而对被宣传产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引人误解的宣传结果发生,并籍此为公司自身及相关商家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进而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行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代写代发替代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详情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ZcdLV6IIy3Ig0ZtNQoeI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