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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监管动态(1月上)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李奕轩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ESMA发布2024年ESEF XBRL文件和ESEF一致性套件 

2、深化香港和内地金融合作的新措施 

3、 上海清算所推出“专业机构结算通”平台专区及债券回售后转售线上化服务 

二、监管政策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2、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委金融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实施方案(试行)》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末外汇储备规模数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3、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香港最新外汇储备资产数字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分析帐目 

一、行业动态

1、ESMA发布2024年ESEF XBRL文件和ESEF一致性套件

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ESMA)发布了2024年欧洲单一电子格式(ESEF)XBRL分类文件和ESEF一致性套件更新版,以促进ESEF法规的实施,这些文件符合ESEF条例2024年更新草案和ESEF报告手册2024年更新版的要求。(来源: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 网站)

2、深化香港和内地金融合作的新措施

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同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新措施,以进一步深化香港和内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强化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的地位,包括:一、推出金管局人民币贸易融资流动资金安排。二、进一步优化扩容「债券通」(南向通)的安排。三、发展利用「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作为抵押品的离岸人民币回购业务。四、利用「债券通」(北向通)债券作为香港场外结算公司(OTCC)的履约抵押品。五、两地支付便利。六、大湾区金融便利。(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3、上海清算所推出“专业机构结算通”平台专区及债券回售后转售线上化服务

上海清算所积极响应市场机构诉求,全力配合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于2025年1月2日开放综合业务系统“专业机构结算通”服务平台专区及债券回售后转售线上化功能,将现金要约收购、债券置换和回售后转售等主动债务管理业务相关功能进行了模块化整合,实现全流程线上化办理,并完善专业机构实时查询功能。“专业机构结算通”的推出,将进一步提高主动债务管理业务的操作便利度,支持发行人、专业机构规范稳妥开展业务,提升债券存续期服务质效。(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二、监管政策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非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3月、4月、5月末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名义本金算术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名义本金)高于600亿元,且不符合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其收取保证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办法》称,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初始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变动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零。实际交换金额为应交换金额超过起点金额的部分。金融机构交换保证金可以适用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转移金额,该最低转移金额可以在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之间分配。《办法》称,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净额结算协议或担保品协议在境外司法管辖区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可以不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交换保证金。本办法施行后,金融机构所在集团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开展的未交换保证金的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所在集团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总额的2.5%。(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2、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证监会制定并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委金融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实施方案(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委金融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根据《实施方案》,2025年,相关部门将组织并指导首批试点中小企业依托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填报环境信息,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披露格式和信息系统功能;2026年,持续推动中小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扩面提质。(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末外汇储备规模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24亿美元,较11月末下降635亿美元,降幅为1.94%。(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2月,银行结汇16,272亿元人民币,售汇17,040亿元人民币。2024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65,44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73,31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4年12月,银行结汇2,264亿美元,售汇2,370亿美元。2024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23,233亿美元,累计售汇24,336亿美元。2024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1,21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7,201亿元人民币。2024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10,92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505,800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4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124亿美元,对外付款6,566亿美元。2024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74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71025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3、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香港最新外汇储备资产数字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香港于2024年12月底的官方外汇储备资产为4,214亿美元(2024年11月底为4,251亿美元)。2024年12月底及11月底并无未交收外汇合约。为数4,214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资产总额,相当于香港流通货币5倍多,或港元货币供应M3约39%。(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分析帐目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在2024年12月底的主要分析帐目。在12月份,外汇基金的境外资产减少281亿港元,至34,783亿港元。货币基础为19,576亿港元,包括负债证明书、政府发行的流通纸币及硬币、银行体系结余,以及已发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外汇基金对香港私营部门的债权总额为3,057亿港元。对外负债总额为243亿港元。(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