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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监管动态(12月下)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李奕轩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EBA就EMIR 3的应用发布“不采取行动函”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3、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二、监管政策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9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11月份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 

6、 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2024年11月辖内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一、行业动态

1、EBA就EMIR 3的应用发布“不采取行动函”

欧洲银行监管局(EBA)发布了一份“不采取行动函”,指出主管当局(CAs)不应优先处理因《欧洲市场基础设施条例》(EMIR 3)生效而收到的初始保证金(IM)模型授权申请方面的任何监管或执法行动。不采取行动函为IM模型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对手方设定了注册流程,在其附件中规定了交易对手方在EMIR 3生效后提交给CAs的首次申请中应包含的信息,以及随后每年更新此类申请时应包含的信息。然而,根据不采取行动函,在EMIR 3规定的IM模型验证RTS草案和申请与授权流程指南生效之前,CAs不应优先处理此类申请,因为这些监管交付物预计将明确规定申请与授权流程以及模型变更评估的关键要求,而这些要求是目前所缺失的。(来源:欧洲银行监管局 网站)

2、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二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三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四是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3、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二、监管政策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应用指引(4-6号)》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新增“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评级要素,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专业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管理”七个评级维度,分别赋予15%、15%、25%、10%、10%、15%、10%的分值权重。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共设九章70条,包括总则、职能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强化条线管理,明确保险风险、信用风险等七大类风险内部管理要求。二是完善内部控制。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建立独立、集中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优化相应职能,引入履职回避、内控评价等制度,规定内部审计对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明确追责问责机制,压实内部管理责任。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出口信保公司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支机构考核,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条线逐步建立垂直独立的考核制度,引导资源更好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四是增强服务能力。在充分考虑出口信保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风险、补损失、促融资、拓市场等作用,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共9章81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强化数据治理顶层设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二是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要求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并将一般数据进一步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转移、公开、共享等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安全评估,采取相应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四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按照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享和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应履行个人告知及取得同意的义务。五是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共四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责任。要求银行制定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标准,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并开展监测分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二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信息报送范围,包括涉及涉嫌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活动的信息。三是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汇风险交易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四是明确银行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内控制度、配套系统、资料留存及保密管理等。(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9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6,371亿元人民币(等值25,169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6,642亿元人民币(等值10,937亿美元),占43%;短期外债余额为99,729亿元人民币(等值14,232亿美元),占57%。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3%。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186亿元人民币(等值4,308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6,498亿元人民币(等值927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77,649亿元人民币(等值11,081亿美元),占44%;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2,037亿元人民币(等值8,853亿美元),占35%。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5,678亿元人民币(等值3,664亿美元),占1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7,007亿元人民币(等值3,854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035亿元人民币(等值4,714亿美元),占19%;债务证券余额为61,838亿元人民币(等值8,825亿美元),占3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41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843亿元人民币(等值2546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7,529亿元人民币(等值1,074亿美元),占4%。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88,761亿元人民币(等值12,667亿美元),占50%;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7,610亿元人民币(等值12,502亿美元),占50%。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欧元债务占8%,日元债务占5%,港币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万亿美元)。2024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66.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43万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1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1月,银行结汇14,658亿元人民币,售汇14,409亿元人民币。2024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49,17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6,277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4年11月,银行结汇2,044亿美元,售汇2,009亿美元。2024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0,970亿美元,累计售汇21,966亿美元。2024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2,54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3,945亿元人民币。2024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59,71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58,598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4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932亿美元,对外付款6,127亿美元。2024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4,62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4,459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4、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截至2024年11月30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0,267亿港元,较2024年10月底增加116亿港元,其中外币资产增加198亿港元,港元资产则减少82亿港元。货币发行局帐目显示,2024年11月底的货币基础为19,501亿港元,较2024年10月底增加124亿港元,增幅为0.6%。2024年11月底的支持资产总额增加194亿港元至21,411亿港元,增幅为0.9%。支持比率由2024 年10月底的109.50%,上升至2024年11月底的109.79%。(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11月份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11月份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主要内容:一、11月末,上海本外币贷款余额12.1万亿元,同比增长9.3%;11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529亿元,同比少增109亿元;外币贷款减少5亿美元,同比多减2亿美元。二、11月份,人民币境内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贷款增加88亿元,同比少增148亿元。三、11月末,上海本外币存款余额22.2万亿元,同比增长9%;11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305亿元,同比少增2,047亿元;外币存款减少24亿美元,同比多减76亿美元。四、11月份,人民币个人存款中定期存款增加172亿元,同比少增267亿元;人民币境内非金融企业协定存款增加1,172亿元,同比多增368亿元。(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6、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2024年11月辖内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上海金融监管局发布2024年11月辖内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主要内容:一、上海银行业资产负债情况。2024年11月末,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总资产余额27.26万亿元,同比增长10.13%。2024年11月末,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总负债余额26.06万亿元,同比增长10.21%。二、上海银行业资产质量情况。2024年11月末,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254.62亿元,不良贷款率1.07%。三、上海保险业主要经营数据。2024年1—11月,上海辖内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累计2,559.12亿元,上海再保险运营中心跨境再保险分入保费收入累计25.28亿元;上海辖内保险公司原保险赔付支出累计895.80亿元。(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