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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Newsletter for Marketing Compliance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合伙人  陈超逸 合伙人 杜逸白 律师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市场营销与监管相关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企业、社会组织等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动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 录

一、 市场监管 

1. 市监总局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2. 市监总局拟出台公司登记管理新规,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 

3. 北京市监局拟修订第二版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 

4. 市监总局发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5. 上海市监局发布第四批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 食品安全 

1. 市监总局印发第二批食安清单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2. 最高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3. 上海市监局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过程致敏物质管理实施指南》 

三、 广告合规 

1. 市监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2. 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3. 北京市监局曝光3起食品广告违法案例 

4. 上海市监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四、 知识产权 

1. 市监总局拟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2. 北互法院:AI生成声音也会侵权?判了! 

3. 深圳知产局拟发布《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 

4. 上海版权局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五、 反不正当竞争 

1. 市监总局发布2023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 

2. 最高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 合肥联合调查组:“三只羊”虚假宣传被罚6894.91万元 

一、市场监管

1、市监总局公布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2024年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

《重点举措》旨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整体优化目标,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政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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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监总局拟出台公司登记管理新规,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

2024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6日。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明确董事备案应当同时提供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登记联络员备案时应当提供常用联系方式;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范围,以及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考量因素,增加调整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条件及公司变更的具体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标明代理身份,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等作出不予登记;增加涤除公示等制度安排;建立另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对象、管理程序及管理后果;明确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登记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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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监局拟修订第二版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

2024年8月9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9日。

《清单》此次修订共新增36项,修改28项,删除1项,涵盖了企业监督、广告监管、价格监管等领域;同时,对《通知》正文“四、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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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监总局发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本次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共8起,包括“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启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商者无域家居有限公司故意拖延发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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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监局发布第四批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4日,上海市监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在案例四中,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包治百病”的说辞向老年人销售“天价床垫”,通过统一宣传讲解和产品体验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购买治疗仪。当事人主要宣传讲解的内容为涉案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血管神经性疾病、紧张性头痛、眩晕、三叉神经痛、枕大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痛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肩臂痛、腰肌劳损、植物系统功能紊乱、胃脘痛、习惯性便秘、盆腔炎、痛经、疲倦综合征疾病、高脂血症的功效,同时宣传讲解治疗仪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上述内容是对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治疗仪本身并不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当事人后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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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

1、市监总局印发第二批食安清单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2024年8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二批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连同首批印发的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标志着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科学识别风险、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有利于全面提升食品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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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2024年8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同步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确立了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等。

在典型案例二中,某酒业公司网店向刘某售出白酒20件,价款7173元,但标示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刘某遂起诉请求某酒业公司承担“退一赔十”责任,并请求该酒业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钟某拒接法院电话,将设立网店时预留的实名制手机号停机,并以“决议解散”为由将某酒业公司注销。法院认为,案涉白酒作为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示的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号均为虚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酒业公司已被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注销,故判决钟某向刘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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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监局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过程致敏物质管理实施指南》

2024年8月19日,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过程致敏物质管理实施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企业应全面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敏物质,以确保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食品生产企业应对识别出的致敏物质实施防控管理,防止和减少致敏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致敏物质管理制度,包括致敏物质识别、配方管理、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致敏物质交叉接触管理、标签管理、运输管理、清洗管理,以及致敏物质召回管理等制度,并将致敏物质管理制度纳入HACCP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实际,企业可进一步建立致敏物质含量监测、分布均匀度、风险等级划分等危害评估管理制度,减少致敏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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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告合规

1、市监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

2024年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公告》。

《指南》共十六条,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实现广告标识;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消费者不易产生广告与其他信息相混淆的具体情形;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采用引导性条款,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有利于后续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监管规则,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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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曝光一批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十件。在案例一中,无锡丽鹿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仁和葡身牌当归葛根黄芪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并利用“网红达人”李某某进行广告代言。李某某以其名义和形象对前述保健食品作了推荐、证明,违反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丽鹿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6.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50.2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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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监局曝光3起食品广告违法案例

2024年8月12日,北京市监局网站公布3起食品广告违法案例。

在案例一中,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北京美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有网络店铺销售普通食品“轻时·白番茄烟酰胺饮品”,发布“美白淡斑、提亮嫩弹、抑制黑色素”等虚假功效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2024年5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美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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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监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4年9月2日,上海市监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在案例二“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中,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两款名为“来意瓶”、“原力水”的瓶装饮用水,自2024年2月起,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含有“强力抗氧,抵御自由基……”、“抗氧化”、“高效抗氧化”、“抗氧化新贵”、“……高意匠健康科技饮用水富含NANCW超小粒径气泡……具有持续抗氧化”等涉及保健功能内容的广告。经核查,以上两款饮用水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24年6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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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

1、市监总局拟发布《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2024年8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8日。

《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明确证据种类,针对每种证据明确了取证要求,明确证据直接认定的证据、其他部门证据的采纳、一方认可的证据效力、不同情形的证明力、辨认意见的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的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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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互法院:AI生成声音也会侵权?判了!

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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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知产局拟发布《知识产权跨境转让许可交易业务指引》

2024年6月18日,广东省市监局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指南(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至7月18日。

《登记指南》适用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供登记主体在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参考使用。《登记指南》提供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时涉及的登记原则、基本要求、首次登记流程、登记变更/续展/注销/撤销/质押以及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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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版权局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24年9月12日,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了2023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本次十大案件的评选由上海市版权局组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上海海关、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推荐,经专家评选产生。本次评选的案件,共有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4件、民事案件3件,涵盖了图书、计算机软件、文字、美术、视听作品、游戏、舞蹈、音像制品等多个领域,包括案例:“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刑事案、网络“聚合”传播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免费分发模式下的“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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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不正当竞争

1、市监总局发布2023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3)》,主要包括工作综述、价格监管执法、收费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执法、禁止传销执法、地方工作以及大事记等。

《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涉企收费违法案件2401件,罚没金额4.3亿元,退还企业金额21.6亿元;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496件,罚没金额5.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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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其中,4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的认定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平台数据、传统消费品和新能源汽车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持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本次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人民法院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侵权判断在采用整体分析思路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数额,还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是严厉打击“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年来,以仿冒混淆行为为代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频发,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次发布的“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人民法院以鼓励诚信经营为导向,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在有充分的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威慑各类恶意侵权行为。

三是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次发布的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使用行为边界,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在“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组织虚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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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联合调查组:“三只羊”虚假宣传被罚6894.91万元

2024年9月26日,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公布对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据调查,三只羊公司受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湖北鲜多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直播推介“香港美诚月饼”、“澳洲谷饲牛肉卷”,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推介的“御徽缘梅菜扣肉”证实原料为五花肉;关于其推介的“兔年生肖茅台酒”,因发货方在外市,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将相关线索移送发货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合肥市联合调查组结合调查情况与法律规定,拟决定对三只羊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6894.91万元;针对三只羊公司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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