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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点

一、应注意对“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等条款涉及“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直接确定承包人的具体施工内容,因此不能忽视。为避免发承包双方承包范围产生争议,建议对包括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进行全面审查,避免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另,如果存在将一个工程划分成多个标段、将一个单项工程划分由多个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情形,建议发包人在审查施工合同时注意不同承包人之间工作界面的划分是否清晰,避免出现因工作界面划分不清产生争议。

二、应注意“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1.5.1条,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2.1条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分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其他价格形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施工合同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等计价方式。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开发阶段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避免出现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或者前后矛盾的情形。

无论采用哪种计价方式,发包人都应注意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应避免双方争议,建议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如"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该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行业又被称为“包死合同”或“闭口合同”,也就意味着这种固定除了业主进行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变更设计之外,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价款。该等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对投资控制和工程结算都有非常大的帮助,对发包人较为有益。

三、应注意“工程质量”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第3条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工程质量条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能否直接投入使用,直接发承包双方的核心利益。

从发包人立场,对本条款的适用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一般而言,如合同当事人没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特殊标准或要求,那么工程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即约定质量“合格”。

2、如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特殊质量标准,则其不能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只能高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3、如合同当事人的施工工程没有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参照相似工程的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或者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此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四、应注意“工期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协议书第2条约定工期条款。同时,通用条款第1.1.4.3条款约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此外,工期条款还散落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

工期是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或内容之一,也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项目工期是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发包人非常重视的一个项目管理要素,是实现项目管理增值的重要目标之一。当承包商延期交付建设工程成果时,往往会遭到发包人工期延误违约的质疑甚至是索赔,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发生争议。从建设工程实务情况看,工期延误的责任或原因有时在于发包人,有时在于承包人,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环节多、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缠绕、复杂等特点,使得工期违约的认定问题异常复杂。对此,就工期条款而言,应当予以重视。

从发包人立场,发包人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审查合同工期约定

工期条款中,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天数等可以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对于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的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则应尽量明确具体的确定标准。除了竣工日期外,若发包人对关键节点工期有要求的,也可对关键节点的完工日期进行约定。
2、审查工期延误的违约条款

与工期条款对应,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可分为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关键节点延误的违约责任;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为对承包人形成制约,发包人可要求以上三种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违约金可重复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在当期应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避免在结算时再行扣除。

但是,为了敦促承包人在逾期开工或者关键节点延误的情况下采取赶工措施,确保竣工日期不延误,发包人也可以给予承包人在竣工日期不延误的情况下,退还逾期开工违约金和关键节点延误违约金的权利。

3、审查工期延长条款

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原因通常包括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政府行为等)。一些发包人要求无论工期因何原因延误,一律不得延长。这种方式和“风险范围以外一概不予调价”条款一样,一旦发生诉讼,出于公平原则,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不一定对发包人有利。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区分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合理分配工期延误的责任。

五、应注意“支付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6条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同时,通用条款12.2、12.4条等就发包人预付款、进度款进行了约定。

从发包人角度,建议对以下进行审查:

1、工程预付款

为减轻发包人的资金压力和控制承包人的履约风险,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可争取不支付预付款。如果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承包人应提供的预付款担保以及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对发包人而言,预付款一般在支付首期进度款时全额扣回或者在前几期进度款中同比例扣回,不建议在结算时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工程进度款一般采用按月支付和按形象进度支付两种方式。相较而言,按形象进度支付依赖于工程节点进度的完成和工程的阶段性验收通过,可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形成制约,对发包人较为有利。

(2)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形式:为保证发包人运用资金的灵活性,建议尽量约定发包人有权通过多种方式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受托支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理、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如采用非现金支付的,应明确相应的贴息成本的计算和承担主体(由承包人承担)等。

(3)明确工程进度款的申请流程和所需资料:应特别注意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在支付时间上,应根据发包人的资金流动需求、发包人的成本审核、财务付款流程等实际情况设置充足的甲方付款期限。

六、应注意对项目经理、监理人权限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1.2.4条约定,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1.1.2.8条约定,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就发包人而言需要注意审查:监理人的权限设置以及对项目经理的更换权利。

监理人的权限设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但是,发包人应当注意规范监理人的权利范围,以规避监理人滥用权利产生的履约风险。建议在“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中增加监理人发出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批准的例外情形,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的事项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建议约定约定如下:“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除外,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要求与更换权利: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工期,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项目经理常驻施工现场的时间,保证承包人对工程审慎尽责、勤勉履职。建议约定如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施工承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此外,建议明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以规避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怠于履行工程管理职责,或将产生的施工不可控风险。建议约定如下:“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应注意“变更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条就变更的范围、变更权、变更程序、变更估价等进行约定。

从发包人立场,建议进行以下审查:

1、审查变更流程条款

建议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签证的申请流程、审核流程,并明确有权审核主体。为了避免承包人不断进行签证变更结算,可约定承包人申请工程签证对应结算款的时间期限,超过该时间限制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签证对应结算款。为规范承包人进行工程签证变更的行为,建议设置签证变更的限制条款,如: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变更应在隐蔽工程覆盖或拆除前;工程签证变更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的一定比例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还应尽量避免签证变更的审批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签证变更申请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签证变更”等类似表述。

2、审查变更价款的支付条款

变更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包括随进度款支付和随结算款支付两种方式。对发包人而言,应尽量争取在结算时支付签证费用以减小资金压力。

八、应注意“竣工结算”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4条约定竣工结算条款。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的纠纷多是由结算工程款引起的,而法院审理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情况。因而“竣工结算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担负着关键性的角色。

从发包人角度,建议审查以下条款:

1、审查竣工验收条款

工程的竣工验收不但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还关系到发包人能否按时使用工程。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竣工验收的期限、条件、验收程序及验收不合格的后果。

除了工程实体的验收之外,工程资料的验收也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资料验收同样重要。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承包人提供资料的名称、数量、形式和提交时间,以及要求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和确认,以满足工程档案验收的要求。

2、审查竣工结算条款

竣工结算条款应包括结算、付款流程、承包人申请结算日期、承包人应提交的资料、发包人完成结算的日期、支付结算款的日期、支付结算款的比例等。

在实务中,承包人往往以不配合竣工验收、不提供工程资料作为要求发包人加快结算、支付工程款甚至增加费用的筹码,因此,建议发包人将承包人申请竣工结算的日期设置在发包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后。

此外,发包人需避免结算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等类似表述。

九、应注意“违约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6条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违约责任条款贯穿于施工合同各条款过程中,因此建议发包人在审查时应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如下:

1、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2、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

4、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5、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6、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7、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协议中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8、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十、应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0条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审查施工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时要注意:尽量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时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诉讼虽然不能协议管辖,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