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李奕轩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PwC因未能提醒FCA注意有关某金融公司的可疑欺诈活动而被罚款1500万英镑
2、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合办气候会议加强亚洲和中东地区的可持续金融合作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二、监管政策
1、ESMA发布ESG基金名称指南译文
2、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4、上海发布新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5、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正式调整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2、央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7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一、行业动态
1、PwC因未能提醒FCA注意有关某金融公司的可疑欺诈活动而被罚款1500万英镑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处以罚款,原因是PwC未能向其报告他们认为伦敦资本金融公司(LCF)可能涉及欺诈活动。这是FCA首次对审计公司处以罚款。PwC在2016年对LCF的审计过程中遇到了重大问题。LCF的一位高层对审计师采取了咄咄逼人的行为,该公司向PwC提供了不准确和误导性的信息。PwC发现审计工作非常复杂,完成时间大大超过预期。LCF的行为以及PwC的审计工作使PwC怀疑LCF可能参与了欺诈活动。PwC有义务尽快向FCA报告这些怀疑,但他们没有这样做。PwC最终确信LCF2016年的账目是准确的。无论其怀疑是否仍然存在,PwC仍有义务向FCA报告之前的担忧。在FCA命令LCF撤回销售迷你债券的误导性宣传材料后,该公司于2019年1月进入管理程序。数以千计的投资者被误导,因为他们没有被告知该产品的全部风险。严重欺诈办公室对LCF的失败进行了公开的刑事调查。(来源: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网站)
2、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合办气候会议加强亚洲和中东地区的可持续金融合作
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宣布将于2024年9月16日在香港合办首届联合气候金融会议。香港金管局与迪拜金管局于2023年12月宣布成立合作伙伴关系,本次会议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旨在促进香港与迪拜在可持续金融范畴日渐深化的合作。在迈向净零转型过程中,许多亚洲和中东地区均面对同样的挑战,包括如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倚赖及转型至可持续的增长模式。本次会议将聚焦转型金融的机遇与挑战,以带动地区间的务实对话。会议议程将包括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与迪拜金管局总裁庄思滔的炉边谈话,以及知名讲者就有关净零转型愿景、投资和未来发展方向的专题讨论。(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合规管理职责。分三节分别明确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以及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要求金融机构在总部设置首席合规官,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置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五是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等。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等。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等行为作出规范等。四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五是稳妥推进行业“减量增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授权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取消其业务资质。六是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5、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情况综述,上半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一、突出“严”,一以贯之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助力构建打假防假综合惩防体系。二、立足“效”,一以贯之全面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法,助力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三、着眼“准”,一以贯之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四、聚力“合”,一以贯之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二、监管政策
1、ESMA发布ESG基金名称指南译文
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ESMA)公布其关于使用ESG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的基金名称指南的所有欧盟官方语言译文。指南将于2024年11月21日开始适用。各国主管当局应在2024年10月21日前通知ESMA它们是否(i)遵守;(ii)不遵守但打算遵守;(iii)不遵守也不打算遵守。申请日期前已存在的基金的过渡期为申请日期后六个月,在适用日期当日或之后创建的新基金应立即适用。该指南旨在确保投资者免受基金名称中毫无根据或夸大的可持续发展主张的影响,并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明确、可衡量的标准,以评估其在基金名称中使用ESG或可持续发展相关术语的能力。(来源:欧洲证券及金融管理局 网站)
2、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数字金融协同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等四方面提出16项重点任务,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三项保障措施,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及项目公司业务实施清单制管理,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三项附件,具体内容:《通知》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范围。负面清单重申了已发布实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正面清单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4、上海发布新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发布新修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将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条例》尤为强调为了支撑数字人民币的研发和应用,上海将建设数字人民币创新与运营中心等功能性平台。也特别指明了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透明度高、不可篡改等特性。二、推动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设立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配合推进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实现境内外互联互通。这意味着跨境资金流动将更加便捷,跨境金融业务将得到进一步拓展。三、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上海应当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增强人民币计价、支付、结算、交易、投融资功能。将人民币国际化作为重要的战略方向之一,开发更多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结算产品,不断提升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四、强化跨境及离岸的监管。推动跨境再保险、境内再保险业务发展,强化风险管理。探索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一体化监管路径。提升离岸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措施涵盖监管体系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监管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保障措施。(来源:上海人大、上海跨与 微信公众号)
5、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正式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保证市场整体信息披露的一致性,沪深交易所决定自8月19日起调整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具体来看,沪深股通方面,每个沪深股通交易日收市后,公布当日沪深股通成交总额及总成交笔数、ETF成交总额、前十大成交活跃证券名单及其成交总额,并按月度、年度公布前述数据的汇总情况。此外,每季度第五个沪深股通交易日公布上季度末单只证券的沪深股通投资者合计持有数量。港股通方面,在交易时间内,沪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当日额度剩余30%以上时,显示额度充足;当日额度剩余低于30%时,实时公布港股通每日额度余额。同时,每个港股通交易日收市后,公布当日港股通买入成交金额及笔数、卖出成交金额及笔数、成交总额及总成交笔数,ETF成交总额,前十大成交活跃证券名单及其买入成交金额、卖出成交金额、成交总额,并按月度、年度公布前述数据的汇总情况。此外,每个港股通交易日收市后,公布单只证券的港股通投资者合计持有数量。(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三、金融数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4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总计成交27.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4.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3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万亿美元)。2024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8万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2、央行上海总部发布2024年7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7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4.46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3.1%。从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24万亿元、占比50.2%,同业存单1.09万亿元、占比24.4%,政策性金融债0.96万亿元、占比21.5%。7月份,新增7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7月末,共有1,139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572家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入市,825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58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7月份,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约为1.96万亿元,日均交易量约为851亿元。(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