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邬晓嫣 律师 王慧婷 律师 梅颖达 律师 石天琪 律师
4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现状
4.1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尚属空白。自从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人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明确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是“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之后,我国民营经济获得了蓬勃可观的发展,在经济活力充分释放的同时,与民营企业经济活动息息相关的融资活动也相应极度活跃。然而,“摸着石头过河”的各种政策和经济活动的尝试,必然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形成风险。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同时各类自然人信贷消费的普及,个人资产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已不在少数,“老赖”问题日趋严重。这些矛盾绝大多数又会求助于法律。可当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时,又会由于债务人自身的偿还能力导致执行不能,使得法院的裁判文书成为了法律的“白条”,司法的尊严受到损害和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使债务人摆脱旧债开始其新经济生活,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债权人公平地获得清偿。
4.1.1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会出现自然人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大量债务,只能部分清偿所欠债务,此时如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配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诉讼在先的债权人往往能得到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则有可能得不到偿还,从而使得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形严重损害了平等求偿权的实现。由于没有公告制度,因此并不是所有债权人都能在一定时间内对提出债权的请求,往往会失去求偿的机会,而且由于参与分配是以诉讼为前提,对于那些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他们只能看着别人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法受偿;同时参加执行分配又必须以诉讼为前提,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极少,债权人投入的诉讼成本可能都无法收回。
唯有依据破产制度,才能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债权救济,而不致发生争先恐后,弱肉强食等有悖诉讼正义的消极现象。
4.1.2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确实资不抵债的债务人而言,其虽有还款之心而无还款之力,只能是疲于应付不断而来的个案诉讼、执行。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法院执行人员也无法对每个人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作出认定,因此债务人可能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法院拘留或罚款,从而更加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使得偿还债务的可能变得更加渺茫。而相对这些债务人而言,企业法人可以在经营不善时,依照破产来取得重生的机会,个人则要为此作出更大的牺牲,这也使个人无法在平等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会应当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以使他们摆脱困境。
综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至个人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建立起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个人破产能力,可以解决针对债务人的全部金钱诉讼,并且避免执行难的问题,减少法院及当事人的讼累。[1]
4.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轨迹
早在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曾出现过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但到2006年正式颁布时,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未被收入。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要求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着力解决个人执行难的问题。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要逐步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重点放在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问题上。[2]随后,一些地方积极开展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方面,2019年10月,浙江温州中院审理办结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性质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一年后的2020年12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动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专门的破产法庭。2019年深圳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先后揭牌成立,全国首批破产法庭完成布局。
在立法实践方面,最引人关注的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经过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审议后,于2020年9月正式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共13章173条,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深圳先行构建了一套有保护有制约、有激励有惩戒的个人破产法律规则。
2020年11月,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全省推动具有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浙江样本。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同一天,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深圳市司法局挂牌。这标志着深圳在个人破产问题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接轨。同时,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也正式上线运行,尝试将大数据技术运用于个人破产管理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个月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已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1]《浅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孙青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04-08-10
[2]《我国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及其制度建构》王卫东,刘昌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威海市委员会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