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公告催收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适用边界
本文以破产债权审核中一笔存续近三十年的金融不良债权为样本,围绕两项时效争议展开:其一,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以公告方式催收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其二,在普通诉讼时效经多次中断且未届满的情形下,债权是否仍受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限制。文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及涉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对照指导性案例249号,并梳理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适用边界,以期为同类债权时效审查与抗辩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