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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大修”的全面解析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王书玥 实习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公众号服务平台和公众号生产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本文从修订背景、修订重点、逐条解读、新旧法规对比进行全面解析。

一、 新法修订背景

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以来,随着公众账号生态圈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完善原《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通过修订原《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服务平台和账号生产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更加自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维护网络安全。

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大力生产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

三是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健全防范处置机制,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是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屡治不绝。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号运营规则,强化行业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五是一个时期以来,“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各方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呼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自媒体”规范管理。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责任。

二、新法修订重点

《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和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依法依规管理运营账号,禁止从事的十类违规行为包括:

1、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2、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3、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4、缺乏专业背景或资格资质的,不得注册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的公众账号;

5、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6、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7、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8、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9、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10、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国家网信办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新法条文解读

第一条:列明了本《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更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规定了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特定主体。同时,将旧《规定》的第二条中对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删去,在新《规定》的附则章中,分为“公众账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三个方面进行了重新定义。

第三条:重新明确了管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责任部门,即,将旧《规定》中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为了国家网信部门。

第四条:将本《规定》所指向的主体明确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价值导向进行了修订,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

第五条:重新修订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前,应当具备的资质性条件,以及应当取得的特定行政许可,提高了内容生产发布的门槛。

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将责任内容具体化,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在第二款中,在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制定规则公约前增加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

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公众账号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变更相应地修订了备案部门,新增了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应用、功能进行安全评估的要求。

第八条:针对公众账号的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的问题重新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九条:该条为完全新增的条款。针对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要求平台对相关生产运营者的专业背景或资格资质进行核验。

第十条:针对公众账号的数量限制、闲置公众账号的处理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平台防范违规注册行为。
第十一条:针对账号交易买卖这一突出问题重新进行了规定。禁止违规转让,要求对受让方进行认证核验,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该条为完全新增的条款。针对时下突出的数据流量造假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三条:该条为完全新增的条款。为打击网络谣言,而要求平台建立生产运营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网络谣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从根源上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

第十四条:该条为完全新增的条款。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信息内容的原创保护、规范平台与生产运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本条为新增条款,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角度,要求其明确注册主体的信息,并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公约和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责任,加强正能量内容的生产。同时在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运营时,强调了书面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的义务。

第十七条:本条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保护著作权的相应措施。同时,将旧《规定》第十二条中针对“留言、跟帖、评论”的规定精简化,化为第二款。

第十八条: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虚假注册、盗用仿冒、越权发布、流量造假、恶意煽动炒作、发布谣言、非法营销、违规买卖账号、发布违法信息这九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列举,第十款为兜底条款。

第十九条:本条为旧《规定》中第十一条和十三条的整合,明确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的社会责任。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公众账号的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条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了定义。

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条文新旧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