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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新旧对比及简要评析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一、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第四项决定对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并无太多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最高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施行,将《民法典》已经做出规定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予以删除,同时将部分内容《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已经做出解释的内容与其保持一致。本次对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修订应当结合《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步研究和学习,体现了最高院在融资租赁领域确立的最新裁判规则。

为便于法律人及融资租赁行业人士对比和了解本次修订内容,本文对修订前后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对比,并对修订理由进行了简要评析。

二、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