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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2026年第一期)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市场营销与监管相关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企业、社会组织等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动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一、 一、市场监管

1.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25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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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2025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共17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计算规则及疑难问题的处理规则。《办法》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理念和过罚相当原则,从违法所得的定位和功能出发,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明确可以作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的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增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等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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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2025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权益保护,推动纠纷化解。引导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机制预防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二是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新增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处理投诉。三是优化举报程序,提高处理效能。新增规定重复举报的不予处理和并案处理机制,删除广告领域的举报移送程序。四是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明确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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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沪苏浙皖市监部门发布长三角轻微违法免罚轻罚2.0版规定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版)》,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2.0版)》由原19条增至26条,重点细化轻微违法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及裁量因素认定标准,完善综合裁量规则和执法程序要求。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包括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在依法前提下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针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与减轻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规定》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区分从轻与减轻的主要考量因素,提出在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条件但情节轻微、适用最低限度处罚仍显失公平时,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文件进一步细化五类从轻减轻情形的认定标准,及“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如明确初次违法判定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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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年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共10起案件聚焦计量作弊、不合格产品销售、食品非法添加、商标侵权、“霸王条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领域,涉及成品油、电动自行车、凉茶、燃气防爆管、学生用品等民生相关产品。此次案例发布是“服务民生、护航消费”行动的重要举措,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监管震慑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案例五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昭、李某兵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深入研判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及时对侵权行为精准打击、巡线深挖,实现对商标侵权商品、包材等非法生产经营者的同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商标权利人作用,及时联合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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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江苏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典型案例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法院联合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涵盖消费纠纷调解、商标侵权查处、牟利性投诉举报规制、行政复议与诉讼处理等。主要规定:1.对商标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并处罚;2.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异常投诉举报不予受理;3.行政复议机关明确受理范围,对牟利性投诉举报不再重复处理;4.行政机关应全面调查举报事项,未履行职责将承担不利后果;5.敲诈勒索型投诉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集中投诉举报的商家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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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2025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事务。规定监督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管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等,重点监督涉企执法问题。监督方式涵盖日常、重点、专项监督,措施包括案卷评查、访谈、暗访、信息公开等。对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可制发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必要时通报或公开。强化信息化建设、数据共享及监督结果运用,明确法律责任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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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食品安全

1. 1.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二是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明确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三是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明确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四是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五是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六是加强属地监管。七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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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规定
2025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规定》共33条,旨在针对当前直播间内虚假宣传、售卖过期食品、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等乱象,构建覆盖全链条、责任清晰的监管框架。其中,《规定》区分了不同主体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纯带货主播)提出差异化要求:前者开设直播间需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后者则需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加强源头把关。《规定》细化了禁止性要求,列出“负面清单”。明确规定13类不得通过直播经营的食品,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为直播带货划出清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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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026年1月2日
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如下: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二是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三是调整了运行机制。四是提出了先期处置原则。五是补充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求。《征求意见稿》确定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内容,其中,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先期处置、信息报告、事故评估、响应分级、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事故原因调查、级别调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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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上海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修正案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新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支持新技术推广。明确预制菜、特殊食品生产销售要求,完善食品召回、退回及回收管理。加强集中用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配送食品安全管理,鼓励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调整罚则,细化监管措施,统一相关部门名称,优化条款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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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广告合规

1. 1.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办法》系统规定了平台在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划定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违法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红线。《办法》还明确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有关主体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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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市场监管总局拟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6年1月12日。
《征求意见稿》结合当前引证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细化解释和说明,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二是提出了引证内容规范要求;三是细化了监管规则;四是其他问题。《征求意见稿》重点对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等规定作出细化说明,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以及认定虚假广告的考量因素作出列举。针对广告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实际,《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还明确将参与广告创意、策划的经营主体纳入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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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上海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互联网平台广告与AI应用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监局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平台广告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围绕规则体系、审核机制、主体责任、人工智能应用及特殊广告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其一,平台须建立公平透明的广告规则制定机制,优化竞价排名和广告投放算法风险评估,明确广告发布标准、频次及“广告”显著标识,保障用户广告屏蔽权和选择权,并通过动态评估纠正不公平限制及不合理收费。其二,健全“AI筛查+人工复核+动态抽检”审核体系,对医疗、药品、投融资、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实施专项审核和自查。其三,细化平台经营者、广告撮合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广告代理服务机构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法定义务,要求完善资质审核、广告档案管理、跨平台约束与账号分级管理,防止“换壳”发布违法广告。其四,规范生成式AI和深度合成广告,要求显著标识“AI生成”“深度合成”“数字虚拟人”,禁止未经授权利用他人肖像、声音训练模型,并落实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其五,严格审查医疗、药品等须审查广告,禁止处方药、烟草、婴儿替代母乳食品等广告在平台发布,并限制面向未成年人的敏感广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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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四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四批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涉及山西、广东、山东、四川、浙江、重庆、上海等地市场监管部门。
本次典型案例要点包括:直播平台及商家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被罚;平台未尽资质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被处罚;保健食品直播违法广告被查处;通过虚增粉丝数据帮助他人虚假宣传被罚;仿冒注册商标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查处;直播引流为假冒商品销售提供便利被处罚;针对老年群体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被查。各案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强化直播电商领域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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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五起民生领域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民生领域私域直播虚假宣传典型案例》,涉及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超调科技有限公司、何某某、吉安天草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湖北省六零时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五起案件。
五起案例主要包括:1.广州赞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赞”平台为直播间提供虚拟人气、虚假销售数据等服务,未尽资质审核义务,被罚款110万元;2.杭州超调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微信群夸大健康产品疗效,虚构治愈案例,被罚款35万元;3.何某某通过抖音及微信私域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疗效,生产环节违规,被罚没122.9万元;4.吉安天草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私域直播中虚假宣传药品功效,被罚款20万元;5.湖北省六零时代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直播销售保健品,虚假宣传治疗作用,被罚款5万元。各案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化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私域直播健康产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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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上海市监部门公布2025年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5年第二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聚焦医疗、“三品一械”、食品、化妆品、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覆盖微信小程序、网店、直播营销等互联网新兴媒介。此次案例发布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曝光违法典型,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多种违法情形:包括普通食品宣称“增强抵抗力”“暖胃补肾”等保健功能,教育培训类广告对学习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兽用驱虫药、软性亲水接触镜广告,以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卫生技术人员名义作证明等。所有案件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为各类经营者划定广告合规红线,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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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国家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管理及监督作出系统规定。主要条款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公共服务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商品包装说明、广告等领域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信息技术产品、政府及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需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企业名称及商品相关用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对违反规范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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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四、知识产权

1.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日前,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八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商标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期限为45日。
《修订草案》共9章84条,对规范商标注册、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强化商标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做了修改完善,并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修订草案》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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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国知局发文加强商标使用管理
2025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着力引导全社会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不断加大对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力度,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坚决维护正当有序的商标使用秩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等七类。《通知》还提出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等六项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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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最高法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布第三十三批精选答问
202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
答疑意见明确:1.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专利侵权纠纷证据,但不能仅凭负面报告驳回起诉;2.商标侵权案件中“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在先使用行为、时间、影响及原有范围使用等要件;3.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域名权益需域名注册在先、知名度高、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易混淆;4.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字号”需综合知悉程度、销售及宣传情况、被诉人主观状态等;5.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部件行为,若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达刑法及司法解释标准,可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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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上海高院发布涉商标注册保护第四批参考性案例
2026年1月8日,上海高院公布“上海某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等4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商标注册保护专题参考性案例(总第28批,第182-185号)。
本批4件参考性案例围绕商标注册取得与行使过程中的权利边界与责任承担进行规制。案例182确认短期集中抢注他人知名企业字号并据此提起诉讼,可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商标恶意诉讼,恶意权利人应返还基于调解取得的赔偿款和诉讼费,并就合理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83明确,当事人在许可合同中事先约定按许可使用费一定倍数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及倍数的重要参考;法院可结合行业平均入住率、房价等数据合理估算基数,并在恶意、情节严重情形下支持高倍数惩罚性赔偿,同时认定将注册商标用作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184在电动汽车充电场景中,引入“售前混淆”分析框架,认定车主在官方充电桩大量张贴含权利商标及二维码的宣传单、引流至其微信群进行经营性推广,虽未直接销售商品,仍构成商标性使用并造成售前混淆,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案例185则细化了商标“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的审查路径:对“全波段防晒”等技术功能性用语,如已被广泛用于描述商品性能且与自有商标、企业名称并用、未被突出为来源标识且不致混淆的,可认定为出于善意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的功能描述,不构成侵权。上述裁判要点对企业在商标注册布局、品牌许可条款设计、营销引流使用他人标识以及功能性用语与商标识别性区分等方面的风险边界予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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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上海高院发布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为彰显上海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上海法院2024年以来生效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从中选取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期发布的案例包括:抢注商标攫取重大交易机会情形下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网络游戏重复侵犯小说改编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及数额确定、查明的部分侵权获利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商标无效后仍继续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使用构成恶意侵权的认定、对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的赔偿基数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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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五、反不正当竞争

1.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责任追究和程序衔接。二是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三是进一步明确调查措施,限制整改结案条件。四是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明确约谈在执法实践中的定位。五是丰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根据《规定》,被调查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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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2025年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下称《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更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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