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施君 律师 张超 律师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长年耕耘于跨境金融领域,帮助企业在该领域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以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将持续关注跨境金融领域行业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监管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行业动态
1、EBA、ECB、欧洲经济区各国中央银行及国家监管机构签署MoU
2、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人民币业务资金安排第二阶段起之总额度及参与银行
3、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
二、监管政策
1、EBA发布最终技术标准草案,规定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及提供银行类辅助服务的信贷机构的门槛要求与审慎风险管理要求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金融数据
1、EBA发布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仪表板
2、ESMA发布2024年企业跨境投资活动数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1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6、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一、行业动态
1、EBA、ECB、欧洲经济区各国中央银行及国家监管机构签署MoU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中央银行(ECB)、欧洲经济区各国中央银行及国家监管机构已签署谅解备忘录(MoU),旨在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支持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PSP)接入中央银行运营的支付系统。该多边协议明确了合作原则,并统一了各国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非银行支付服务提供商参与央行运营支付系统时信息交换的流程与程序。此项协调机制旨在确保结果一致性,为欧洲支付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2、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人民币业务资金安排第二阶段起之总额度及参与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自人民币业务资金安排第二阶段起,参与银行名单已扩大至40家,分配给参与银行的总额度由前阶段的500亿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亿元人民币。如金管局于9月26日所公布,人民币业务资金安排由第二阶段起,进一步扩大所涵盖的合资格人民币资金用途范围至人民币资本支出,及营运资金定期贷款。对此优化安排,银行业界反应正面。第二阶段已于12月1日开始。40家参与银行可在获分配的额度内向金管局借取人民币资金,为本地及海外的企业客户提供用于实体经济的人民币融资服务。分配给40家参与银行的具体额度,是基于各银行现有的人民币融资业务规模、预期业务需求,以及其集团内海外银行机构的地域覆盖度——这些因素均体现了各银行提升香港对全球离岸人民币市场辐射作用的潜力。在决定额度分配时,对于曾参与此前的人民币贸易融资流动资金安排及人民币业务资金安排第一阶段的24家银行,其过往的额度用量亦被考虑在内。(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
3、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公告》共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产品定义,商业不动产REITs是指通过持有商业不动产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封闭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二是基金注册及运营管理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尽职调查、申请材料、商业不动产等方面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主动运营管理责任。三是发挥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机构作用,压严压实责任,要求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四是强化监管责任,明确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商业不动产REITs监管和风险监测处置等职责。此外,商业不动产REITs其他有关事宜,参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二、监管政策
1、EBA发布最终技术标准草案,规定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及提供银行类辅助服务的信贷机构的门槛要求与审慎风险管理要求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最终版监管技术标准草案,该标准规定了非银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指定存管机构”)可使用银行类存管机构或信贷机构进行现金结算的门槛额度,在此额度内相关实体无需额外授权。该技术标准主要特点包括:1、门槛水平:最低门槛设定为37.5亿欧元及年度结算额的1.5%,最高门槛为62.5亿欧元及年度结算额的2.5%。2、动态阈值:标准引入动态阈值机制,根据指定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与被指定信贷机构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审慎监管与风险管理要求将同步提升。3、配套风险管理与审慎措施:与阈值水平相适应。(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原则,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政策和程序,明确模型系统和数据管理要求,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加强资产负债有效联动,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维护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办法》推动保险公司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拉长指标评价周期,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地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影响。(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政策内容: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予展示。其中:(一)个人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二)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实施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统一进行技术处理,无需个人申请办理。个人发现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上述规定时间后仍在展示的,可以通过征信中心400客服热线或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向征信中心提出处理申请。征信中心受理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在30天内妥善完成核查处理。(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6、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
9、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职责范围。细化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二是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提供保障,促进董事会秘书充分依法履职。三是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禁止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内部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来源:上海金融官微 微信公众号)
三、金融数据
1、EBA发布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仪表板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通过欧洲数据访问门户(EDAP)首次发布了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仪表板(RDB)。数据显示,即便在宏观经济和地缘政治风险加剧的背景下,欧盟/欧洲经济区(EU/EEA)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流动性和盈利能力仍保持稳定。核心指标显示整个银行业具备韧性:1、普通股一级资本比率(CET1)(修订版《资本要求条例》CRR3中的过渡性指标)保持强劲,达16.3%;风险加权资产(RWA)总额为10.1万亿欧元,与上季度持平。2、流动性覆盖率(LCR)小幅回落至160.7%(第二季度为161.7%),反映分母增幅大于分子。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从第二季度的127.2%微降至126.8%。3、总资产维持在29.1万亿欧元。债务证券增长2%,占总资产比重升至14.9%。贷款余额增速持续低迷,家庭及非金融企业贷款仅增长0.2%。住宅房地产抵押贷款在2025年上半年强劲增长后略有回落。4、负债总额小幅上升至27.1万亿欧元。家庭客户存款略有下降,而非金融企业存款规模增长近3%。家庭和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存款比下降70个基点至105.6%。5、不良贷款(NPL)规模基本稳定在3,730亿欧元,不良率维持1.8%。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仍居高位。第二阶段贷款比例持续缓降至9.3%。风险成本降至0.47%,创2023年第三季度以来新低。6、季度股东权益回报率(RoE)稳定在10.7%。净息差(NIM)小幅回落至1.58%,下行趋势趋于平稳。成本收入比持续缓降至52.3%,因成本与收入同步下降,但成本降幅大于收入,反映出银行的成本控制措施成效。(来源:欧洲银行管理局 网站)
2、ESMA发布2024年企业跨境投资活动数据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作为欧盟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于2024年联合各国主管当局(NCAs)完成了跨境投资服务提供情况的分析。数据采集范围覆盖欧盟/欧洲经济区30个司法管辖区的投资机构。主要发现包括:1、约370家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提供跨境服务。2、欧盟/欧洲经济区约1050万客户接受了其他成员国机构提供的投资服务。3、与2023年相比:机构数量减少4%。零售客户数量增长32%。投诉量增加46%。4、塞浦路斯作为欧盟/欧洲经济区跨境投资服务机构的首要所在地,占护照制机构总数的21%,其次是卢森堡(15%)和德国(13%)。5、德国、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是零售客户接收其他成员国跨境服务的主要目的地。这些洞察将助力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及各国监管机构(NCAs)更深入地理解并监督欧盟/欧洲经济区企业提供的跨境投资服务。(来源: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网站)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1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银行结汇14,840亿元人民币,售汇13,73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62,7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5,932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结汇2,095亿美元,售汇1,938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769亿美元,累计售汇21,804亿美元。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37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5,11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11,20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97,719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545亿美元,对外付款6,367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48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9,594亿美元。(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9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15,073亿美元,对外负债74,59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40,476亿美元。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4,336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9,520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64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4,064亿美元,储备资产36,88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7%、0.2%、21%和32%;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7,43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3,272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39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65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0%、31%、0.3%和18%。按SDR计值,2025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3,935亿SDR,对外负债54,412亿SDR,对外净资产29,524亿SDR。(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16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144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29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7,080亿元。按美元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8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9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9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8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40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2,405亿美元。按美元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2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7,26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55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2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5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18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5,180亿美元。按SDR计值,202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5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57亿SDR。按SDR计值,202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6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833亿SDR。(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6、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外汇基金资产负债表摘要及货币发行局帐目
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截至2025年11月30日,外汇基金总资产为41,069亿港元,较2025年10月底减少107亿港元,其中外币资产减少99亿港元,港元资产减少8亿港元。货币发行局帐目显示,2025年11月底的货币基础为20,322亿港元,较2025年10月底增加55亿港元,增幅为0.3%。2025年11月底的支持资产总额增加142亿港元至22,413亿港元,增幅为0.6%。支持比率由2025年10月底的109.89%,上升至2025年11月底的110.29%。(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