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刘东 律师 陈超逸 律师 杜逸白 律师
金茂市场营销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致力于市场营销与监管相关热点难点法规问题研究,帮助企业、社会组织等及时、准确地了解法规动态、识别法律风险并提供政策理解和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市场营销合规资讯将持续分享相关动态,欢迎关注。
目 录
一、 市场监管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3.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4.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二、 广告合规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曝光2023年“神医”“神药”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广告领域典型案例
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
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1. 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公布
2. 最高法公布2023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中国法院12件知识产权重点宣传案例
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5.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各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6. 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一、市场监管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24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新一代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场监管执法面临新挑战。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共八章三十六条,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内容,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二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际,《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三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结合执法需要,《暂行规定》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出台《暂行规定》为契机,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持续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详情
点击查看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用修复是违法失信经营主体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于经营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信用修复,期盼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建立起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制度机制。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优化升级信用修复系统,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经营主体重塑信用,大力提升守信能力和诚信水平,受到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和好评。
同时,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也暴露出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信用修复标准不统一、协同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效能。亟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规范、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进一步释放信用政策红利,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明确规章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机制,为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扩大修复范围。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将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为了做好规章修订衔接,第十九条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为支持重整企业重塑信用,第二十条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三)缩短修复期限。为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第八条将其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申请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保持一致。
(四)缩短办理时限。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五)强化协同修复。为进一步健全协同修复机制,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相衔接,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点击查看法规原文
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1640件,2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点击查看详情
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2118件,40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点击查看详情
二、广告合规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曝光2023年“神医”“神药”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共查处相关广告违法案件9572件,罚没1.25亿元,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合规意识,现选取一批“神医”“神药”广告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点击查看详情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广告领域典型案例
为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上海广告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一批广告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点击查看详情
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起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净化首都广告市场环境。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曝光。
点击查看详情
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
2024年3月15日,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打造统一、开放的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提出细化标准。
点击查看指引全文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1、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公布
2024年5月11日,市监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共五章43条,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化了平台责任,并全面梳理和列举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明确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点击查看详情
2、最高法公布2023年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覆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知识产权类型,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国内外知名品牌、数字经济、种业等众多新时代的重点领域和行业。
点击查看详情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中国法院12件知识产权重点宣传案例
2024年4月22日上午,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介绍全国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有关情况,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真假“西门子”——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莫把“拉菲庄园”作拉菲——涉“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明确权利要求修改要求,实质激励保护创新——涉“人脸识别”发明专利确权案
重复套牌侵权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导航地图何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非法抓取数据转卖交易构成侵权——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制作出售盗版“加密狗”触犯刑法——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罪案
道地药材技术秘密应获保护——“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
唤醒词也不能抢注——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屏蔽APP“青少年模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涉“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外文驰名商标方言翻译受商标法保护——涉“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
以抢注的商标恶意提起诉讼应受处罚——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
点击查看详情
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
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1个法律适用问题。
点击查看详情
5、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各地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现摘录部分汇总如下:
2024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3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如下:
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与姜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嵊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潘某某与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孙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林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林某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点击查看详情
2024年4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如下:
路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维某某公司与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杨某诉A公益基金会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林某诉某监管局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纠纷案
某行业协会诉A公司侵害商标权、A公司反诉某行业协会垄断纠纷案
比某公司诉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潮玩公司与A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某技术公司与A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沛某公司诉A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A公司诉B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点击查看详情
2024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点击查看详情
2024年4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3年度)》,并发布十大案件
2024年4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23年度)》(下称“白皮书”),并发布十大案件。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1089件,同比减少22.2%,一审服判息诉率超90%;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4574件,案件结收比103.83%,其中涉发明专利类案件数同比增幅超五成;调撤案件53500件,调撤率57.39%,同比上升8.8个百分点,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东去年有三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案件如下:
全国首例涉“iDataAPI”抓取和交易数据案
著作权侵权“滥诉反赔”案
专利委托设计人“免费使用抗辩”案
国家级非遗和地理标志产品虚假宣传案
国家级非遗和地理标志产品虚假宣传案
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行政复议案
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标准植物新品种同一性判定案
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
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
涉知识产权合同“转让不破许可”案
点击查看详情
6、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
法院认定,因被告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被告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获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点击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