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春燕 律师 路遥 律师 任梦园 实习生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正。本次公司法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历时近5年,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变动较大。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在2018年公司法的基础上新增或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涉及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决议效力、公司登记和公司债券等方面。本文将就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亮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期为相关利益方办理公司业务提供参考。鉴于本文篇幅较长,我们将新公司法各章重点条款的修订制作了如下要点梳理(下文法条对照部分高亮部分为新公司法该条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该条对应新公司法删除的内容)。
修订要目汇总
一、总则
1、突出职工等主体的权益保护,突出公司社会责任
2、新增公司名称权规定
3、完善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
4、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5、完善公司决议撤销、不成立制度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条款修订
1、新增五年实缴出资期限
2、增加董事会催缴出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
3、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4、强化股东知情权
5、完善股东会职权
6、完善监事规则
7、完善董事任职和议事规则
8、新增转让人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责任的情形
9、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10、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条款修订
1、新增授权资本制
2、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3、新增无面额股、类别股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完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2、增强经营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责任
3、新增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
1、完善公司退出制度
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对非等比例减资进行限制
一、总则
1、突出职工等主体的权益保护,突出公司社会责任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在立法目的增加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突出体现了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重视;
● 同时鼓励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2、新增公司名称权规定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名称权的规定,衔接了《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3、完善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增加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及补任规则。
● 明确了①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②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机制。
4、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点分析】: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法》(2018修正)第20条第3款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般原则,被学者们称之为“顺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指公司股东因上述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直以来对于顺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到底能否适用于非母公司的关联公司存在争议。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指导案例则确立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先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母子公司之外的姐妹公司因上述行为对其中一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纳入其中,该项修订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母公司的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直接规范依据,有助于使司法实务中对相关纠纷的裁判告别需参照适用顺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局面,降低司法裁判的技术难度。
5、完善公司决议撤销、不成立制度规定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增加了除外规定,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无法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该修订迎合了司法实践的需求,有助于避免滥诉。
● 对于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限制,新法在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 新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并删除了兜底条款,且决议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22条关于撤销公司决议需提供担保的规定,降低相关股东维护权益的成本;同时将现行公司法第22条第4款内容合并至新公司法28条,结构更加合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条款修订
1、新增五年实缴出资期限
【要点分析】:
● 自2013年《公司法》全面推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废除实缴期限制以来,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国全面推开已近十年。注册资本认缴制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实务中也出现了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新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5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增加董事会催缴出资责任及股东失权制度
【要点分析】:
● “股东失权”是此次公司法修订首次提出的新概念。从新公司法第51条和第52条可以看到,“股东失权制度”包括“催缴”和“失权通知”两部分:第一,股东不按期出资的,董事会有义务向该股东发函催缴,催缴书中可设定宽限期;第二,宽限期届满后,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后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所谓丧失股权,指的是该股东不再享有未缴纳出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和财产性权利(包括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需要注意:“股东失权制度”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并不重复,“股东失权制度”希望通过公司自治权去惩戒不按时出资的股东,与后者相比,适用条件更为宽松,董事会是行使失权通知的主要机构,而“解除股东资格”则需要在满足严苛的条件下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达成。
3、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要点分析】:
● 在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最高法院在此之前一直采取的观点是“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观点,即:“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新公司法在吸收2013年修法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这意味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要求出资期限尚未截至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突破了破产程序的限制,可一定程度上减少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的情况,有助于贯彻商法上的企业维持原则。
4、强化股东知情权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将“股东名册”和“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有利于股东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取消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对于股东必须在现场的要求。
5、完善股东会职权
【要点分析】:
● 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完善监事规则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增加审计委员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职权,在此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一直以来,公司治理架构为:公司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层架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但在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其实质作用,鉴于这一现实情况,新公司法对此进行改革,但由于实际效果未知,因此此次修改并未强制要求去掉监事会。
7、完善董事任职和议事规则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删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上限,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 新增股东会对董事的无因解除权及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新增董事会会议出席规则和表决规则。
8、新增转让人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责任的情形
【要点分析】:
本条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本条明确了两种情形下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一,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明确此时由受让人来承担该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如受让人未缴纳的,转让人对此承担补充责任。本条款在实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是:股权转让人被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审查受让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水平,才能预判受让人是否能够在未来期限届满前足额缴纳出资。
● 第二,针对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明确此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受让人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瑕疵出资情形的,则受让人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9、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一方面取消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改为仅需通知其他股东,另一方面参照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关于认定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规定。
● 新公司法增加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应书面通知公司,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并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本项义务的诉权。
10、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要点分析】:
●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在本条中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下的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和退出提供了更全面的触发机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条款修订
1、新增授权资本制
【要点分析】:
● “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系相对概念,“法定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须一次性充分认购公司拟发行的股份,一直以来,我国施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掌握公司股份发行权,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稳定。新公司法首次引入“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预先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董事会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决议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授权资本制”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又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的发生。
2、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要点分析】: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协议予以认可,但并未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情况予以规定。新公司法明确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3、新增无面额股、类别股
【要点分析】:
● 股份可被区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区别在于股票票面是否记载一定金额,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一直施行股份面额制度,其优点在于通过明示股票票面金额、限期实缴、禁止折价发行等一系列规则,保证公司的资本足额且真实。但随着经济发展,绝大部分股票的票面价值既非发行价格,也非股票的实际价值,无法准确反映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和偿债能力,而无面额股制度更有利于促进投融资活动,释放市场活力。
● 新公司法吸收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引入类别股,其包括:优先分配股/劣后分配股;特别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突破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完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增加了勤勉义务的定义,并将该义务履行主体扩展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公司法增加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可以使公司更加客观公允地对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决议。
2、增强经营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责任
【要点分析】:
● 新公司法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来转移责任风险。
3、新增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要点分析】:
● 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请求监事会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至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既体现了新公司法第57条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又填补了母公司股东没有法律依据对子公司董监高主张权利的法律空白。
五、公司解散和清算
1、完善公司退出制度
【要点分析】:
● 明确董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责任。
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对非等比例减资进行限制
【要点分析】:
● 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全体股东一起减资,减资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变,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而非等比例减资是指是公司的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减资制度,尤其是非等比例减资是中小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路径之一。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法律并未对非等比例减资作出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非等比例减资的表决权规则是适用股东多数决还是股东一致决存在争议,新公司法对于减资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以其他为例外,其他减资方式采取一致决,对非等比例减资做出限定。
本次公司法修订幅度较大,同时引入许多新的概念和机制,并将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亮点众多,这既体现了公司法对过去十几年经济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指出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目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本次法律修订效果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仍有待实践的验证和相关行业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后续本团队亦将针对热点关注问题展开更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