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田野 律师 孟佳仪 律师助理
在PE阶段或Pre-IPO阶段,投资人发现在被投企业的股东中存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担心是否会影响公司上市,对此问题咨询较多。在IPO核查中,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基金,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也是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之一。本文结合IPO案例,浅析拟上市公司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时监管机构的核查要求,以及简要回答对于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如何处理以满足IPO核查要求。
一、证监会对上市发行中有限合伙企业的核查要求
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必须备案的态度较为统一,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无法参与上市发行、定向增发和并购重组业务。也就是说,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如果被认定为私募基金而又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和发行。相关规定如下:
二、近年案例检索及浅析
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对公司IPO的影响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否有限合伙企业会被认定为私募基金;另一方面,被认定为私募基金而又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是否可以补备案。我们检索了沪深交易所的近期案例,列举如下:
分析上述案例,有限合伙企业会被认定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的三项基本特征:(1)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2)以投资活动为目的;(3)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其中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包含推介、发售、认/申购、赎回等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基协公示的案例,仅当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由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开展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且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时,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特征;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指引依法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我们查询了审核通过的案例,基本均为按照上述思路进行论述。以下选取部分中介机构论述,以供参考。
1、某生物科技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中对于发行人股东上海湛泽是否为私募基金的答复为“设立上海湛泽的目的是实现股东对发行人的间接持股,而非进行其他投资活动,且未专门指定该合伙企业资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因此,上海湛泽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手续。”
2、2023年9月,安特磁材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为:“系发行人原有职工持股会全体成员或其法定代理人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聘请管理人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宜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2023年3月,思客琦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为:“上海胜赛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因此不属于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三、解决措施和建议
理想的情况是经营范围中存在“投资管理”或GP为非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均能够在公司材料申报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工作,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但如果一直到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甚至是准备提交申报材料前才发现股东中存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最大程度地不影响公司上市呢?一般有以下处理方案:
1、补办登记备案程序,出具《承诺函》
建议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出具《承诺函》保证依法承担因为没有及时完成备案而对拟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提示的是,是否能够补备案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并非所有未备案的私募基金都能实现这一操作。随着中基协及证监会对金融监管的逐步加强,现阶段通过补充备案的途径解决拟上市企业私募基金股东未备案的瑕疵,存在较大障碍。以往的成功案例列举供参考如下:
2021年5月,金冠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根据南阳先进制造的说明,南阳先进制造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中。
2018年6月发行上市的绿色动力(330919)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发行人股东江淮基金和保利基金正在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备案不影响江淮基金和保利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其有权依法行使发行人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关股东义务,亦不会影响本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IPO 申请文件。在之后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江淮基金、保利基金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2、股权/股份转让
(1)更换GP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
此方式目的在于节省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时间,以期能够在材料申报的时候符合IPO核查的条件。成功案例如下:
2020年12月发行上市的中伟股份(330919)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根据天贵宁、青蒿致伟、青蒿基石说明,转让原因为天贵宁、青蒿致伟、青蒿基石未备案为私募基金,为满足股东资格的要求,天贵宁、青蒿致伟、青蒿基石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嘉兴谦杰(嘉兴谦杰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并由嘉兴谦杰受让天贵宁、青蒿致伟、青蒿基石所持发行人股份。
(2)清退
清退即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将所持股权/股份转让,退出拟IPO公司的股东。但此种方式也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例如设立股份公司后一年内发起人股份不得转让等。
四、结语
IPO审核中,监管机构重点关注发行人股东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程序,存在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而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和发行。对此应结合IPO进度及股东完成补充备案可操作性,选择采取补充备案程序或是清退未备案股东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