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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及是否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之探析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莹琳 律师  王孟紫薇 律师助理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问题,早先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持支持观点者认为: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进行施工,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不具有对等关系;对于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发包人可及时向承包人主张出具,但不能构成其不予付款的抗辩理由。持反对观点者认为: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即把开具发票提升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在未开具发票前依照约定拒付款项。近年来,最高院案例已就该问题有较为明确的回应,即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此外,在前述情况下,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文做以下梳理,以期明晰。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6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第16条规定:“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第10条规定:“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双方明确约定以承包人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第29条规定:“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第54条:“支付工程款义务和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开具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明确承包人具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发包人提起反诉请求主张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司法裁判实务梳理

(一)从各地司法文件以及最高院案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支付工程款义务和提供发票义务性质不同、不具有对等关系,故发包人以承包人违反约定未提供发票为抗辩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01】(2020)最高法民终**号,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某公司主张某建工集团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系某建工集团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以某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案例02】(2020)最高法民终**号,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认为】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认为4.25协议第七条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该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该第七条约定“……某建设公司应在某房地产公司转账付款或办理房产抵顶之前(为了尽快办理交房,本合同第一次支付793万元付款后的七天内某建设公司应把所有应开而未开给某房地产公司的所有的发票补齐,否则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后面的款项)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等额的税务部门认可的工程款专用发票……”。首先,该条并未明确约定将开具全部税务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其次,从文义分析,该约定括号内所称应开而未开的发票应是指某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所对应的发票,并不包含未付工程款对应的发票。其三,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具发票是某建设公司的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主要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建设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03】(2021)最高法民申**号,凤城市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凤城市某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判认为】开具发票是相关当事人在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交付发票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某科技公司以某贷款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某贷款公司是否依约移交工程档案、是否构成逾期交工等问题,原审判决已作出明确认定,某科技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推翻,对其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在前述情况下,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实务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部分案例认为:承包人未能按约开具发票,系对合同履行存在过错,不得据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如:

【案例04】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认为】依据涉案两份合同之专用条件约定,某建筑公司应当于每次期中付款申请的同时,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工程发票及其他一切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若某建筑公司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某房地产公司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仲裁庭鉴于这一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可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可以认定某建筑公司在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方面存在过错,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逾期付款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约定。因此,某建筑公司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某建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了主要施工义务,基于公平原则,仲裁庭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建筑公司亦应当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要求的发票。

2、部分案例认为:承包人虽未及时开具发票,但主债务履行期限已截至,发包人应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

【案例05】(2023)宁0104民初**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认为】虽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原告开具全额发票系被告支付设计费的前提,但开票义务仅为合同从义务不能以此阻却被告付款主义务的履行,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又因双方对已付款10万元无法陈述具体还款时问,视为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计算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自逾期之日起即2021年5月8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30114.38元,并按照上述利率支付设计费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小结

我们建议: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按约开具发票,以防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主张欠付工程款之利息;发包人则应注意,即便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也应就是否据此拒绝付款的问题审慎处理,在不具备其它拒付理由的前提下,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款项很难得到支持,以及存在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