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美 律师 吴荣良 律师 黄启荣 律师 巢思源 律师 杨晓凤 律师 张程源 律师 黄雪骐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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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
3.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4.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5.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设计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
二、 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6. 国资委:央企需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方案落地
7. 《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展评估报告》在“全国低碳日”主场活动发布
8. 《全球碳排放与碳收支遥感评估科学报告》发布
9. 《中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年度报告(2023)》发布
三、 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10. 全国碳市场七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65.00元每吨
四、 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1. 江苏某企业替代性修复助力碳中和合规整改
一、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
2.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
7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
《能效水平2023年版》拓展了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的适用范围,在此前明确的炼油、煤制焦炭、炼钢炼铁、水泥、玻璃、陶瓷等25个重点领域的基础上,新增了乙二醇、尿素、钛白粉、工业硅等11个新领域,将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范围进一步覆盖到能效提升潜力较大、行业发展较快及部分轻工业领域。
《能效水平2023年版》要求各地引导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改造升级到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并淘汰无法按期达标的项目。对此前明确的炼油、煤制焦炭、炼钢炼铁、水泥、玻璃、陶瓷等25个重点领域,《能效水平2023年版》明确原则上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新增的乙二醇、尿素、钛白粉、工业硅等11个领域,原则上应在2026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3.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7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73号)。《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从严从紧控制现代煤化工产能规模和新增煤炭消费量。
二是加强规划布局引导。推动存量现代煤化工项目加快实施先进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优化传统能源产业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煤化工产能。对于现有现代煤化工产能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通过上大压小、煤炭用量置换等方式实施新建项目。
三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加快煤基新型合成材料、先进碳材料、可降解材料等高端化工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品和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绿色化学物质和产品研发。在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现代煤化工与可再生能源、绿氢、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耦合创新发展。
四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引导现有现代煤化工企业实施节能、降碳、节水、减污改造升级。加快高浓度二氧化碳大规模低能耗捕集利用与封存、制备高附加值化学品技术开发和工业化应用。加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煤电、气电、风光电互补。新建项目应优先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4.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7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
《通知》传递两点重要信息:配额过去可用、未来可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
《通知》显示,配额过去可用。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配额可预支。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另外,《通知》还明确表达,可用CCER抵销。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5.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设计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
7月4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设计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JD37-002-2023)。该《导则》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导则》共分5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含: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建筑设计碳排放分析报告等。
《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设计阶段的碳排放计算。
二、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6. 国资委:央企需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方案落地
7月13日至14日,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中央企业负责人研讨班。
会议指出,国资央企要加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力度,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方案落地,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这意味央企双碳工作已经从碳达峰规划阶段进入到落地实施阶段。
7. 《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展评估报告》在“全国低碳日”主场活动发布
7月12日,生态环境部在“全国低碳日”主场活动上发布了《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进展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自2010年以来,中国分三批开展了81个国家低碳城市试点。为全面评估试点城市的工作进展,从试点城市的气候行动实践中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23年上半年,生态环境部组织不同领域专家对试点城市的进展与成效进行了集中评估与总结。试点城市积极响应,并认真进行了准备。根据试点城市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专家现场评议情况,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总结了试点工作的整体进展与成效、任务落实情况,突出工作特色亮点,同时指出存在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了对策建议。通过发布《评估报告》,积极推广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动城市层面的气候行动与低碳转型取得新突破。
《评估报告》还公布了本次评估获得优秀和良好的城市名单。
8. 《全球碳排放与碳收支遥感评估科学报告》发布
7月26日,由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牵头,联合南京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国内相关科研单位撰写的《全球人为源碳排放与陆地生态系统碳收支遥感评估科学报告》(简称《报告》)在北京发布。报告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评估了过去40年内,全球和主要国别的人为源碳排放与陆地生态系统碳收支情况,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科学支撑。
《报告》显示,由于实施了大规模植树造林生态工程,中国每年固定了近4亿吨二氧化碳,有效降低了全球土地利用碳排放。过去10年,全球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能力持续增强,陆地生态系统平均每年吸收137亿吨二氧化碳,其中,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每年吸收了13亿吨二氧化碳,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全球陆地土壤有机碳储量呈逐渐增加趋势,过去40年,全球土壤每年吸收约13亿吨二氧化碳,其中,由于中国实施了大规模保护性耕作和生态管理举措,中国土壤固碳速率最高,约占全球的四分之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院长吴一戎指出,这份监测报告表明,一方面,中国积极的节能减排措施成效显著,我国最近10年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中国实施大规模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保护性耕作等积极生态管理措施,生态系统固碳能力持续增强。卫星监测也发现中国净碳排放在近10年呈现降低的趋势,表明我国碳中和目标取得了重要进展。
9. 《中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年度报告(2023)》发布
近日,《中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年度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在全球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进展研讨会上正式发布。该报告由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全球碳捕集与封存研究院、清华大学联合牵头,组织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国家能源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报告》对我国CCUS技术研发、项目示范、政策部署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碳中和目标下我国CCUS技术发展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应对建议。
《报告》指出,我国发布了70余项CCUS相关的政策文件,涉及规划、路线图、技术目录等,在CCUS技术研发、标准和融资等方面做出了积极部署。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CCUS各环节技术发展迅速,示范项目规模不断扩大,CCUS技术应用的行业和部门持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规划和运行CCUS示范项目总数接近百个,涵盖电力、油气、化工、水泥、钢铁等多个行业。其中超过半数的项目建成投产,具备二氧化碳捕集能力超过400万吨/年,注入能力超过200万吨/年。
《报告》认为,我国CCUS技术发展水平距离大规模商业化应用还有很大差距。为更好的支撑双碳目标实现,促进CCUS技术发展,应着力探索构建面向碳中和目标的CCUS技术体系,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和大规模集成示范;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定,引导形成各主体都能有效参与的商业模式;继续深化CCUS等绿色技术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
三、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10. 全国碳市场七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65.00元每吨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信息,2023年7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3,009,261吨,总成交额165,622,269.66元。
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847,544吨,月成交额50,532,135.00元,最高成交价65.00元/吨,最低成交价57.00元/吨,7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64.74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7.90%。
7月大宗协议交易月成交量2,161,717吨,月成交额115,090,134.66元。
四、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1. 江苏某企业替代性修复助力碳中和合规整改
6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其中江苏一企业篡改监测数据致使排放废气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最终以光伏发电项目等三个项目进行替代性修复,助力企业进行碳中和的合规整改。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简介】
2021年6月27日,沭阳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沭阳某新材料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均存在篡改参数情况,其中二氧化硫校准曲线、氮氧化物、氧含量量程、尘度系数、烟道截面积、标准过量空气系数等参数多次被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规定。后沭阳县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玻璃熔窑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标。氮氧化物中的氧化亚氮系温室气体之一,其升温潜能是二氧化碳的300倍。经检测机构评估,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83万元。
【查处情况】
2021年10月27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12月3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参与支持磋商,促进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向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分四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2万元;投资不少于291万元用于实施三个替代性修复项目,分别为光伏发电项目、余热发电项目及提标改造项目,实施清洁化改造;对污染进行深度治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该协议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
目前,该公司已如期缴纳前两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玻璃熔窑烟气余热发电项目,2022年度光伏发电节约标准煤千余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7030吨;完成选择性催化还原废气超低排放提标改造项目,2022年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废气减排量446.13吨,氮氧化物减排量为653.88吨。
【本案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涉案企业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等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坚持生态修复优先,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企业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气体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