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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双碳法规动态资讯(第16期)

汇编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美 律师  吴荣良 律师  黄启荣 律师  巢思源 律师  杨晓凤 律师  张程源 律师  黄雪骐 律师助理 

目 录

一、 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3.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4. 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6. 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 

二、 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8. CEMF发布《加速低碳转型赋能2035美丽中国》 

9. 首届中欧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召开 

三、 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10. 全国碳市场四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56.00元每吨 

11. 湖北试点碳市场完成新政后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贷款 

四、 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2. 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碳清缴案件 

金茂环境法律团队致力于低碳与绿色可持续发展领域研究,帮助客户及时、准确地识别相关法律风险并提供合规能力提升服务。金茂双碳法规动态资讯将持续分享碳相关法规动态,欢迎关注、开展深度合作。

一、碳管理法规标准动态

1. 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4月2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将围绕基础通用标准,以及碳减排、碳清除、碳市场等发展需求,基本建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以下简称双碳标准体系)。到2025年,双碳标准体系制修订不少于10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外文版本),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主要行业碳核算核查实现标准全覆盖,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标准指标稳步提升。实质性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国际标准不少于30项,绿色低碳国际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

双碳标准体系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碳减排标准子体系、碳清除标准子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标准子体系4个一级子体系,并进一步细分为15个二级子体系、63个三级子体系。该体系覆盖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金融、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指南》提出,重点推动提出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林草固碳和增汇、能源领域的传统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智能电网与储能、新型电力系统、清洁能源、绿色金融、信息通信领域与数字赋能等国际标准提案,推动标准研制。

《指南》还要求,各行业各领域要按照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推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做好专业领域标准与基础通用标准、新制定标准与已发布标准的有效衔接。各地方、社会团体等加强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合作,依法因地制宜、多点并行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关键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国际交流等工作。

2. 国家能源局发布《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4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在深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需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推动第一批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并网投产,建设第二批、第三批项目,积极推进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稳妥建设海上风电基地,谋划启动建设海上光伏。大力推进分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做好与碳交易的衔接,完善基于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科学设置各省(区、市)的消纳责任权重。

《意见》指出,在加强能源治理能力建设中,需健全能源法规政策体系。加快《能源法》立法进程,做好《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监管条例》制修订工作,研究起草《能源监管条例》。建立健全能源数据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能、抽水蓄能、CCUS等标准体系研究,重点支持能源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立项,加快重点标准制修订。

3.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自5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在2002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和《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说明(2023年版)》。

另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编写大纲及说明指出,可研大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2002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基础上,坚持以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等三大目标,更加注重可行性研究重点内容的前后逻辑和统筹协调,将扩大内需、碳达峰碳中和、自主创新,以及投资建设数字化等新要求有机融入可行性研究制度规范。

4. 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

4月24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沪发改环资【2023】40号)。

《工作安排》明确了如下重点工作安排: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深入推进工作领域碳达峰、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推动交通领域绿色低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全民参与、推进绿色低碳区域行动、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执法等共十六项。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4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碳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鲁政办字【2023】43号)。

方案提出,力争到2023年年底,山东省推进碳金融发展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转型金融标准和激励机制基本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账户初步建设,碳信贷、碳债券、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较大进展。到2025年年底,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破题并不断丰富,初步搭建起集评价、融资、数据分析等于一体的碳金融服务平台,碳债券融资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碳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明确了5大行动,即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动、碳金融试点示范行动、碳交易推进行动、碳金融支撑行动、社会资本投入行动。其中,碳金融试点示范行动提出,开展碳金融区域试点,推进碳金融供给创新,开展碳关税应对试点。聚焦建材、化工、塑料、钢铁、有色等重点领域,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进行碳关税压力测试。

方案明确,强化政策激励。设立山东省碳减排政策工具,支持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增加绿色低碳领域优惠贷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省财政按规定给予25BP贴息补助。

6. 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4月6日,福建省住建厅、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闽建科【2023】11号)。

《实施方案》提出,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建筑品质和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

《实施方案》提出建设绿色低碳城市。从城市、社区、建筑、住宅、基础设施、用能结构、建造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任务。

其中关于建筑部分,《实施方案》要求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到2025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5%以上。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全省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1600万平方米。

关于基础设施部分,《实施方案》要求提高基础设施运行效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改造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推进城市绿色照明。

关于用能结构部分,《实施方案》要求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加大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空气能等形式热水系统,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关于建造部分,《实施方案》要求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推动智能建造发展。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到2030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

4月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更加健全。

《实施方案》指出,陕西省将完善碳排放基础通用标准体系,参与国家、行业碳排放术语、分类、管理体系、碳信息披露等基础标准研制;加强重点领域碳减排标准体系建设,加强节能基础共性标准制修订,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制修订等;加快布局碳清除标准体系,加快生态系统固碳和增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农业农村减排固碳等碳清除技术标准研制,发挥标准对碳清除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引领作用;健全市场化机制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服务,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标准制修订;完善计量技术体系,加强基础前沿碳计量技术研究,加强共性关键计量技术研究等。

《实施意见》提出,陕西省将实施8项重点工程和行动,包括碳计量科技创新工程、碳计量基础能力提升工程、碳计量标杆引领工程、碳计量精准服务工程、碳计量区域合作工程以及双碳标准强基行动等。

二、碳政策会议成果信息

8. CEMF发布《加速低碳转型赋能2035美丽中国》

4月26日,第七届中国能源模型论坛(CEMF)年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加速低碳转型·赋能美丽中国”。本次论坛年会还发布了《加速低碳转型赋能2035美丽中国》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个方面对低碳转型发展进行了分析。其中,减排行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还将显著降低由气候变化导致的生命健康危害、基础设施损坏和农业生产变化等系列影响,带来远高于其经济成本的外部效益,并且减排力度越大,净收益也越高。

报告指出,碳中和情景和加速碳中和情景下,减排所带来的经济净损失分别为8.7万亿元和42.8万亿元,而这两个情景将分别带来169万亿元和230万亿元的外部收益,远高于经济发展单方面付出的代价。结合模型测算的经济代价,到2060年碳中和与加速碳中和情景下,40年累计净收益分别为160万亿元和187万亿元。

同时,报告强调,从产业投资的角度讲,以可再生能源为首的非化石能源行业投资大幅增长,2060年,在碳中和与加速碳中和情景下,清洁能源发电回报率分别增长42%和30%,投资相对增长24%和27%。由此可见,加速低碳转型不仅有助于我国实现气候目标,也可以通过带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缓解经济压力。

9. 首届中欧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召开

4月19日,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主办的“首届中欧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大会”在上海成功举办。大会由中贸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济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和碳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承办。

本次会议重点聚焦中欧碳中和领域的低碳技术与项目案例,数字技术赋能双碳目标,绿色低碳产业链发展,能源脱碳与新能源转型,碳足迹、碳认证与国际绿色贸易门槛,零碳智慧园区的国际经验等领域,彰显全球碳中和发展的新技术和新态势,以促进中国与欧洲在碳中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发展。

三、碳金融与碳交易市场

10. 全国碳市场四月成交数据公布,最高成交价56.00元每吨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信息,2023年4月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总成交量1,052,657吨,总成交额55,457,064.00元。挂牌协议交易月成交量52,657吨,月成交额2,879,064.00元,最高成交价56.00元/吨,最低成交价50.50元/吨,4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55.00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下跌1.79%。

4月大宗协议交易月成交量1,000,000吨,月成交额52,578,000.00元。

11. 湖北试点碳市场完成新政后首笔碳排放权质押贷款

3月27日,湖北试点碳市场完成首笔在《湖北省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政策下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这也是湖北首次基于预分配配额的碳金融创新。在湖北碳交中心指引下,黄石东贝铸造以自有预分配配额作为质押物,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获得300万元的质押贷款。

2022年10月,湖北碳交中心配合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编制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成为湖北省首个规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性文件。2023年3月,湖北碳交中心配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完成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工作,为碳质押等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关键的流动性基础。

四、碳中和实践与合规案例

12. 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碳清缴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深圳市发改委对包括深圳某公司在内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015年目标碳强度进行了调整。同月,深圳市发改委通知,深圳某公司2014年度超额碳排放4928吨二氧化碳当量,要求该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实际碳排放量在注册登记簿完成履约。

2015年7月1日,深圳市发改委通知要求深圳某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补缴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逾期将予以行政处罚。

深圳某公司以其2014年用电量、工业产值比2013年度均有下滑为由拒绝支付。

2015年8月4日,深圳市发改委告知深圳某公司,由于其未按时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拟从深圳某公司2015年度碳排放配额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额补缴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其2014年度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深圳某公司不服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深圳市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某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其2014年度实际排放二氧化碳当量比分配碳排放配额多近5000吨,且未能按期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也未按要求如期履行补缴义务。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减排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工业增加值密切相关,深圳某公司关于其2014年度用电量比2013年度减少,碳排放总量也应相应减少的主张,缺乏依据。

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诉讼请求。深圳某公司不服,以本案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不合理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启示】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强化节能减排管理,避免超额使用配额。若企业临近清缴期限发现配额不足,可以通过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方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