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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网事件”看“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认定标准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一、问题的引出

在上篇文章中,我们提到了知网被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一事。就在6月29日,“BOSS直聘”“运满满”“货车帮”纷纷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恢复新用户注册。

此前,网信办于2021年7月5日宣布,对“BOSS直聘”等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BOSS直聘”停止了新用户的注册。从时间线来看,“BOSS直聘”被查已有近一年的时间。

无论是“BOSS直聘”还是眼下被查的“知网”,从目前公布的信息基本可以确定,它们是作为“网络平台运营者”受到网络安全审查的。而“网络平台运营者”正是在2021年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新规定的审查对象。

那么如何界定一家企业是否属于“网络平台运营者”呢?

二、相关规定及举例

遗憾的是,最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虽然提及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这一概念,但并未对其进行定义,需要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语境进行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存在相类似的术语,具体可见下表:

可见,《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的一系列新增要求,是在我国网络平台社会数字基础设施重要性日益凸显,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逐渐突出,大型“网络平台运营者”具有服务供给者、市场监督者双重职能的特征日益凸显,承担网络世界“看门人”职能的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种立法回应。

因此,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项下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作广义理解,从是否具有连接属性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根据,所谓连接属性是指通过网络技术把人和商品、服务、信息、娱乐、资金以及算力等连接起来,由此使得平台具有交易、社交、娱乐、资讯、融资、计算等各种功能,应涵盖下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各种平台类型,但不应包括纯粹通过网络提供自营服务的运营者(无论是否属于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纯粹提供平台搭建等技术服务的运营者。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平台类型:

三、小结

2021年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重在压实网络平台运营者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也是在网络平台繁荣发展的大形势下作出的应对,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监管要求逐步从“审慎包容”转向“强化督查”。

正是在这种新形势下,互联网企业更应及时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地位,若作为“网络平台运营者”,则应切实履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义务,落实各类数据保护措施、依法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以防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