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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the Referee A Good Lawyer? 从佩希斯泰因到可可托维奇的运动员漫漫维权路:以法律之名

2022年7月7日,由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与国际法协会新加坡分部(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Singapore)联合主办,Hogan Lovells律师事务所协办的“Is the Referee a Good Lawyer? 构建职业体育国际法律体系研讨会”以线上线下混合模式顺利举行。180余名专业人士通过亲临现场或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2022年7月7日,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与国际法协会新加坡分部主办“Is the Referee A Good Lawyer?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for Professional Sports” 研讨会现场

在协办方代表Kent Phillips律师致欢迎辞后,主办方代表Anthony Cheah Nicholls律师主持研讨会召开。巴黎Gaillard Banifatemi Shelbaya争议解决精品所资深律师Pierre Viguier向与会者介绍了国际体育争议解决基本体系,特别是德国速滑运动员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Claudia Pechstein)与罗马尼亚足球运动员阿德里安·穆图(Adrian Mutu)在欧洲人权法院对现有体系提出挑战所造成的深远影响。

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Claudia Pechstein)

本所合伙人蔡果律师首先向与会者介绍了自己从2008年担任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开始对参与体育产生浓厚兴趣,直到2016年里约奥运会受国际奥委会诉陈欣怡一案激励,决心将对体育的热忱与法律相结合,并因为自身的争议解决专业背景,自然而然地走上了体育争议解决执业道路。她回应了Pierre Viguier律师的发言,并向与会者介绍了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在经历了遍布国际滑联、德国法院、国际体育仲裁院、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漫长法律战后,仍然没有放弃体育梦想,于2022年2月以49岁高龄站上北京冬奥会的“冰丝带”赛场。这是她第八次参加冬奥会,令佩希施泰因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做到这一点的女性运动员,同时,她也成为了冬奥会历史上年纪最大的女性运动员。

2022年2月5日,北京市,2022北京冬奥会速度滑冰女子3000米赛况。德国49岁老将佩希施泰因第8次站上冬奥赛场(图源:中国青年报)

蔡律师告诉与会者,她是通过这一系列标志性的法律案件知晓佩希施泰因的,因此目睹佩希施泰因在经历了这一切后仍然自信、意气风发地出现在冬奥会赛场,感到很受震撼——因为,如今的佩希施泰因已经将那个写进体育仲裁教科书里的经典案件留在了身后,她仍然活跃在赛场的事例证明,即使曾经饱受兴奋剂违规或其他负面事件困扰的运动员,在走出阴霾后,仍然可以成为楷模。巧的是,听众里有一位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的体育管理学教授,她正好曾在挪威对佩希斯泰因进行兴奋剂检测,她兴奋地分享了她对佩希施泰因的感想与蔡律师所见略同:这位女运动员不仅是一位不屈的法律斗士,也是激励其他人的灵感源泉。蔡律师感到佩希斯泰因的经历对自己有所启发:此前,她有疑惑佩希斯泰因在各处发动法律程序是否值得,但在亲自操办一些国际体育案件过程中体会到了当事人被局限在现有体系里无计可施,她完全理解了佩希斯泰因的愤怒、不甘与所作的选择。蔡律师认为,如果认为己方有理,就应据理力争,用尽可能的法律救济——即使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的选项看上去是多么遥远与不确定:因为,这代表着当事人的立场与态度。

德拉甘·可可托维奇

随后,蔡律师向与会者介绍了近期中国法院判例所确认的、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内设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因而不当然排除一国法院对体育(特别是足球类)纠纷司法管辖权的重要原则。由于该案例被认定为事关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召开专家研讨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形成最终意见向下级人民法院批复。上述“国际体育组织内设纠纷解决机制不当然排除一国司法管辖权”原则从而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立场,且同理适用于所有(而非仅限于国际)体育组织内设纠纷解决机制与一国司法管辖权的竞合问题,有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解决中国职业球员(与教练)在申索欠薪时常受困的“管辖权真空”、“法院、劳动仲裁委与足协三不管”困境。

人民法院“回归以探索法律真意为基本依归”,以《纽约公约》认可的仲裁“独立性、普遍约束力及终局性”本质为标尺,认定体育组织内设纠纷解决机制不满足上述标准,从而相关纠纷处理决定不构成真正的仲裁裁决。该案系人民法院熟练理解并运用国际规则解决棘手法律问题的又一精彩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例选编为“精品案例”详细评述,见‍第198期丨国际体育组织内设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直接和间接地同时涉及到目前国际体育行业内部的三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涉及到几种程序之间,以及几种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分工衔接。因此,本案完全可以成为一个关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很好的研究样本”。有关本案(从主办律师视角)的详细评述,请持续关注本所近期推送。

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确认的原则“体育组织内设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已被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所承认。但是,蔡律师认为这不能否认一国法院公开确认该原则的重大意义:因为,在体育内部自治机制失灵时(例如俱乐部解散、退出足球自治机制),一国法院将作为当事人行使诉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兜底”机制;所以,每一个司法辖区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至关重要。

最后,在问答环节,与会者提问在亚洲/中国从事体育争议解决,通常遇到的争议类型是什么?蔡律师回答她近期代表球员/教练员处理了多起争议;虽然从表面看来这些争议属于平平无奇的欠薪、解约等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差无几,但是她最大的体会是,代表球员与代表俱乐部、公司有很大的差异——因为,球员所涉的争议,即使表面上看是金钱相关,但事实上与球员的职业生涯、家庭甚至人生相关,因此不能完全以纯法律的视角或思路去对待;与“人”有关的争议需要用“心”去体会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