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申鸣阳 律师助理
一、政策性文件、数据报告速递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①适用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
②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
③报告义务: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④加强抽查、核查: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
⑤违反规定的后果: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律师提示:《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以下内容:
①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财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②加强金融服务协议的管理: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③加强财务公司财务报告管理: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④加强上市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律师提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财务公司严格遵守并对外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加强财务公司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的对外披露,其主要目的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实施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不正当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舞弊行为的发生。通过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业务往来,让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了解上市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二、国内处罚案
1. 行政案例
(1)某上市科技公司关联交易未履行披露义务被行政处罚
近日,某上市科技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上市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
①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某,通过中介公司安排设立了四家空壳公司,且该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公章由张某实际控制。
②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上市科技公司向“四家空壳关联公司”转出295笔资金共计175,076万元,收回104笔资金共计129,870万元,交易金额 304,946 万元。
③2020年8月20日,张某向该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借款17,819,708 美元,折合人民币11,761万元。上述交易合计316,707万元,直到2020年12月23日该上市科技公司才予以披露。截至2020年11月30日,张某占用该上市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余额为56,967万元。
在此期间,该上市科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张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最终,中国证监会给予该上市科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合计820万元的罚款。因当事人张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证监会依法对张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律师提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往往涉及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权益、利益输送等舞弊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后果,因此历来属于监管部门监管、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四家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公章,可认定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空壳公司存在实际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该上市公司与空壳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四家空壳公司可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该实际控制人通过与四家空壳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挪用,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实务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披露义务人需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否则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以及禁止措施。
2. 刑事案例
(1)轮胎公司员工内外勾结,虚假三包理赔侵占公司2400多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批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职务侵占案。该案件中被告人陶某等14人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某轮胎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该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该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企业损失2400余万元。法院判处该案相关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本案属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典型职务侵占案件。该轮胎公司存在对长期存在的理赔“行业潜规则”缺乏有效惩戒措施、对员工和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缺乏针对性培训导致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正是因为这些企业自身存在经营问题或是管理漏洞,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各类企业应严谨地查找自身经营管理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从源头遏制此类罪行的发生。
(2)公司车间组长捏造绩效,侵占公司工资款七万多元。
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间,万某在担任某知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艺车间熔断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清点、统计组员生产件数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自动离职员工的生产件数挂在在职员工名下。在职员工收到工资后,万某让对方把多收到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他。就这样,万某将公司工资款78808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提示:本案件涉案员工负责清点生产件数的工作职责直接与公司员工的工资结果直接相关,涉案员工通过将离职员工业绩计算到在职员工名下这一偷梁换柱的方式,侵占公司的财产。正是因为受害企业内部管控机制的不完善,未对离职员工的离职交接工作进行有效核实,为涉案员工捏造业绩提供了便利,这也提示企业应对与业绩结果绑定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加强造假行为的防范。
三、境外处罚案例
(1)因违反FCPA,Tenaris遭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
近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跨国钢管制造商和供应商Tenaris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获得和维持在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的业务,通过员工和代理人向一位参与Petrobras项目竞标的巴西政府官员支付了约1040万美元的贿赂,该官员将部分贿赂款用于购买房地产和艺术品。Tenaris认同SEC的决定,同意支付超过7800万美元罚款,其中包括2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外加5,310万美元的罚金和利息。同时,Tenaris同意在两年内遵守与正在进行的补救努力有关的承诺,定期向SEC报告其反贿赂措施。
律师提示:早在2011年,Tenaris公司就因涉嫌在乌兹别克斯坦行贿,与司法部签订了不起诉协议,并与证监会签订了延期起诉协议。这也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延期起诉协议(DPA) 。但该案发生后,Tenaris在防止贿赂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管控,导致其再次因贿赂行为违反F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