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韩正 律师
引子
在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在线工作和庭审已经成为了仲裁从业者的新常态,恰逢上海仲裁委员会2022年版新规则 出台,笔者受邀参加了新规则路演第三圆桌讨论“仲裁的数字化”,兹整理有关内容以飨读者。
一、仲裁数字化辅助与机构规则迭代
1、较成熟的数字辅助技术
2、机构规则对数字技术的整合
a)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最新的规则修订(2022),其中对于数字辅助技术的应用,由如下条文吸收:
39.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通过在线视频、视频会议平台等方式开庭。
41.1 仲裁委可以通过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的方式做庭审记录,也可以将开庭情况做成文字记录,但调解除外。
66.1 当事人对送达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可以优先采取电子方式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以下简称“仲裁文件”)
69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
b) 类似的,在近年更新的许多机构规则中也能看到对数字技术的应用采纳:
二、链上仲裁的实践发展
1、Kleros Court链上仲裁程序的评述
Kleros Court是由Federico Ast博士、Clement Lesaege等在法国 所设立的去中心化链上仲裁解决平台(基于以太坊),已经累计受理1000多宗争议案件 。下图为其流程 :
从Kleros Court的去中心化仲裁程序(来看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具有一些特色:
2、链上仲裁的优缺点
3、以混合方式执行链上仲裁
Kleros平台上的一宗案件进入了线下执行,但并非直接执行,而是嵌套在普通仲裁之中。这也是第一宗披露出来的链上裁决执行案件。
该纠纷源于两个墨西哥自然人之间的租赁房地产租赁协议。该协议提供了一种新颖的仲裁机制:混合程序。该条款规定,在收到当事人的诉求后,仲裁员应起草一份提交“Kleros”的程序令,然后将根据其区块链仲裁决定发布裁决。
Kleros于2020年11月23日向仲裁员传达了为本案选定的三名陪审员达成的决定。四天后,独任仲裁员在瓜达拉哈拉(墨西哥)作出了纳入Kleros决定的仲裁裁决。随后,房东要求在墨西哥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后者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决定,准许执行该裁决。
该案件的执行留给了从业者严峻的思考题:(1)仲裁庭被要求纳入链上仲裁的决定,那么仲裁庭是否可以不同意该决定观点,或者该决定仅作为仲裁庭推理的一部分,并引入如专家意见等其他内容?(2)如果仲裁庭必须遵从链上决定以进行裁决,那么仲裁员是否独立行使裁判权?(3)如果仲裁庭不同意纳入链上仲裁的过程或其决定,是否会导致仲裁因不符合约定程序而遭到挑战(如违反《示范法》第34(2)(a)(iv)之规定 ?
三、效率与正当程序关切
1、作为增效器的数字措施
业界、仲裁庭、管理机构都十分关注仲裁程序的效率与耗时,也对仲裁出现的诉讼化倾向多有批评。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仲裁庭程序推进的因素和程序环节很多,其中又以管辖权异议、申请证据出示、开庭最为耗时。通过电子文件交换和远程开庭(听证)的采用,无疑将减少实体文件传递和错漏的耗时,也避免了开庭日期在当事人之间反复磋商及提前预订开庭地点、办理签证、交通食宿、辅助设备及人员准备等繁琐的后勤事项,对于解约案件本身处理时间具有明显的改进,也可减少因各方人员出差对原本生活及工作的干扰。
2、正当程序的边界
当采取数字技术后,便利性的确的不断提高,仍有可能遇到正当程序硬边界的司法审查,避免因机械利用自动化辅助而产生瑕疵:
四、机器(人工智能)仲裁的可能性
1、原理局限
a) 裁判推理并非简单的形式推理可以涵盖 ,故难以由机器来完成推理的完整环节。以大陆民法体系的裁判逻辑而言,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出发,需要对规范所包括的法律要件进行解释(在若干竞争的候选命题中择优,实际为辩证推理),要对要件所要求的要件事实进行解释,要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解释,完成这三重解释之后,才能从具体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与要件事实的逐一比对认定,最终证成所援引的请求权规范是否得以适用。而其中案件事实的确认,又依赖从证据材料中判定该系争事实是否存在(或概率高低),其实质为似真推理。显然,辩证推理、似真推理均非形式推理,在推理中包含人类主观经验判断和依赖常识常理的选择的心证过程,无法简单地由机器替代。当然,对人类自然语言处理,已有许多训练方式,以期待得出与人相似的判断,但目前尚未有关于人工智能裁判方面令人信服的算法模式或训练系统。
b) 随着技术的牵引,社会交易的场景及过程也随之变迁,相应就带来了交易规则和各项法律要素的变动。与此同时,为了因应社会变化,立法者和司法者也在不断更新监管规则和裁判规则,这样三者之间就在一个动态的交互迭代中发展。相应,对于新领域的发展,所依赖的规范(及背后的价值选择)和判断逻辑均处于变动中,其微妙之处也难以由机器(人工智能)得以胜任。
2、可期待的发展
a) 如许多论者所提出,对于部分类型的案件,如较为简单的金融借款案件,其交易的标准化程度告、法律关系简单,且所需要确定的事项标准化程度高,具备进行较高程度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可能性,包括对要件的预先整理、对于事实要素的固定和数据提取(利用智能合约和数据访问协议)、对于标准化裁判文书的预填写等。在这些基础工作完成后,由裁判者对存疑的程序和实体事项予以处理和最终认定。
b) 随着大数据技术、数字孪生技术的覆盖、应用,许多交易场景及交易要素已经实现了全过程记录,但其距离裁判可采、可用尚有距离。对于较成熟的业务场景、模式,实际上需要行业和裁判者形成共识,对于符合裁判规范的要件进行标准化定义、对于交易要素存证进行技术标准厘定,进而使得数据生成即存证、存证及可采,减少因裁判标准与应用标准偏离,在争议发生后需要重新取证、认证的情形。这样,一种符合裁判标准的数据产生、应用、存储、提取的一般架构标准就会成为完成各行业、场景的必要数字基础设施。这一研究显然并非本文所能涵盖。
未来可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