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8部门联合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2、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5、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6、《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适用
7、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司法审判
1、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马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名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认定——某某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某某车辆租赁合同案
三、新闻事件
1、中国移动于上海成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2、商业保理融资服务联盟成立 经开区保理行业发展生态持续优化
3、《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暨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十周年(2012-2022)系列庆祝活动启动会成功举行
一、立法动态
1、8部门联合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据商务部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日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的通知(商流通函〔2022〕123号),部署规范供应链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等工作,力争培育一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上述《工作规范》由总则、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流程、专家评审、公示与认定、示范管理、附则等8章组成。(来源:万联智慧)
2、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3、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会于6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通知》包括十二个部分共42条,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相关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要求银行优化调整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来源:银保监会)
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通知》要求,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5、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一直是地方金融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撬动存量资产、保障供应链上下游顺畅运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各项工作中,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切实加大对客户的支持力度,发挥业务优势,主动降费展期,承担着自身的社会责任。目前,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浦东新区正在有力有序推进金融业复工复产工作;同时,将疫情防控和安商稳商相结合,通过组织企业线上沟通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的产业扶持政策及落实流程。按照新区有关政策要求,区金融局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兑现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为鼓励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区金融局在浦东新区政府官网发布了《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给予一定综合贡献奖励。(来源:浦东金融)
6、《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适用
为加强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和等级划分、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五部分,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作出总体安排。一是明确实施主体与适用对象。实施主体为市金融监管局,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二是设定评级要素与等级划分。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信用管理、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以及加分事项等四个方面。评级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共5个等级。特殊情形列为S级。三是明确监管评级程序。具体程序包括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评审、结果反馈等环节。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办法》规定的评级要素明确各行业监管评级具体指标,制定各行业监管评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是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评为A级至E级的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有差别的检查方式、监管措施等。(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7、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于6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挥绿色金融支持企业低碳绿色转型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推广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碳惠贷以及绿色保险、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等业务,为低碳表现良好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绿色转型。支持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参与绿色金融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链企业探索运用供应链低碳评价标准。(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二、司法审判
1、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马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马某(合同乙方、承租人)与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甲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以售后回租形式以车辆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马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全部欠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本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因为家庭变故发生逾期,并表示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申请人相关款项,立案人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案件导入到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考虑到被申请人身处异地,路途遥远往来天津不便,第三方调解组织于2021年5月27日采用互联网远程调解方式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诉前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定。
【裁判结果】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当日将案件导入快审团队,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当日出具裁定书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当日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推进融资租赁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自贸区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立足于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功能定位,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与东疆管委会合作建设符合融资租赁产业特色及配套司法服务需求的“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不断为行业发展输出专业化解纷方案,提升解纷效能。一是围绕融资租赁支柱产业,建设专业化解纷力量。成立之初便吸纳5家专业化解纷组织入驻,涵盖调解、公证领域,立足融资租赁纠纷实际,制定符合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实际的法律服务方案。二是注重分调裁审程序对接,构建前端对接+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解纷新机制。三是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形成针对融资租赁纠纷特点的多元解纷技术新模式。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分处全国各地的实际特点,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在诉讼各个阶段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诉讼活动,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一系列多元解纷建设工作新举措,以最快速、最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完善各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来源: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
2、名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认定——某某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某某车辆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人民币42000元购买乙方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并以售后回租由乙方对该车辆进行租赁,租赁期36个月,包括当期租金及当期综合费用在内的每期租金为人民币1682.47元。同时,原、被告于2019年5月7日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通过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分二笔将款项42000元汇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原告主张双方合同约定期限期满,在被告无欠租金情况下以0元优先购买涉案车辆,在租赁期限内车辆继续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亦将上述车辆抵押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向法庭提交还款明细表确认被告支付了前九期租金共15142.23元后便没有支付余下各期的租金,确认剩余未付还租金为45426元。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租金及延期利息。
【争议焦点】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问题;2.被告是否依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某某于2019年5月7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购车款42000元。双方约定原告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车辆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分为36期,每期还款1682.47元。本案中,原告作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虽然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模式,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后回租给被告租赁使用,但并未办理车辆产权转移手续,被告实际未交付给原告使用,而且原告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车辆产权明显未转移,故本案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不符合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特征。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义上为车辆融资法律关系,实际为抵押借款关系。原告的行为已超越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且高息出借款项获利,所以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无需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已偿还前九期租金共15142.23元,实际偿还本金为8181.84元,对于多偿还部分系被告自愿支付。因此被告应付还剩余本金为42000元-8181.84元=33818.16元,并支付自还款之日即2020年3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法官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系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原告作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模式,由原告购买被告个人所有的轿车,后回租给被告租赁使用,但并未办理车辆产权转移手续,被告实际未交付给原告使用,而且原告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车辆产权明显未转移,故本案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不符合融资租赁行为的法律特征。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义上为车辆融资法律关系,实际为抵押借款关系,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来源: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三、新闻事件
1、中国移动于上海成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6月28日,中移金科控股有限公司新增投资企业中移(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投资比例100%。据企查查,中移(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戈,注册资本为3亿元,经营范围包含:商业保理业务。中移金科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沈红群,注册资本为5亿元,经营范围包含:企业总部管理;数据处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等。该公司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来源:乐居财经官方)
2、商业保理融资服务联盟成立 经开区保理行业发展生态持续优化
6月29日,由天津经开区金融局发起,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天津商业保理创新发展基地企业、多家金融机构,以及律所、税务所、会计所、评级机构等融资服务机构共同组建的“商业保理融资服务联盟”在天津经开区成立。联盟的成立意味着经开区保理行业发展生态的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保理企业-实体企业服务机制的进一步畅通,从而为保理行业更好服务天津实体经济提供支撑。(来源:津滨网)
3、《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暨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十周年(2012-2022)系列庆祝活动启动会成功举行
2022年6月27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商业保理专委会”)举办了《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21》(简称“《报告》”)线上发布会。《报告》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商业保理专委会联合京东科技、成都空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悦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正文分为四大部分:全球保理行业发展状况,我国商业保理发展环境,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发展特点、主要问题、政策建议与趋势展望,以及相关附件(优秀案例选编、典型风险案例、调研纪实和各地相关政策汇总)等。《报告》指出,全球保理业务量增长13.5%。据FCI统计,2020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同比下降6.5%,创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年度最大降幅。2021年,全球保理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量达30,930亿欧元,较2020年上涨13.5%,是近20年来行业首次出现两位数的增长。欧洲地区业务量达21,180亿欧元,约占全球总量的69%,整体增速接近14.8%。亚太地区业务量为7,510亿欧元,约占全球总量的24%,较2020年增长7.7%。美洲是2020年全球保理行业受创最严重的地区,2021年复苏势头强劲,区域整体保理业务量达到1,830亿欧元,增速高达22%,与2020年30%的降幅形成极大反差。非洲地区保理业务量达320亿欧元,同比增长28%,占全球总量的1%。FCI预计2022年下半年全球信用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保理行业在危机时期往往表现卓越,即便挑战仍在持续,我们对行业未来保持积极发展充满信心。(来源:商业保理专委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