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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系列——第三方机制涉案企业“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的比较与实践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申鸣阳 律师助理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检报告。报告提出检察机关2022年工作安排 ,其中“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最高检具体工作内容之一。在过去两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中央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企业合规的程序进行了周密的设计,确定了依据涉案企业性质、规模、合规需求等实际情况,分别适用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两种差异化考察流程。本文将通过对检察机关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的解读并结合实践操作,着重对“简式合规”如何“简”进行介绍,以期引发各位读者的思考,同时也希望对中小企业主动建立企业合规计划有所启发。

一、涉案企业适用“范式合规”与“简式合规”程序中的异同

根据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商请启动涉案企业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本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管委会抽调3-7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在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后,第三方组织需对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及评估。这即是“范式合规”的流程规定,而就上海在试点期间的实践情况,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的却是“简式合规”。

对于“简式合规”,适用的前提是企业规模较小、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为简单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直接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明确企业合规计划的方向,而涉案企业亦可不再提交企业合规计划。另外,在适用“简式合规”时检察机关也可不启动第三方机制;或者在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情况下,在组成人员(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组织可以由2名专业人员组成)、监督评估程序(比如要求考察期内涉案企业提交定期书面报告可以少于两次等)、考察期限(该期限由第三方组织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后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等方面予以适当简化。

二、“简式合规”中合规计划内容的异同

适用“简式合规”时,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只是适用“简式合规”的一种方式,检察院仍可要求涉案企业根据案情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合规计划,但“简式合规”中合规计划与“范式合规”有何异同呢?

范式合规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拥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大中型企业,通过整改助其打造符合国际标准的合规体系。而出于现实性的考虑合规体系建设需考虑成本问题,如要求小微企业也建立相同完整的合规体系,那必然会需要付出高昂的合规成本,这对小微企业来说将会成为沉重的负担;况且小微企业由于人员数量偏少,业务规模不大,对于合规计划的设置也不应过高。但无论是“简式合规”亦或“范式合规”,在评估计划有效性时对涉案企业是否根据检察建议进行整改,是否按照时限认真履行合规计划、是否已弥补管理漏洞、是否防止类似或相同行为发生这个重要的参考标准是一致的。一方面简式合规中合规计划需要“简”,但另一方面需要确保该合规计划应达到“有效性”的标准,因此简式合规中合规计划究竟要“简”到何种程度是目前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

首先,“简式合规”的合规计划设置的有效性不能“简”。维持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前提在于基本的合规要素不能“简”,这些基本的合规要素如下图所示。

图:简式合规的合规要素

小微企业的合规计划需确保以上基本要素,但这些要素的评价标准相较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是可以“简”的。以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为例,根据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业务、规模和行业特点的不同,其评价标准也存在不同,对小微企业的要求或标准更简单:如在设置合规管理机构方面,要求中型企业一般应设合规管理部门,小微企业配备至少一名合规专员,而无需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在设置合规领导机构方面,有董事会的企业设合规管理委员会,没有董事会的企业设合规领导小组。因此,对于仅有一名执行董事的小微企业而言,其可以用合规领导小组代替设置合规管理委员会。

除了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要素之外,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在合规风险应对、举报与报告机制等要素的评价标准也存在不同,范式合规除了简式合规的内容之外,评价指标要求更多。如下图所示:

图:简式合规与范式某些合规要素评价标准对比表

其次,“简式合规”中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不能“简”。当涉案企业进入合规考察周期后,根据程序要求需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则需提交考察报告,通过涉案企业和第三方组织共同提交报告,是监督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的重要方式。在范式合规中第三方组织在半年或一年内至少需要提交两次考察报告,涉案企业也需要出具不少于两份的定期书面报告。相对而言,简式合规则可以依托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简化,根据检察建议的回复周期做好相应时间设置,同时允许进行灵活缩短或延长,以简化时间周期与考察义务的履行。

三、简式合规中合规计划的制定

在明确涉嫌犯罪小微企业简式合规计划的体系框架后,还需要确保其合规计划有针对性,关键在于可以实现制度纠错和管理修复。因此小微企业的“简式合规”计划的制定需围绕这个目标来进行。当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情况下,涉案企业所面对的不是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是已经爆发的犯罪事件,此时风险已经可现实性地产生危害,合规计划的目标也需要围绕此风险进行整改和修复。

首先,涉案企业需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停止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刑事追诉行动,合规计划中应具有可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如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积极配合刑事侦查、行政调查等),以及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举措(开除、纪律处罚等);

其次,该合规计划应进行风险追溯,理清犯罪根源。按照造成犯罪发生的制度漏洞、管理隐患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一一进行排查和归类;

再次,根据追溯的漏洞、隐患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关键在于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将处置隐患、管理职责和防治措施等方面都进行制度性设计,将存在缺陷和漏洞地方都做出纠正和修补;

最后,针对暴露的管理问题进行修复,建立一种整体的、全面的和长远的预防犯罪机制,配套制定相关合规执行手册,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四、结语

无论是采用“范式合规”亦或是“简式合规”,合规的最终目标都是相同的,即以全面合规为目标,针对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