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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2022.4)

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万波 律师  段洁琦 律师  黄朝为 律师  徐冰清 律师  王书玥 律师助理

摘要:金茂律师事务所合规团队致力于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研究,帮助企业实施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领域的创新业务模式支持、防控体系建设及解决方案设计。我们团队持续关注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动态、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最新案例,并进行分享。

目录

一、立法动态 

1、融资类信托或落幕 信托公司转型方向渐明 

2、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4、济南市出台十条金融细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5、广东省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6、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7、北京经开区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8、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出台《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9、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10、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坚持人民至上 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二、司法审判 

1、平安租赁公司与仁馥医疗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2、日照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与中汇信通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三、新闻事件 

1、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商业保理业务喜落天津 

2、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77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 

一、立法动态

1、融资类信托或落幕 信托公司转型方向渐明

近日,部分信托公司收到了由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具体来看,资产管理信托下有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4项分类;资产服务信托下有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4项分类,并且这些分类下还有具体的细项分类。《征求意见稿》强调,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设定信托业务边界,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待业务分类改革正式启动,信托公司必须在梳理存量业务的基础上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来源:国家发改委)

2、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4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通知》指出,要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将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将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促进金融资源向受疫情影响企业、行业、地区倾斜。保障留抵退税资金及时准确直达,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受困人群,金融机构要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予以支持,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来源:供应链finance智库)

4、济南市出台十条金融细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支持保障作用,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制定若干措施,切实提升金融服务的温度、广度和深度,帮助企业提振信心、纾困解难。主要措施包括:一、持续加大金融辅导破题攻坚力度。二、切实缓解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压力。三、不断强化对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四、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五、积极做好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六、有效增强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七、全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纾困作用。八、鼓励引导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障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需求。九、重点突出融资租赁直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使用等方面的企业,提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效率,酌情增加租赁额度、缓收减收租金利息,在疫情防控中切实发挥融资租赁直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十、严格防范金融风险。(来源: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5、广东省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于3月25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拟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共4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监管原则和目标、政府和部门职责、金融普法宣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通过列举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地方金融组织,也保留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的例外性情形。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主要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要求、审批和备案事项、名称使用、跨区展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风险报告、禁止性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终止业务、行业自律组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主要围绕信息公示、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措施、信用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要围绕风险防范处置责任、风险监测预警、风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查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的职责职权和要求,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作了具体规定。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为“法律责任”和“附则”。(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6、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该文要求,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用好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202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进一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金融服务水平,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的贷款额度,增强创业主体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费率力争降至1%。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组织开展专场对接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7、北京经开区出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的发展定位,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发展能级,激发金融主体活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经开区四大主导产业、高精尖产业和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资力度,推动构建以产业金融为核心的特色金融供给,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升级,加快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北京经开区首次出台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产业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措施》提到要促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态发展壮大,支持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一是鼓励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运用保理融资的方式提升保理公司对实体产业的服务能力。区内商业保理公司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业务金额的0.5%,每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是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大额资产的使用效能。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按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每户每年上述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来源:北京经开区)

8、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出台《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2022年4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出台了《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了深圳金融科技发展重点,并提出吸引金融科技类企业在深集聚发展,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全力提升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影响力,助力深圳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若干措施》明确发展金融总部经济,鼓励金融企业总部做大做强 ,支持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落户布局,鼓励精细化发展。其中第十一、十二、十七条明确支持金融租赁的发展,给予增资奖励、并购奖励、落户奖励等。部分内容具体如下:(十一)引导支持在深金融企业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经营水平。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十七)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专业化、差异化经营优势。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引导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4月6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文件精神,加强金融保障,做好金融支持,彰显金融担当,现就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意见。意见指出,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抗疫相关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适当降费减息或增加额度,与企业共渡难关。支持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减收缓收租金、办理展期,区域性股权市场酌情减免挂牌、融资、发债费用,供应链金融公司围绕受困企业的上下游提供低成本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依法合规经营、支持疫情防控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支持,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成本。(来源: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0、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坚持人民至上 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金融服务工作,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坚持人民至上 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十五条惠民保企工作举措,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在疫情防控中高质量做好支持复工复产金融服务工作。《通知》指出,积极减费让利,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以量补价、以丰补歉,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和各项贴息政策,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压缩融资链条和中间环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对小微企业和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人群在账户管理、支付结算、融资担保等方面手续费实施减免。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与中小商业银行转贷款合作模式,增加投放规模,拓宽合作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重点支持制造业、外向型经济和“三农”领域复工复产。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探索采取息费优惠减免、保险优惠赠送等方式,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困难人群的帮扶力度,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让利优惠。(来源:上海银保监局)

二、司法审判

1、平安租赁公司与仁馥医疗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沪74民终1330号

【案情简介】保理公司与仁馥医疗签署《保理合同》,向仁馥医疗提供保理融资,湖某某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债务人。湖某某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函》对应收账款真实性进行确认。保理公司核查了基础交易合同,并对合同履行的场地进行了核查。后仁馥医疗及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因合同诈骗罪名被刑事立案。仁馥医疗及湖某某抗辩保理公司未全面履行核查义务,事先明知应收账款为虚假的。

【争议焦点】基础债权虚假能否对抗保理商,是否导致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

【法院观点】《民法典》规定,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由此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本案中,相关证据反映保理公司核验了基础交易合同,并对基础交易合同履约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查验,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保理公司在订立保理合同时明知应收账款基础交易不真实。上诉人在诉讼中主张保理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未审慎核实基础合同事实,故案涉保理合同属于各方恶意串通而无效。本院认为,保理人是否审慎与其是否明知应收账款债务虚假,分属不同证明标准,不应苛求合同一方主体承担过度的关注义务,且法律规定中也未科以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基础交易进行全面核验的责任。本案中,湖某某向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函》,两次确认应收账款基础交易的真实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湖某某承担。(来源:裁判文书网)

2、日照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与中汇信通保理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京民终175号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9日,保理公司与华民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华民公司将对日照港公司的应收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与华民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应由双方共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约定如下:华民公司(卖方)与作为买方的日照港公司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文件,华民公司已将在该等商务合同项下已经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日照港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中均载明了案涉三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具体信息,日照港公司均承诺付款。

【争议焦点】基础债权虚假能否对抗保理商,是否导致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

【法院观点】1、日照港公司上诉称《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的债务并非真实存在,但华民公司与保理公司共同向日照港公司发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日照港公司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中均载明了案涉三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具体信息,日照港公司均承诺付款,使保理公司产生合理信赖;2、在日照港公司未举证证明保理公司明知案涉基础债权债务虚构的情况下,日照港公司的抗辩意见与其承诺的书面证据相互矛盾;3、《三方协议》中记载的合同编号与案涉三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并不一致,且并未记载签署时间,保理公司对该协议亦不认可,日照港公司不能以此对抗保理公司;4、日照港公司当庭陈述其管理混乱致使无法查清签章原因,其不能以此对抗基于日照港公司签章确认而发放保理款项的保理公司。综上,日照港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信。(来源:裁判文书网)

三、新闻事件

1、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商业保理业务喜落天津

云链保理紧抓新晋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重大机遇,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局指导下,依托云链集团供应链金融平台科技优势,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商业保理业务喜落天津。2022年4月14日,云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京、蓉两地南北同步、成功试点全国首个“数字人民币+贷款发放+保理业务”的供应链金融场景,同时开创了全球首次将央行数字货币(CBDC)通过商业金融机构完成贷款发放的成功实践。此次商业保理数字人民币试点业务是云链保理“云信”产品的创新叠加应用,探索丰富了数字人民币应用领域,为商业保理行业积极服务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有效开展融资流转监管提供了新场景。使商业保理“稳链、补链、强链”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接下来,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携手而至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将在天津稳步推进。保理创新基地孵化了诸多保理创新案例,为科技创新、业务创新等带来了新场景、新机遇。作为商业保理中心城市,整个行业将积极强化行业科技赋能力度、实度,全力高质量建设全国商业保理之都。(来源:商业保理专委会微信公众号)

2、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77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告

4月18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相关规定,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经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查,发现有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存在“失联”、“空壳”等非正常经营情况。现特将贵州省第一批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名单中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包括:纵横天下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中安金控(舟山)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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