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茂律师事务所 尹庆 律师 申鸣阳 律师助理
本期动态涉及对《2022年度全球舞弊调查报告》中数据分析、“佣金”支付的案例点评、上市公司销售人员薪酬过高的风险分析以及开发银行交叉制裁的案例评析。
(一)政策性文件、数据报告速递
1、“天网2022”行动正式启动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启动“天网2022”行动,打好追逃追赃攻坚战、持久战。其中,国家监委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安部开展“猎狐”专项行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追赃专项行动,中央组织部会同公安部等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证件专项治理等工作。
律师提示:“天网行动”是继续推进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理的一次行动,体现了国家对反腐工作的决心。此次行动更关注于国际合作,发挥多部门合成作战能力,不断实现国家层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
2、《2022年度全球舞弊调查报告》发布
《2022年ACFE全球舞弊调查报告》发布,本次调查报告基于133个国家的舞弊调查师 (CFEs) 提供的2110起案件调查,其中舞弊案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6亿美元。ACFE预计,舞弊行为包括政府和企业在内的各类组织带来的经济损失约为全年总收入的5%,每起案件的平均损失为1,783,000美元。
报告显示有约42%的舞弊是由举报发现的,这几乎是第二种最常用方法(内部审计)的3倍,其中超过50%的举报来自于企业员工。电子邮件和网络报告都超过了电话举报热线,其中电子邮件占比为40%,基于网络的/在线表格填写报告占比为33%,电话举报热线为27%。相比于未设有电话举报热线的组织,设有电话举报热线的组织能更快地发现舞弊,损失也更低。
律师建议:该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发现舞弊事件线索最有效的途径是“举报”。但目前为止,大部分企业对于舞弊问题的处理都呈现出“滞后性”的特征,也就是在发现舞弊行为,或出现重大损失之后,才采取应急救济措施,但往往为时已晚。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制定符合本企业要求的内部举报制度,这将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展开调查,以此增加损失挽回可能性,并降低潜在损失发生。
(二)国内处罚案例
1. 行政案例
(1)上海某货运公司因支付”佣金”被罚款
上海某货运公司为了承接到某竹木业有限公司的陆上货运代理业务,该货运公司总经理通过某竹木业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帮助获得承接该业务的交易机会,并承诺给予其一定的“佣金”。嗣后,在前述业务完成后,该货运公司的总经理将2430元“佣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业务人员指定的账号中。上海某货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律师提示:实践中,存在某些企业主认为支付“佣金”“回扣”获取业务是市场惯例,同时通过私下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就一定不会被发现的错误认识,随着国家对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的营造,此类影响公平竞争的陋习将是重点打击的目标之一。另外,企业应关注交易中资金转给自然人的行为,只有在不影响公平竞争前提下的资金划转行为才是合规的。
2. 刑事案例
(1)某网络平台采购经理利用职权进行索贿
近日某网络平台曝出前采购经理索贿案,根据法院判决显示,陈某在担任某网络平台采购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水产品采购、引入水产供应商等职权,向多家供应商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79万余元。同时,陈某在与供应商“商谈”索贿期间,为了避免被录音,特地将对方手机收掉放在卫生间并打开自来水龙头。陈某还曾威胁供应商,对方若不支付好处费,自己就将其剔除出公司供应商名单。嗣后,部分供应商向该网络平台进行了举报。
律师建议:企业中采购岗位人员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案件较高发,而如果企业对此类舞弊行为不予以重视将变相导致企业成本的上升,因为采购人员收受的每一笔贿赂都将以企业不能观察的方式转化为企业成本。企业管理者若欲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建议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举报热线”并将该热线告知所有员工及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同时在接到举报后积极展开内部调查并公平处理。通过员工的互相监督,利用行贿人、受贿人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让此类舞弊行为曝光在阳光下。虽然这样做可能让企业耗费大量的人员和时间、需要花费资金聘请外部第三方、可能也会导致企业的声誉暂时受到影响等,但企业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可以降低同类舞弊行为将来发生的概率。当然,并不是说通过个案企业即可彻底杜绝此类舞弊行为,企业管理者在防范内部舞弊行为时要更新现有的管理理念,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文化、合规制度、合规流程以及给合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撑等,才能让企业避免舞弊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3)商场员工倒卖购物卡构成职务侵占罪
何某作为某商店总台服务员,利用负责售卖购物卡、办理会员卡、开具发票等职务上的便利,将82张面值为1000元的购物卡密码条撕下,套取购物卡密码,之后将购物卡的卡号及密码以9.65折的折扣价贩卖给他人进行电子账户充值,共造成该店损失82000元。将82张卡倒卖给卡贩后,何某又从网上购买了密码条,将原来撕开的密码涂层重新封上,冒充新卡再次销售给顾客。
律师建议:此类舞弊行为对公司的声誉影响极大。根据舞弊三角理论,舞弊行为产生是由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组成,其中企业防范舞弊行为时应避免给员工提供“机会”,否则舞弊行为的发生概率就会提高。而要减少此类“机会”,需要企业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流程,通过对流程中员工的监督、对职责权力的分层等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教育培训,通过案例说法形式让员工意识到舞弊行为对公司及自身所带来的危害,避免因一时糊涂,让自己背负一生的污点。
3. 其他
(1)南航集团将行贿供应商纳入黑名单
南航集团纪检监察组印发《关于对采购领域腐败案件涉案供应商分类处置情况的通报》,将去年以来查处的采购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涉案供应商纳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根据行贿情节较重且对组织调查不予配合的3家供应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企业交易;将行贿情节较轻的17家供应商列入限制交易名单,明确限制准入年限。
律师建议: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建立了行贿供应商“黑名单”,该名单对抑制供应商的行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而从供应商的角度来说,若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不仅会上“黑名单”导致永久或一段时间不允许与客户进行交易,企业还可能将此“黑名单”进行公开(如腾讯、京东等),而这种公开将导致企业“黑名单”中的企业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存在无法参与招标等不利影响。同时,除了“黑名单”外,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还将面临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的后果。
(三)港澳台、境外处罚案例
1、空客因贿赂丑闻被投资者索赔3亿欧元
空客公司(Airbus SE)在2014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没有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贿赂被调查事件,之后也没有披露可能达成和解的细节,导致公司股价被高估,使投资者遭受了至少3亿欧元的损失,130名投资者在荷兰法院对空客提起集体诉讼,将空客公司及其高管、会计事务所列为被告。
律师建议:境外上市公司若存在隐瞒贿赂事件、被调查进展等都会被认为未充分披露、违法披露,进而导致投资者向公司提起集体诉讼。而对于境内上市公司而言,企业被立案调查属于重大事件,未进行披露会面临行政监管措施。如在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因未对其分公司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予以报告和披露,被监管机构给予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企业未披露行为如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也会引起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因此,企业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全面披露被调查事件,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2、某建筑公司因腐败行为被美洲开发银行发出禁令
一家巴西建筑公司COESA S.A在项目中通过串通投标和行贿问题被美洲开发银行发出一份为期三年的禁令,在禁令期间,该建筑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没有资格参与由美洲开发银行资助的项目和业务。同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也都对上述禁令执行交叉禁止。
律师提示:根据国外各类开发银行集团的制裁程序,该开发银行可向企业或个人施加其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任何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谴责、禁止制裁、有条件的不禁止制裁,以及对未来订约的约束条件。同时,各金融机构间往往缔结条例,签约的各金融机构之间将共同执行交叉禁令。因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应充分了解境外开发银行的制裁规定和程序,对接国际合规标准,增强了对国际规则的适应能力,避免受到多边开发银行的调查和追究。